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座:破产程序中的物权问题
发布日期:2023-06-09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作者:施啸波

5月30日下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郝朝晖律师受邀莅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同学作了一场以“破产程序中的物权问题”为主题的精彩报告。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韩长印主持。


郝律师根据破产法规范、相关前沿理论及典型案例,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工作经验,形象生动地讲授了“破产程序中的股权质押担保”、“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以及“破产程序中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讲座伊始,郝律师首先就“破产程序中的物权问题”这一选题进行了解释。他指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与权利顺位同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物权关系更是会对债权清偿顺位产生重要影响。


围绕“破产程序中的股权质押担保问题”,郝律师区分了“一般破产”、“实质合并破产”、“出质人为破产债务人”和“出质人为破产债务人股东”等多种情形,并从管理人视角重点对此类案件中的债权申报、债权分配,以及出质股权的重整表决权安排等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的股权质押担保问题,郝律师认为,我国破产理论和实务界对相关股权质权能否优先受偿,以及相关企业是否应当积极进行实质合并尚存有不同观点,但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形下,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系以牺牲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故在判断是否进行实质合并时应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即便对于已经实质合并破产的企业,在处理股权质权问题时,也应当肯认质权所对应股权的剩余价值。


围绕“破产程序中的让与担保问题”,郝律师以船舶和房地产类企业破产为例,指出实践中当事人采用的让与担保方式,多是出于特定的商业目的。近年来,伴随着《九民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等司法文件的出台,让与担保的法律适用已基本上明确。实践中处置让与担保问题时,应重点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在满足物权公示要件的基础上,应当准许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围绕“破产程序中的租赁和融资租赁问题”,郝律师同样分别讨论了“一般租赁”、“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和“承租人破产”等情形下的问题。在一般租赁法律关系中,当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权益保护和管理人挑拣履行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冲突。在融资租赁情形下,多数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外借款的目的,因此其“融物”的功能似乎有所欠缺;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很少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取回租赁物,更多是基于担保权人的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这与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行使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授课结束后,郝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热情的互动交流。就同学们提出的实质合并破产中“企业相互追回财产”、“管理人利害关系回避”和“听证程序的实施”等问题,郝律师从相关问题的核心争议以及实践处理思路出发,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韩长印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破产规范和理论供给依然存在不足,对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破产疑难问题,更多仰赖的是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法官的智慧。其中,郝律师团队为推动我国破产实务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于郝律师倾囊相授的精彩报告,韩长印教授再次表达了感谢,也期待未来能有进一步的交流。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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