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民(行)交叉问题”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据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6月3日18:30,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民(行)交叉问题”为主题的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8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老师,本次活动受到靖之霖基金的支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的柏浪涛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刑法学科带头人钱叶六教授参加了讲座。孙立红副教授、晨晖学者郑超博士,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峰律师、副主任庄斌彤律师、程元杰律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张建老师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进行了十分精彩的讲述,众嘉宾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

张建老师对此问题的讲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来进行,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与刑行交叉问题。张老师首先介绍了中国刑民交叉问题的发展沿革,继而直入主题,开始了第一部分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讲述。为了引出此问题,张老师介绍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它产生于陕甘宁边区创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探索过程中,其中便蕴含了刑民交叉与融合的问题。张老师介绍了他早期担任法官时处理过的一些刑民交叉案例,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行为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诈骗罪。而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民事欺诈中,有些情形下行为人虽然有欺诈行为,但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诈骗罪。张老师进而也阐述了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一些实践做法,为理论界提供了富有启发意义的分析角度。

张老师进而指出,当前民刑交叉的突出问题是P2P案件,其主体大多是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现在看来,并非所有案件都构成犯罪,因为并非所有的行为人最开始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在最初打击P2P案件时,所适用的罪名大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而且不区分参与者的重要性,一并处理,无论是总经理还是业务员都认定为相同犯罪,由此出现了很多问题,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公平原则。

张老师也介绍了“套路贷”案件,认为这不是一个刑法学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的概念。犯罪学上的概念并不一定构成刑法学上的犯罪。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标准是刑法学上该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主要还是看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二者的区分关键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行使正当权利,则表明缺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缺乏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紧接着,张老师开始了第二部分“刑行交叉”问题的讲述。张老师认为“刑行交叉”问题的逻辑基础与“刑民交叉”问题类似,只是在不同的领域反映了出来。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刑事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十分相似,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一种递进关系,一个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之后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刑行交叉”问题的讨论近几年来也十分热烈,主要集中在金融犯罪及与自然犯相对应的法定犯中。例如在“比特币”案件中,首先触犯的是我国的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再对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进行衡量,判断是否触犯了刑法规范。先运用行政法规进行衡量,再运用刑法规范进行考察,这才是恰当的逻辑顺序,也即“以行为主,以刑为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往往是反过来的,是“以刑为主,以行为辅”。行政法过于乏力,刑法过于积极,呈现出一种“包揽”的局面,由此导致部分应当由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行为都由刑法进行处理了。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反思的问题。张老师以企业涉税案件举例说明,应当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缺乏骗取税款目的的虚开增值罪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总而言之,要十分重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不能一概适用顶格处罚,要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更要特别注意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正当性原则,不能因为怕麻烦、讲效率而一概运用刑法处罚。刑法是我国最严厉的法律,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能冲在最前面的。

“法律是一门需要人们经长期学习和经验积累方可掌握的技艺”,张老师用英国法学家丹宁的这句话结束了本场精彩的讲座,同时向年轻的学生表达了他的真诚祝福与殷切期望。

在与谈环节,各位与谈嘉宾围绕上述讲座的内容结合自己的法律工作与学术研究进行了精彩的评述与热烈的交谈,实务界人士用自己亲身经历过的案例讲述了自己对于“刑民交叉”及“刑行交叉”问题的见解,在场的学者们更是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在讲座的最后,钱叶六教授向张建老师赠与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为此次讲座特别定制的文创纪念品,在热烈的掌声之中,本次讲座顺利结束。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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