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今天(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它被认为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小切口”法律,立足各环节、全链条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哪些新特点、新趋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又是如何有针对性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新型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钻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黑灰产业交易等实施精准诈骗,组织化、链条化运作,跨境跨地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玮用“领域广、手段新、危害深”概括此类犯罪的特点。 赵玮:“领域广”,是指诈骗行为涉及日常生活诸多领域,投资理财、相亲交友、网络购物类诈骗占近一半,尤其是投资理财类诈骗位居首位。关于“手段新”,主要表现在诈骗“话术”上,犯罪分子往往蹭前沿业态的热点,以新技术、新概念包装诈骗项目并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其中。 公安机关发现的诈骗类型已经超过50种,其中网络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是5种主要的诈骗类型。还有一些新变化,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曾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分析。 刘忠义: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GOIP、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境内境外衔接紧密,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日趋明显。 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 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我国刑法已多次作出相关修改完善。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足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侧重前端防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维:对一个犯罪行为的预防或者综合治理,不能完全单纯地靠对犯罪人的打击,尤其是单纯地提高刑罚的量,而是需要从整个社会机制上面建立起一个综合的预防机制。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提升犯罪的难度,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国务院负责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由公安机关牵头,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并承担风险防控的责任。法律提出了具体要求,银行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尽职调查制度;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互联网账号、移动应用程序、网络黑灰产进行监测处置。 林维:电信网络诈骗普遍涉及的领域,包括金融、通信、互联网……这些行业能够普遍地重视自己身上所承担的义务,发挥好监督管理的“看门人”作用。在银行账户的管理、信用卡的管理、网络程序的设计开发等方面,包括对于一些新型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从技术上构筑起一道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保护盾。 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物料”。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800多人,比2020年上升64%。 赵玮:当前,犯罪分子或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或是利用这些信息对诈骗对象进行“画像”,实施精准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这些新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违法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章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或提供帮助的主体,以及相关机构违法责任的承担作了规定。除了刑事、行政责任外,对被害人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维:比如对于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别严重的地区、存在重大嫌疑的人员,移民管理机关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出境。尤其是对于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对其在使用电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上面采取一些暂停、限制措施。
法律还对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及加强反诈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的奖励制度作了规定,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责任编辑:谭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