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做客天津大学法学院作讲座
发布日期:2021-06-14 来源:天津大学法学院

据天津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610日晚,由该院主办的北洋法律大讲堂于法学院332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讲座由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忠林担任主讲嘉宾,主题为“常识常理常情与刑法的理解适用”。讲座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主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检委会委员刘津慧、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刘文钊、法学院刘霜教授、于阳副教授、孙皓副教授、曹云吉老师、杨宁老师、黄云波老师及百余名学生共同出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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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开始前,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亲切会见了陈忠林教授,并对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杨健副院长表达了对陈忠林教授做客北洋法律大讲堂的衷心感谢。杨健副院长表示,陈忠林教授曾担任两届人大代表、两届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法学组专家,其所提出的具有学术标签性的常识常理常情,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讲座中,陈忠林教授从常识常理常情的理论和实践渊源、基本内涵以及在刑法解释适用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对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耐心细致地讲解。

第一,常识常理常情思想萌生于1997年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和讨论过程中。陈忠林教授认为,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绝不能违背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得出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结论。常识常理常情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革的方法或标准。

第二,常识常理常情指的是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从内心普遍认同并用以规范自己行为的,那些至今未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情感倾向。陈忠林教授认为,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基本需要与社会客观条件相结合的必然产物,是人民意志的经验形态和社会规律的基本要求。陈忠林教授这一思想被转化应用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得到了学者、实务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

第三,常识常理常情是解释刑法的根本方法和刑法适用的最终标准。陈忠林教授通过“修路案”,说明常识常理常情是辨别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是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根本参考标准。根据13条的但书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陈忠林教授认为,对于主观上出于好心,客观上办了好事,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不构成犯罪。陈忠林教授通过“于欢案”的例子,说明正当防卫是别无退路下的选择,是特定情境下保护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唯一途径。对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关系,陈忠林教授认为,要用客观方面的表现来证明主观要件的内容,而主观要件的内容直接决定客观方面的性质并最终决定犯罪及其形态。主观要件的存在是客观的,是客观行为所表现的,是客观证据所证明的,因此是不会因当事人事后心态的变化或其他任何人的意志而转变的。

与谈环节和自由提问环节中,与会专家学者展开充分讨论,积极发问,并就中国刑法理论的司法适用和未来发展不断提出真知灼见。本次讲座,立足中国实际,详细阐述以常识常理常情指导刑法理解适用的具体路径,学院师生受益匪浅。

讲座最后,陈忠林教授希望在场师生和法律从业者能够保持常识常理常情,敢说常识常理常情,想说常识常理常情,并对天大法学院的复兴和崛起寄予期望。

当日正逢陈忠林教授七十岁生日,讲座在学院师生的祝福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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