上财法学院“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八期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5-28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5月25日,第八期判解工作坊如期在周二中午的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判解研究工作坊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第八期工作坊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带来的主题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限度》的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进锋律师参与会谈。

在吴文芳老师对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介绍后,郝振江老师就《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提出了现实问题——“是否所有符合所定要件的诉讼,均可以请求撤销”。对此,郝老师运用综合判例研究法,对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搜集的多个判例进行分析,围绕该主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郝振江老师借最高人民法院10号指导案例对司法权的边界进行界定,并提炼出“公司内部事务的界定”和“司法权可否审查公司章程的有效性”两个问题,郝老师就此分享了自己的观点。接着,郝老师借判例2对有关《公司法》第22条的诉讼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将重点放在了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划分标准、如何恰当界定“强制性规定”上。然后,郝老师围绕诉的利益,比较了其与司法权的界限的区别,即前者是可为但没有必要性和时效性,而后者是司法权不可为。最后,他从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中的主体适格以及诉讼利益中必要性和实效性三个方面结合判例对问题进行了探讨。

郝振江老师的讲述结束后,与谈人武进锋律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了《公司法》可塑性理论的演变,以及实践中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不同法律依据和处理方法,而可撤销相对于无效和不成立,其的限度更难把握。讲座最后,吴文芳老师就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问题以及能否直接请求审查公司章程的有效性与郝老师、武律师进行了探讨,与会学生也提出了各自的想法,意犹未尽。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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