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模式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进程与展望
发布日期:2021-11-10 来源:法治日报法学院

  记者 蒋安杰

  11月4日至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模式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暨第五届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暨珠海校区管委会主任王守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伟分别为大会致开幕辞,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外交部境外追逃及国际执法合作特别协调员张坚,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张晓鸣,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一级巡视员李存捧等发表主旨演讲。开幕式由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王秀梅教授主持。来自海内外专家、学者共160余人参加了线上线下论坛。

  王守军指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中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诉求。姜伟强调,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要全面协调做好以下四点:一是为健全国际反腐败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界疫情交织叠加,各国利益休戚与共,更加需要携手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二是不断完善反腐败追逃追赃法律体系。中国坚定维护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全面履行国际义务;三是充分发挥法院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外逃人员案件;四是加强对追逃追赃国际规则的研究。胡云腾认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案例能够全方位展示一国法治文明现状,能够有效澄清境外国家的误解和顾虑,不断推动涉外法治研究,为办案机关提供有价值的重要参考,从而推进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纵深发展。要加强中外反腐败国际合作典型案件的收集和编纂,加强典型案例典型要素分析,不断推动中外案例法学研究的互动交流。史卫忠建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研究要聚焦以下问题:一是违法所得的范围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能否对未扣押的在案财产提出没收申请;三是对犯罪嫌疑人亲友代为退交的财产能否作为违法所得没收;四是对违法所得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抵押权人能否从违法所得中优先受偿;五是如何选择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如何加强两个程序的衔接。张坚重点就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资产返还、分享等国际规则的制定问题发表了主旨演讲。张晓鸣从国际执法和司法实践出发,重点提出以下建议:要加强对外缔约的进程;进一步加强中央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体制建设,搭建现代科技平台推进刑事司法互助;要加强境外劝返工作的法治化进程;要推进内地与港澳之间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关系的建立、夯实以及法治化。

  会议紧紧围绕“法治模式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这个主题,针对“科技变革背景下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新视角”“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理论与实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进程与展望”等重点问题展开研讨。

  科技变革新形势下反腐败国际合作新视角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全球互联网背景下,反腐败追赃的国际合作存在新的挑战。互联网的跨时空互动性和去中心化,导致赃款监管难,增加了取证难度。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依据的传统反腐追赃国际合作机制存在一定局限性,缺乏对全球互联网环境的充分预判和考量。如何协调网络犯罪与腐败犯罪的资产分享越来越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绊脚石。为此,有必要推动跨领域、跨部门的国际合作,建议在网络追赃小组统筹下设立专门平台,建立反腐败追赃数据库,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分享,培养和建立专门的反腐败网络追赃人才队伍。

  英国米德塞克斯大学教授William Schabas分别对跨国公司中的腐败问题和打击腐败与人权保障发表了看法。在跨国公司腐败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往往距离公司总部、公司高管的实际活跃地很远,难以对其进行国际打击。腐败后果往往比腐败本身更应受到关注。

  意大利萨莱诺大学法学院Andrea R. Castaldo提出,人们对腐败的主观认知可能受到“噪音”的干扰。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可以很好地消除“噪音”的影响,帮助法官作出更加客观的判断,引导法官对类似的案件作出类似的判决,减少自由裁量,给司法带来更多的确定性,让公民通过算法可以预判自己的量刑结果。同时,要避免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英国肯特大学全球欧洲中心高级研究员Thomas Kruessmann认为,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重要,服务器储存的信息一方面是定案的关键,另一方面涉及隐私权等人权侵犯问题。根据目前欧盟的规定,请求国可以向被请求国当局直接请求服务商提供信息,此时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章程规定,有的企业允许调取信息数据,有的则不允许。鉴于在数据时代,电信服务商可以保留相关信息和数据,建议通过双边条约等形式赋予请求国直接向被请求国电信服务商提供电子数据的权利,以便于跨国犯罪数据证据的调取和使用。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探讨和实践

  巴西马拉尼昂州有组织犯罪检察官Cássius Chai认为,缺席审判对反腐败国际合作意义重大。他提出三个亟需研究的问题:一是对于敏感性数据信息,是否需要采取正当程序监督管控;二是对于涉数据信息与逃税避税跨境合作案件,运用传统规则是否足以应对;三是刑事正当程序如何适用,尤其在财产没收方面。为此,他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推进打击洗钱与腐败犯罪的整体机制建设,保证审判公正和程序正当;二是加强各国反腐与反洗钱执法司法合作,尤其是政治层面的合作;三是结合形势变化及时制定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策略。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哲介绍了澳门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概况。澳门的缺席审判分为经被告人同意和未经同意的两种,适用范围包括轻罪案件,且适用比例较高。她认为,内地缺席审判制度和澳门审判制度可以相互借鉴。缺席审判制度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加强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对于委托律师和指定律师如何区别对待;二是明确缺席裁判是生效裁判,还是效力未定裁判。如果是生效裁判,如何确定该程序的审判性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反恐研究中心主任康均心从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局限性和完善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总结了境外缺席审判注重制度权和在场权的两个特点,对被告人到庭受审的辩护权保障、对质权以及和没收程序关系的协调等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磊主张司法机关在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规定,在缺席审判过程中或诉讼终结之后,应当确保先前劝返机关的量刑承诺在判决中得以体现。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域外新动向和国内实践

