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以普通法为主导的国际商事规则”讲座回顾
发布日期:2023-0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作者:刘洋雨

2023年5月11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与以普通法为主导的国际商事规则”讲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良乡校区图书馆笃学讲堂举办。讲座主讲人为香港国际商事全职仲裁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商事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学院主席杨良宜先生,主持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吴用教授对杨良宜先生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对其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与感谢。杨良宜先生的助理王可心律师、法学院梁鹏教授、孔金萍副教授参加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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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杨良宜先生强调了系统学习合同法、证据法与仲裁法的重要性。杨先生认为,合同法、证据法与仲裁法是“一理通百理明”的“一理”,等同自然科学的数理化。金融法、建筑法、海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保险法等等只是“百理”之一。

随后,杨先生介绍了best practice”,即最佳行事方式。现在国际通用的普通法出然源于英国,但在二战与全球化后,已经形成了国际通用的“最佳行事方式”,无论是传统的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特区,还是传统大陆法系的欧洲,都是如此。例如,国际仲裁的很多软法,如IBA证据规则与利益冲突指南、ICC的各种国际仲裁都谈不上是英国法,即使它们都很受普通法影响。此时,不必再区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best practice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中国应当学习这一最佳行事方式,从而加快“走出去”进程,更好地融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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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杨先生指出了中国培养一流涉外法律人才要应对的问题。第一,需要领路人即专家的带路。根据英国证据法对专家的要求,好的专家意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来自真正的专家(主要针对实际经验与成就,如有关问题的权威书籍作者)真心想要帮助法院或仲裁庭而不是偏祖客户专家意见是深思熟虑的意见。中国仲裁庭在科技等专业领域需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陈述。第二,缺乏培养国际商业人才的土壤。社会普遍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够,且缺少相应的奖励机制。第三,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更重视公权,而针对私法则较为薄弱。因此,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要更为重视私法的作用。

在这里,杨先生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在伦敦海上运输香蕉发生货物腐烂问题上,货方认为是船上通风存在问题,而船方认为是货方的储存失误,因此产生争议。在判断风险和责任究竟应当由货方还是船方承担时,仲裁庭就应当听取相应领域专家的意见,而双方当事人也会竭力寻找相应专家发表意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在对于专家的盘问上,应当掌握一定的技巧。杨先生指出,有的律师在对专家进行询问时,提出该专家曾经提出的相反观点,这样的询问就是无用的,极易被该专家以只言片语反驳,不会对己方产生任何积极意义。

杨先生指出,英国在1975年引进纽约公约,1982年希望向全世界推广仲裁,主要就是通过教育手段,展示了英国特许仲裁学会的课程内容与费用。并介绍了以合同法、证据法、仲裁法为主要内容的涉外法治系列讲座课程,为同学们推荐了相关书籍与讲座内容。由于时间原因,本次讲座没有进行问答环节,但杨先生将其本来为提问同学准备的著作慷慨赠与图书馆,供同学们阅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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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吴用教授指出,我国学生大多接受了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更侧重于将学生培养为法官,普通法系国家法学院则侧重培养学生成为律师的技能,我们的学生要加强普通法知识及技能的学习。杨先生在二十多年间一直重视大陆地区高校的法学教育和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其国际合同法、证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著作内容详细,为我国国际经贸领域在国际竞争中的人才培养上作出了卓越贡献。吴用教授再次感谢了杨良宜先生的精彩讲座和慷慨赠书。同学们也以热烈的掌声对杨先生的精彩讲座表达感谢,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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