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以检察机关办案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1-09-1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苑冬 王厚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有创新才会有高质量发展,这已成为共识。但从刑事犯罪法律适用角度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偏少。笔者统计“中国知网”的发文数据发现,近10年研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成果相对较少。

  现阶段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七种犯罪;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适应国内经济发展和办案需要,不断完备。这是否意味着这方面研究“无笔可落”?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影响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主体因素

  通常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价格认定证据难觅、“量刑数额”困境、单位犯罪认定存在偏差、管辖设置不尽合理、共同犯罪认定难、罪与非罪边界难以把握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考虑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但仅强调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解决问题还不够,需要认真分析影响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办案的主体因素。

  权利人。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一定特殊性,当事人之间(权利人和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没有面对面接触,甚至处于不同时空,自身权益被侵犯后,权利人发现这一事实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且“刑民交叉”机制容易使权利人不能及时得到充分救济。长期以来,对于刑民交叉知识产权案件研究,大家主要集中在“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方面。“先民后刑”有利于民事权利保护,即对权利人的赔偿能够得到优先保护,这样设计有一个前提,即能够认定侵权存在。“先刑后民”模式下,认定侵权由公安和检察机关举证,“先民后刑”需要权利人举证,但基于当前技术条件的限制,权利人举证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先刑后民”模式下优先保护公共秩序利益,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使得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公诉案件中参与率低,甚至遇到类似案件首先考虑通过自诉程序解决问题。

  行政机关。在我国,工商、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海关等行政单位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在现实执法环境中,行政与司法的边界具有一定模糊范围,这使得刑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减弱,难以充分发挥刑事法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侦办难度较大。犯罪行为一般发生在网络或者不同地域,甚至不同时空。这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一定困难。笔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数据统计发现(统计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2021年6月13日),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总计6146件,占比最高。其中,涉及侵犯专利权罪案件1件、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0件。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角度看,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旦固定了假冒的相关物品和销售假冒的物品就具备了指控的最关键证据,侦办难度较小,这应该也是案件量大的原因之一。

  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特别是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大多都是通过国家司法(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法律或者法学学科背景的法律人,对法律业务比较熟悉,但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法律人占比相对有限,这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同样存在。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智能化、隐蔽化、组织化特点,犯罪分子往往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办案人员如果专业知识匮乏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面对辩护律师的一些专业性辩解,应对起来会相对困难,也给引导侦查和提出量刑意见带来不小的挑战。

  审判机关。目前,我国审判机关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这避免了不同案件不同审判机制带来的认识差异,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以天津为例,2018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围绕“三合一”审判工作进行规定,甚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在三个分院和四个基层院已经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这有助于改变原有机制不对等问题。

  可行性建议

  保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的参与度。笔者认为,要将权利人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贯穿到刑事案件全过程,侦查阶段,公安立案侦查要对权利人进行告知,让权利人从一开始就参与进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作出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权利人意见,允许其进行论证,尤其在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时;审判阶段,要充分保障权利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庭审参与权,可以尝试论证,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其享有调查取证、举证的权利。

  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所以它不仅要求办案人员要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应挑选具有知识产权学科背景的专业人才和善于学习、善于思考的年轻干警充实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案团队与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进行搭配。同时,鼓励这些办案团队多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举办的办理此类案件的培训会、研讨会等。寻求建立由本地高校或者全国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应援团队,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使其能提供专业指导,多层次促进检察干警办理此类案件的综合素质。

  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审判机关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进行探讨,建立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尝试搭建网上信息共享平台,让各方都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帮助行政执法机关判定“入罪”标准,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临时召开会议,提升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建议在省级院设立知识产权刑事研究中心深入解决机制不对等问题,将刑检部门、民事行政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囊括在一起,抽调专业办案骨干,搭建一个决策层,法学界、司法界和企业间的联络平台,通过定期举办研究论坛、案件研讨会议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论证,深入知识产权案件多发的相关企业,开展“点对点”式法律帮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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