  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前所长Hans Jörg Albrecht教授介绍了德国2017年开始对《犯罪收益没收法》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降低了对犯罪没收的证据要求;二是增设了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通过经济价值衡量认定违法所得和将无法证明财产合法来源的推定为违法所得。这次修法导致不定罪没收程序案件大幅增加,从之前的5000起发展到2018年的6500起,2020年增幅更大。这次修法一方面得到广泛认同,另一方面也遭受一定质疑。如个人合法财产权如何保障,受到质疑;不定罪没收显示了刑事惩罚的性质,但与刑法基本原则不符;该程序扩大适用于联邦法院的青少年案件,忽视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对青少年发展的影响。

  欧洲公法组织大使、意大利国际社会科学自由大学贝尔格莱德校区客座教授、全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高级顾问Ugljesa Ugi Zvekic介绍了西巴尔干地区的反腐败主要业绩。西巴尔干地缘比较特殊,正努力发展为欧盟成员。在该地区,有组织腐败与政治、经济紧密关联,涉及融资、金融等国计民生领域,包括议会、执法、司法部门在内的高层官员广泛参与腐败。虽然过去五年中反腐工作有一些成果,但依然明显不足;西巴尔干地区的六个国家虽承诺加大反腐力度和立法,但效果不佳。

  意大利国际社会科学自由大学副校长Antonio Gullo分享了意大利在反腐败合规及资产追回方面的做法。意大利2012年后构建了新的反腐制度框架:第一,预防主要由国家反腐败局负责。近年来,反腐败局的职能不断扩展,包括监督、监管、公共采购等职能,在公共部门和个人层面均建立了预防措施;第二,在公共部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机制。通过立法规定了犯罪后企业和公共部门相互配合的义务,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合规与技术、数据的结合;第三,意大利法律还规定了对跨国公司的没收程序,对腐败犯罪扩大适用不定罪没收程序,增加了对财产来源不明的财产适用没收程序。

  帕尔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Francesco Mazzacuva概括介绍了欧洲四种追赃模式:一是直接没收,即没收的对象是犯罪所得本身;二是等价没收,即在原物灭失或无法直接没收时,可没收相当价值的财物。欧洲和意大利相关法律都有类似规定,意大利法律特别规定了在腐败犯罪领域采取等价没收模式;三是扩大没收,即为了遏制腐败,法院可能没收超出犯罪所得的财产,欧盟、意大利、德国均有相关规定;四是自动没收,针对的是犯罪人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情形。他强调,虽然在刑事处罚之外也能没收财产,但一定要强化法治原则、比例原则。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商浩文认为,当前应当结合中国实际,建立和健全资产分享制度。重点需要研究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产分享模式的确定;二是资产分享范围和比例的确定;三是资产分享主管机关及其职能的确定。

  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的境外经验和国内实践

  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巴西里约热内卢大学教授Carlos Adriano. Japiassu认为,跨国企业腐败已经被认定为是一项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其影响力辐射到经济、民主、社会发展,乃至人权保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追究跨国企业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跨国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预防跨国企业犯罪。跨国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跨国企业通过内部措施预防腐败,与本国有关部门加强合作,调查腐败行为;二是加大对腐败公共官员或管理人员受贿行贿的惩处;三是研究明确对跨国行贿的处罚原则。

  意大利卡梅里诺大学教授Ugo Pioletti Ugo Pioletti认为,过去20年意大利通过了多部法律惩治腐败企业的做法效果不佳,正确的解决办法应当是直接惩罚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而不是惩罚企业本身,对集体刑事责任的概念应当提出质疑。意大利萨莱诺大学法学院博士Fabio Coppola对意大利的反腐现状提出了类似观点,同时他主张在制定企业合规法律时,除了国际立法标准,还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市场规则、行业准则。

  英国罗汉普顿大学商法学院讲师Donato Vozza提出了通过强制性合规反腐的观点。他认为,首先要明确强制性合规的概念。其次,要结合实际选择适用强制性与准强制性的合规没收。再次,对企业定期进行反腐巡查,及时制定更加科学、有针对性的反腐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灿,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赵赤,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还分别结合国内实践就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发表了观点。与会代表还对引渡及其替代措施、医疗产品的非法贸易以及文书伪造的治理问题等专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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