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准确地理解严格执法
发布日期:2021-11-03 来源:法治日报法学院

□ 李利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法治的要求日益增长,对严格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有法必依是基本要求。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各个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关键要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必依首先是对执法机关的要求。执法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更是对国家和人民所负有的责任。要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不断强化制度执行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每一项职责,把法律从纸面规定转化为具体实践。要转变“重制定、轻实施”的观念,不得将法律制度束之高阁或者搞选择性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所有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每个违法行为,确保任何人不凌驾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

  过罚相当是核心要义。严格执法的精髓在于让违法行为承受与其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匹配的法律后果,做到不枉不纵。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有的执法行为搞变通、打折扣,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或有力打击。要规范执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处理在早、打击在小,防止违法行为滋生蔓延、升级成势。如治理“套路贷”、非法放贷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非法讨债行为上下功夫,从源头上予以遏制。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形成有力震慑。严格执法,既要防止罚不及过,又要避免罚重于过。严格执法不等于严厉执法,不能简单理解为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要求的不断提升,执法活动不仅要考虑合法性问题,也要考虑合理性问题。为此,执法活动要把握好两项原则:一是比例原则。执法措施要符合执法目的,采取较轻处罚措施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不能采取较重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措施可以达到执法目的的,不能超范围采取措施。在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的适用上,要优先选择行政手段,只有行政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时,才能求诸刑事手段。这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二是包容原则。执法的目的不仅是惩处,更在于教育。要转变“重惩处、轻教育”的执法观念,激活并充分运用有关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重视教育手段,让执法行为体现人文关怀,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引导功能。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新业态新事物不断涌现。对创新创业经营活动,执法机关要保持耐心和定力,更多运用柔性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是实现保障。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严格执法要求实体与程序并重,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保执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依法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执法文书,认真履行告知、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提高执法司法透明度。二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执法不是执法机关的单方行为,要尊重公权力主体之外的其他参与方的法定权利,保障其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法定权利。越是大事、难事、急事,越要严格按程序按规则办事,这样才能实现法律制度的定分止争功能,彰显法治权威和尊严,累积全社会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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