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5日上午,“我国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因素及其对未来立法的影响”学术讲座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104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梁爽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副教授评述。
此次讲座,赵万一教授以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因素为中心,结合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详细剖析。首先,赵万一教授讲解了传统民法到我国民法典的发展过程。在传统的民法中,一般把民法定位为个人或者自然人权利的保障。民法的整个发展演变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求,从一开始简单的生存,再逐步延伸到有尊严、有自由的生存。现代各国民法典区别于传统民法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更为关注个体的有尊严的生存。我国民法典除了关注人本身之外,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传统民法典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较为简单,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传统单一的法律无法适应,需要更加综合的法律对市场经济作出回应。
结合具体的制度条文,赵万一教授接着论述了我国民法典如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他认为,民法典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全面性、具体性、深度性。我国民法典从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所参照、所服务的都是市场经济。举例而言,民法典第1条体现了该法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宗旨对市场经济的关注;第3条至第9条对民法基本原则作出的表述,更多是从市场交易规则出发进行设计。此外,在民法典的具体制度方面,例如公序良俗原则、市场交易安全、关于习惯的法律适用、法人制度、合同履行规则等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中,都体现了民法典在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的作用。
最后,赵万一教授分析了民法典出台会对其他商事法律产生影响,主要有如下原因:第一,民法典本身具有基础性。第二,民法典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商事法律的内容,大量商法规则直接转化为民法规定。第三,民法典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商事法律。例如,民事法律最核心的规则——私权优先、私法优先,通过民法典的法典化被确立为一般性规定,对商事法律和其他法律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评述环节,四位评述嘉宾首先感谢了赵万一教授的真知灼见,将民法典的条文娓娓道来,为同学们详细讲述了条文背后的民法精神。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于莹教授谈到,民法的相当一部分制度目标是划定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商法则更多关注市场经济。但我国的民法典实际上已经商法化,其中许多条文已经偏重于市场经济。当民法典以市场经济为底色时,反而对于市民社会的关注不够,实际上可以通过制定商法典或者商事通则来予以解决。赵万一教授对此回应道,民法典过度关注市场经济,将原本属于商法的内容放在民法典中确实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民法典可以尽量地远离市场经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谈到,民商之间非常重要的区别在于各自所关注的人是不同的,人的不同导致他们的行为规则的不同。普通人之间、商人之间、企业之间的买卖规则应当有所区别。希望我国可以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最大限度厘清民商法之间的纠缠问题。此外,徐教授希望商法专业的学生应当学会通过商法的思维和方法去看待相关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梁爽教授谈到,我国民法典目前已经考虑了过多市场经济因素,比如民法典第928条体现我国民事委托以有偿为原则,无偿为例外,这与比较法上的民事委托制度截然相反,反而体现了商事委托的属性,在民法典中还有大量类似条文。梁爽教授又谈到,由于民法典的出台,似乎民商合一已成定局。但民商合一或分立的区别点在于是否存在一部商法典,而中国未来是否出台商法典犹未可知,亟待商法学者们积极作为。梁爽教授说,虽然存在诸多困难,但仍希望商法学界师生形成商法学共同体,为早日颁布实施我国商法典而努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副教授在评述中提到:第一,商法需要有基础性的法律支持,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体制之下,民法已经没有办法脱离商法去自行制定一套单独的规则;第二,在商法领域,很多学者的学术训练都是在经济法、金融法甚至制度经济学的体系下,需要注重公法与私法的对话,法学与交叉学科的交融。总之,同学们在学习商法或者研究公司法的时候应该更多地用商法的思维、规则、实践、理论去重新诠释一些民法典的条文,从而使民法和商法的学习都更准确和丰满。
最后,主持人段磊老师表达了对赵万一教授和四位评述嘉宾的感谢,并提议进行合影留念。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