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着重提高中国民法学研究的三个能力
发布日期:2021-11-0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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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轶,1972年6月生,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深耕民法学近30年,先后出版了《物权变动论》《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等学术专著,曾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

  何为民法学?怎么学习民法学?多次参与法律起草工作,有何思考?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专访王轶。


  民法学学习中的经典“两问”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开学第一堂民法总论课上,王轶总以经典“两问”(民法学学什么?民法学怎么学?)开篇。

  对“民法学学什么”,他习惯让学生分为三个层次理解:学习“作为知识的民法学”,要掌握知识;学习“作为技能的民法学”,要掌握技能;学习“作为生活的民法学”,要提升自己的境界。

  对“民法学怎么学”,他告诉大家,学习“作为知识的民法学”,要按照“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的方法学习;学习“作为技能的民法学”,要运用各种法律的解释方法、漏洞填补方法,以及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把所学知识运用到真实案例上,进而分析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学习“作为生活的民法学”,要树立对人类所面对的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

  对当下中国民法学研究的方向,王轶认为,目前要着重提高三个能力:对话能力、回应能力和影响能力。首先,一方面要搭建起民法学内部可进行良性沟通交流的学术平台,增强民法学内部的对话能力;另一方面要多与其他法学学科、人文社科各领域、自然科学之间进行对话、交流,以期增强与外部的对话能力。其次,中国的民法学研究要具有高度回应中国现实问题的能力。最后,民法学研究领域中所取得的成果还要能够对域外同行产生影响力。

  自学生时代算起,王轶与法结缘已30余年。在他看来,自己在求学和从事教学研究过程中“幸运地赶上了历史机遇”。1993年,合同法起草工作启动,立法机关委托学界起草专家建议稿。当时,21岁的王轶正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在导师崔建远教授指导下,他试着参与了草拟相关法律条文等工作。

  1998年,物权法起草工作启动,立法机关委托梁慧星、王利明两位教授组织课题组,分头起草专家建议稿。当时,正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王轶加入王利明牵头的课题组,参与了相关工作。

  2001年,新中国历史上第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当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的王轶,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了起草工作。随后,他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了王利明、梁慧星教授分别领衔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

  凝聚的共识

  编纂一部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66年磨一剑。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中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编纂期间,大家曾就许多问题发生过争议,如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王轶认为,“哪种价值判断的结论是妥当的?第一,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要与大多数人所分享的价值共识相吻合。”

  再比如,“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民法学者有不同看法。王轶说:“前辈民法学者围绕‘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有不同看法,但不代表他们对人格权益应当受到高度关注有不同意见。他们常常分享完全相同的价值取向,仅在技术方案选择上出现意见分歧。”

  此外,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的多发进行了专门关注。

  “民法总则草案,把网络虚拟财产当作物权客体对待,讨论时分歧很大。现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再讲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这涉及民事主体在网络虚拟财产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属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还是独立类型权利问题。”王轶说。

  王轶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当下大家分享的价值共识。随着未来凝聚的价值共识增多,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之上的权利作出回应,将在民法典之外的单行立法上作出更加周全的回答。这也有赖于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裁判者通过个案,得出更加具体的价值判断结论、凝聚更加具体的价值共识,为将来更好回应此问题奠定基础。

  “民法典编纂的过程是一个凝聚国家和民族在一系列重要领域中价值共识的过程。民法典实施的过程是把这些价值共识用在我们协调利益冲突各项具体工作中的过程。”王轶说。


  民法典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它涵盖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个人信息保护、人脸识别的合法性边界等问题上的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民事审判实践领域,与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问题,多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引发关注。

  王轶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针对人脸识别技术设置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规则,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共6个法律条文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都与此有关。“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确立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律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这是我们权衡与此有关问题时,需要考量的价值因素,对所有问题的分析都要以此作为基本出发点。”

  王轶表示,民法典作出一般性、原则性规定,而作为民法典实施的组成部分,出台司法解释回应民商事审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题中应有之义。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回应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如何妥当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民事主体权利方面,王轶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规制,这对引领我国反性骚扰法律规范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关于实施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它一方面强调违背当事人意愿;另一方面,它详细列举了实施性骚扰行为的方式,如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行为等。该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在王轶看来,它把生活中容易发生性骚扰行为的场所列举出来,并针对如何有效预防、如何在性骚扰行为发生后有效制止等作了明确回应;还设置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受理性骚扰受害人投诉机制,以及对实施性骚扰的行为进行有效处置的措施。

  王轶表示,民法典包含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的是中国人对人类所面对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对于‘中国之问’来讲,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就是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中国人如何回应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王轶认为,这其中的核心是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6个问题。(作者:□本社记者王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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