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全面总结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领域探索成果,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互联网时代司法新需求,对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总体来看,主要有三方面亮点。
推进诉讼证据规则、数据标准机制协同发展。《规则》第十三条明确在线证据审查要求,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区块链存证司法应用要求,并将相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纳入证据审查范围。这对线上诉讼应用场景下,各种以不同种类、不同方式呈现的证据的适用和审查标准,具有重要的作用。
推进平台单边建设走向平台共享机制协同发展。《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出庭人员应具备的在线条件,要求选择安静、无干扰、通讯良好、相对封闭场所;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证人出庭需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线下出庭场所。这对规范线上诉讼庭审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等公共服务场所已建立共享法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将司法所、县(区)乡(街道)矛调中心、村(居)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等作为可选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指定场所,指定在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推进线上服务衔接向掌上应用规则机制协同发展。《规则》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诉讼平台”是一个泛指概念。目前,我国法院适用的电子诉讼平台尚未统一,除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发的“移动微法院”外,还有广州互联网法院的“YUE法庭”、南通中院的“支云”庭审系统等。因此,《规则》使用了“电子诉讼平台”概念,这有利于推动在线诉讼服务逐步向掌上应用等移动端App应用发展。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