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应邀来湖南大学法学院讲演
发布日期:2021-06-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年6月4日,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的邀请,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作了题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与实务”的讲演。讲座由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谭袁副教授主持。在讲座正式开始前,谭袁老师简单介绍了张主任所参与处理过的一些案件以及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的贡献,并对他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师生开设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

讲座开始后,张主任首先从消费维权是依法维权的角度进行了阐述,指出合格的法律人要先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消费维权应是依法维权,《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都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法”。在实务中要注意法律术语的运用,法律文书有严格的格式标准。在消费维权中要注意标准,其中标准包括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还有团队标准等,要注意国家标准中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在消费维权中,只有明确法律中的标准,才能够依照法律为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正确的维护。

接着,张主任又从消费者权益必须定量、定性的角度进行阐述。他首先用地沟油并非”技术传承、苹果手机进水是否应该免责、手机防水的标准应该为何等实例,引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定性、定量的问题。随后,他针对武汉市对“偷井盖”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的新方法,论证了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变化的这一道理。指出我们只有对消费者权益作出定性、定量,才能明白在实务中哪些权益是消费者可以争取的。

随后,张主任从职业索赔人的角度对消费监督是合法领域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他指出,职业索赔人和职业打假人是不同的,有的职业索赔人具有一定的敲诈勒索的性质,例如,为了免单,把自己头发放到碗里的人。他提醒我们,法律人不要凭借自己的知识成为职业索赔人,而应该有职业素养。职业索赔人不能认定为消费者,要根据社会经验区分何种情况下是职业索赔人,何种情况下是消费者,法律要保护的是真正的消费者。

最后,张主任举了很多的实例来介绍《民法典》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条,包括重大误解可撤销的问题、反向刷单的问题以及王海案等实际案例的分析。他提醒我们,解决法律问题要找角度切,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多样的,我们应该学会如何去变通,法律人应该注重思维方式。

讲座末尾,张主任对同学们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和解答。谭袁主任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并且再次对张主任的到来以及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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