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下办案大数据的运用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个人信息保护下办案大数据的运用

作者:□姜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加大了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进一步细化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大数据不可避免地涉及处理个人信息,这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大数据的运用提出了挑战。

  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按照该规定,个人数据属于个人所有,具有隐私属性,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使用大数据取证,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公开处理的挑战。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在办案时既需要遵守保密规定,又受信息公开的约束。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开处理规则并明示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这给国家机关办案使用大数据时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权利边界划定的挑战。民法典规定不得过度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三节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进行了特殊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的范围和限度。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把握好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和限度。

  信息使用方式的挑战。目前,国家机关对大数据的使用尚未建立统一规则。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这对办案过程运用大数据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背景下,相关机关运用大数据应当坚持“四个强化”:第一,强化保护隐私。个人隐私的保护应当以合法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限,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需要以打击犯罪和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第二,强化规则公开。针对办案过程中信息公开与保密的限制,按照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需要以告知是否妨碍履行法定职责为标准,事先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在规则之下公开相应的信息,才不会与保密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第三,强化权利边界。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应当出台相应规范,明确细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范围与程序。第四,强化合理处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大数据的使用,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方式作出明确限定,这样在实践中才能够使有关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合理使用大数据。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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