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写作要有明确的问题意识。但何谓“问题意识”以及如何培养法学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难有定论。我结合自身的科研经历、讲授论文写作课的心得以及作为法学期刊编辑的经验,谈几点浅见。
置身于现代社会,可以说,问题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当我们正视问题并善于发现问题时,问题意识便会萌动并生长;当我们就问题产生困惑、提出质疑并习惯性地寻求解决之道时,问题意识已逐渐形成。
衡量论文问题意识好坏的标准
判断一篇论文的问题意识如何,有三个关键性衡量标准:
一是要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即研究对象要清晰,聚焦的问题要精准,提供的问题解决方案不能模棱两可或避重就轻。
二是要有具象的研究范围,即研究的时间跨度不宜过长,研究的空间跨度要适当限缩,叙事的语境要清晰界定,避免天马行空和漫无边际。
三是要有适度的本土立场,即立足于中国的制度实践,挖掘中国的殊异问题,探索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杜绝“国外经验的信手拈来+中国问题的浮光掠影”式的写作方法。
对于初学者,甚至不少硕士、博士研究生而言,论文写作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研究对象不清晰,对所研究问题缺乏精准把握,研究框架设计宏大泛化,且不自觉地将国外的问题当成了中国的问题。这需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培养法学论文写作问题意识的技巧
法学论文问题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但要以大量阅读和积累作为必备前提,也需要文献综述、法规梳理、制度比较、案例分析等基本功的要素加持。在这些基础之上,如果能够在下列四个方面入手培养法学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则有事半功倍之效。
首先,关注高端学术会议议题设置,将自身置于学术争论点的场景中思考问题。真正的高端学术会议充满“火药味”,鼓励“拍砖”和学术批评,其议题设置经过了专业人士的反复酝酿和精心斟酌,通常能代表最新的立法需求、学术热点及研究趋势。演讲嘉宾一般是该议题的代表性学者,其演讲内容及其所引发的讨论包含着丰富的资讯,需要认真聆听和消化,特别是当专家学者围绕某些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时,旁听者需要用心感受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问题的实质是什么,并扪心自问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是什么。如果我们将自身置于这些学术争论点的场景下,虚构自身与某些专家学者的对话情境,或许就会有意外收获。如2020年的一场高端学术会议上展开的“财政赤字货币化”之争中,法律学者至少可以思考如下几个问题:财政与金融之间的法律边界何在?法律控制财政赤字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政府的举债权与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的思考角度有别于财政学和金融学,彰显出法律人的思考方式。
其次,读懂中国的转型秩序,在斑驳陆离的制度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强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当下,法学论文必须立足于中国问题,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真正“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在论文选题和设计内容框架时,要有清晰的“场域”意识,即明确是在哪个法律场景下来研究问题。在此基础上,也许会发现,中国的经济社会大转型为学界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厚研究资源,只要用心“阅读”中国的转型秩序,体悟和洞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制度变迁逻辑,就可能发现有价值的真问题。例如,我们可以从法治与产权关系的角度研究“中国经济增长之谜”“中国金融发展之谜”,从科技法与专利法角度来研究“李约瑟之谜”,从项目制与国家治理、科研经费的预算法律控制、科研合同的法律规制等角度来研究“钱学森之问”等。就我关注较多的资本市场而言,富有本土性的法律问题可谓不胜枚举,如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及其改革方向选择问题、渐进式改革模式下试验型法律规制的路径依赖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之间的制度张力问题等。
再次,揣摩鲜活的案例,在对重大社会事件的反思中提出问题。案例是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从鲜活的案例中发现问题、提炼问题是训练问题意识的重要方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极为丰富,大家可以根据研究需要按图索骥,特别是要关注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并根据类案思维总结规律,提炼裁判的经验共识。揣摩案例要有“第一案”思维,即琢磨和研判各学科领域的相关“第一案”所揭示出来的制度信息,如明股实债第一案(新华信托诉港城置业案)、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公司诉世恒公司案)、收益权信托第一案(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案)等。与此同时,带有历史节点性质的重大社会事件,比如改革开放40年、新中国成立70年、建党100年等蕴含了较多的法律意义,其背后的重大法治命题需要学界认真梳理和总结提炼。有些重大社会事件,虽然不带有历史节点性质,也同样需要法律人的理性反思。例如,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间,金融科技公司蚂蚁金服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三次被金融管理部门约谈。2021年4月底,腾讯、字节跳动、陆金所等从事金融业务的13家平台企业被监管部门约谈。这一连串的事件引申出不少值得思考的问题:监管约谈的法律性质和规范效力是什么?监管约谈的价值功能与法律角色是什么?金融法视野下的监管约谈是否存在特殊的制度逻辑?查阅文献可以发现,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约谈的讨论不在少数,而金融法学界关于监管约谈的研究却很少。能否将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约谈的共识性结论当然套用在平台企业的金融监管约谈之上?答案是否定的。这些均值得关注、研究。
最后,从边缘切入中心,在学科交叉地带通过科际整合(又称跨学科研究)锁定问题。论文写作遭遇的一大困惑是“同质化研究”,即在确定选题时发现该选题已经有不少研究文献,很难再写出新意。笔者以为,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是“从边缘切入中心”,在多元交叉的学科边缘划定问题场域,再利用系统论的方法建构起相应的知识谱系。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哈里·科斯曾将中国改革成功的秘诀之一归纳为“边缘革命”,这一认知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意义,预示着学科交叉边缘隐藏着知识富矿。以笔者的科研经历为例,我曾经尝试以“金融创新”和“公司治理”作为关键词,打通金融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制度鸿沟,建构“公司融资法”学科体系,为此发表了十余篇论文,至今依然在这条交叉研究的艰辛之路上乐此不疲地笃定前行。事实上,除了公司法与金融法存在交叉地带外,组织法与合同法之间、企业法与劳动法之间、财政法与金融法之间、社会法与财税法之间、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等都存在交叉地带,隐含着大量带有挑战性的命题值得研究,比如股东协议的组织法调整、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法保护、财政风险金融化的法律控制、社保费征缴体制的法律改革、标准必要专利的竞争法规制、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与会计计量等。需要强调的是,过去几十年,知识分类和社会建制的学科逐渐被打破,科际整合正在重塑着人类的知识系统。因此,假如我们掌握了科际整合的方法,那么将可以有效地锁定富有新意且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这无疑是一条问题意识培养的捷径。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评论》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