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军、郭洁受邀参加专家论证会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辽宁大学法学院

据辽宁大学法学院消息,2021714日上午,该院受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邀请,参加于洪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专家论证会。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路军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郭洁教授、全国优秀律师、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律师、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薛玉飞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主任赵滨主持,科员张凯玉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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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上,赵滨主任首先对参与本次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学者进行简要介绍并表示感谢;其次指出沈阳市于洪区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制定《于洪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同时对“于洪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相关背景和疑难问题进行介绍。

路军教授高度肯定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工作,并贵单位对辽宁大学法学院的信任以及邀请参加论证表示感谢;同时,他分别针对《暂行办法》涉及“一户一宅”中“户”的界定、“一户一宅一幢”中的建房面积与宅基地面积的征收补偿等具体问题,并对《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宅基地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李宗胜律师分别针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批准的投资入乡、持术入乡人员”、第十三条第五项“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等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同时表示应大胆试点,立法应明确化,建议《暂行办法》对相关改革目标予以重点回应。

郭洁教授认为《暂行办法》立法技术相对较高,建议将村级组织制定宅基地及农户标准“民主程序”修改为“村民自治”,提出了增加地下空间利用、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增加两年以上可以收回未建宅基地内容;其次,针对《暂行办法》具体条文进行集中的讨论和修改,比如建议“农村村民”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优先性问题等等立法用语规范化。

与会人员围绕《暂行办法》中村级组织宅基地及农房标准的法律效力、“一户一宅一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户”的界定、收回宅基地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交流,聚焦疑难问题,分别发表并相互交换意见,就基本问题达成一定共识。下一步,根据于洪区农业农村局的提议,辽宁大学法学院将继续参与于洪区宅基地制度改革框架性制度的制定。

责任编辑:杨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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