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款。2016年9月慈善法实施后,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近20项配套政策,中央和地方共计出台400余份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活动支出、信用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主要环节。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接受《慈善公益报》专访时认为,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当然,由于慈善事业发展迅速,慈善创新层出不穷,还需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慈善法治建设。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之路的法治之基。慈善法治建设方面,既要尊重并保障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的传承,又要借鉴国外慈善法治有益成果。我国慈善文化源远流长,要通过制度设置激发老百姓“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等慈善传统。同时,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慈善法治文明成果。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建设中国特色的慈善法治,要形成完备的慈善法律规范系统、高效的慈善法治实施体系和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体系。
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形成完备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的慈善法治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参与慈善活动的合法权益。中国特色慈善法治建设,要对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形成制度保障;要发挥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并在高质量发展中使其为促进共同富裕形成制度支持。具体而言,要以慈善法修订为契机,推进慈善事业领域的立法进程。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在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慈善事业飞速发展的同时,由于互联网衍生的慈善新挑战等原因,慈善法已经不能满足慈善实践的需要。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启动慈善法修订工作,应该抓住这一契机,以公平正义为目标,优化慈善事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推动慈善法、红十字会法等修订,要强化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的衔接,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形成高效的慈善法治实施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在慈善法治实施过程中,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健全全面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慈善法律法规实施涉及民政、银保监、教育等诸多部门,要优化这些部门对慈善相关活动的高效监管。比如,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信托公司开具的是市场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由于不是慈善组织,无法开具捐赠票据,进而导致委托人不能享受应有的税前抵扣,这为慈善信托运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形成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形成有力的慈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慈善事业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推进中国特色慈善法治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慈善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薄弱,无论是慈善组织监管部门还是慈善组织自身,都缺乏慈善法治人才。慈善法治研究是相对小众的研究议题,法学界关注学者相对不足。因此,创新慈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迫在眉睫。“依法治善”,要适应信息化发展的大趋势,加强数字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慈善事业监管。在探索中国特色慈善法治道路上,只有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依法护善,让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为善受到保护,才能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童志锋 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