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第五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吉林大学法学院


6月10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大连海事大学司法行政研究中心、江苏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第五届“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学术研讨会在江苏镇江成功举行。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处长孙立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李拥军,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侯学宾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司法行政研究中心王勇教授、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炳烁教授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等科研院所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牛玉兵教授主持。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炳烁教授介绍了学校与学院发展的情况,对与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二处处长孙立军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希望各主办方一方面要把学术研讨会共同打造成品牌学术活动,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会议研讨成果的应用转化,通过撰写会议要报、编辑会议综述或者出版学术论文集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研讨成果的应用转化价值。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拥军教授介绍了“多元视角下的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研讨会的发展历程,指出司法是法学研究最重要的领域,司法水平的高低标志着法治水平的高低,强调研讨会要保持多元视角和包容性的特点,持续创新发展,努力把研讨会办的更好。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智航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重点围绕“如何克服司法研究的碎片化”“提升研究的理论性”“强化司法研究的认同性”“扩展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开幕式后,李拥军、杨知文等专家学者围绕“关联性思维视野下的中国司法面相”“司法裁判中的类案判断及其法律思维”等作主题发言。

该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对外传播中心主任刘鹏主持。

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指出,内化在民族文化-心理结构之中的思维传统对于当代司法的影响,在运作模式上表现出某种民族的特有面相,强调当下中国司法表现出来的治理型、服务型、效果导向型的特征或属性可以到思维传统中去寻找根据。通过实现思维方式从关联性思维向统属性思维的转换,借助思维传统助力当下中国司法从多元视角来观察和解决问题。

杨知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指出,适用类案裁判先要找到能够与待决案件构成相关性判决的先例,而“结构性相似”才是保证事物具有真正相似性的基础。通过考量司法的逻辑构成,可以把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提炼的案件争议、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释以及必要问题的价值衡量确定为案件“结构性相似”的基础性要素,而基于这四个基础性要素关系或构造的相似,就成为判定类案的司法标准。

陈洪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指出,司法象征能力的结构特征使得司法象征机制在面向社会“发力”的过程中呈现出符号互动的特质。在“以合法律性谋求合法性”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主体间多元平等的法律预设使得国家和社会之间也必须尝试以更具深度和广度的“合作性权威象征”代替国家单向度的强制征用,将国家和社会之间围绕权力和资源分配展开的零和博弈,以象征交换的方式将当下的利益征用或输送转换成对未来的象征期望。

郭栋(浙江大学百人计划研究员)指出,由于中国民法典中缺乏关于标会的直接法律规定,最高院也从未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这使得各地法院在标会纠纷中呈现各行其是的特征,形成了以福建省的驳回起诉、江苏省的认定无效和浙江省的认定有效为典型的三种裁判模式。这些模式说明,地方法院在横向的地方治理场域和纵向的全国法院裁判场域中,形成了兼顾治理的有效性和裁判的合法性的审判逻辑。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的能力在逐步成长,同时也实现了通过司法过程的法律成长。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评议时从“中国模式”须具有代表性、在讨论“类案”时究竟是类别还是类似、反思是否对司法附加了不该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针对各位学者发言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述。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评议时提出,要考虑关联性思维是否是中国特有、结构功能主义与功能结构主义区分的问题、象征的涵义等宝贵意见,与各位发言人进行了充分的学术交流。

第二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苗炎主持。

张健(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指出,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发挥了查明、适用和解释的功能。目前,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仍存在内容不清、标准模糊、适用位阶有分歧及程序欠缺等问题。对于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未来应当进一步阐明民事习惯的内容及适用条件,由此推动统一民事习惯的检验标准,厘清民事习惯的适用位阶,完善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规则,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周晓帆(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司法道德考量具有一定必要性、恰当引用古代经典中的论述能够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传统道德伦理能够对争议判决进行引导与纠偏。情理裁判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深层次内核,但现代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裁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需要遵循必要的限度。为避免回到道德裁判、抛去形式法治的“老路”,在裁判中引经据典应设定为功能上的“补充”而非“替代”。

雷婉璐(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改变错案责任制追究制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的负面后果。法官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建立在更为恰当的理论基础之上。在独立-委托理论下,法官责任制与司法信任发生了关联,法官责任制既是对司法信任建立与维系的保障机制,也是对法官背信风险的防范与治理机制。法官责任制的追责原则应当是法官行为足以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与之相应的追责范围应当是法官损害司法信任的背信行为。

孟融(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简约机制,其通过对依法行政的吸纳和行政效能的强化促动着行政权的规范运行。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对行政权的较强规制作用,因而有必要将这一作用充分发挥,秉持“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以行政效能为关键”的思路实现对行政权信用规制的优化。

针对以上专家发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学尧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田夫老师、国家法官学院黄斌研究员进行了深入的点评。

下午的大会设置了两个分会场,并设置了多个单元研讨。与会专家围绕“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新科技运用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等主题交流讨论。

第一分会场围绕“司法裁判与法律方法研究”“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两个单元展开。

第一单元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友连主持。

蔡舒眉(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针对裁判笔误形式纠错实质化内嵌于“法官一当事人"的互动逻辑中,在纠错动因上体现了当事人复杂诉求与形式主义司法回应限度之间的固有矛盾。形式纠错实质化是法官与民众互动异化的结果,促使法民关系呈现出低水平均衡状态。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弱化司法的形式主义倾向并建立适当的容错机制是改革方向。

闫惠(湘潭大学法学院教师)指出,家事法律疑难案件作为特殊类型案件,家事司法改革及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我国家事研究领域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家事法律疑难案件说理实践在取得了一定积极成效的基础上,还存在着“零说理”“格式化”和“冲突化”说理现象,运用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说理的比例非常少。因而,在理念上变“零说理”为“主动充分”说理,在内容上体现“法内之理”和“法外之理”,在方式上将“统一化”与“个性化”说理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优化家事法律疑难案件释法说理的具体路径。

李金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在基于援引宪法规范进行说理方面,既有的实践还缺乏整体性。基于宪法规范援引的类型划分,可以依照说理目的不同划分为四类原因类型。为达成说理目的,对说理方式的选择可通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选择,即完整援引宪法条文和寻找多种说理资源。

姜兴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路径,厘清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所直接或间接体现的监督政策,是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由“工具性托付”迈向“价值性托付”的关键。对于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指导性案例监督政策的研究,要注意视域广泛、体系开放以及方法多元,秉持综合法学思维模式。

杨德敏(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期待可能性作为一个责任认定的构成性要素,提供了一个容纳传统文化价值、理念和规范的形式法理,是法不强人所难这一“合理的形式”的刑法阐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可能性的认同,正是因为此概念激发了中国人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亲伦人性的群体记忆,而借用这一形式法理将传统与现代勾联起来,从而揭示出具有中国主体性的“一个”(a)期待可能性,而不是“那个”(the)期待可能性,以化解司法实践中合法律与合理性之间的冲突。

刘志阳(江苏大学金山青年特聘教授)指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纯金钱债权,并不存在所谓的人身专属性。限制论会带来诸多问题,并且已被诸多国家逐渐摒弃,在对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第1181条进行解释时,须对第1122条第2款进行限缩解释,此处依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范围应排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对第1181条进行扩张解释,此处的请求权应解释为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非物质损害赔偿请求。

针对上述发言,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任瑞兴老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侯学宾进行了细致的评议。

第二单元由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吴锋主持。

吴进娥(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深度伪造”技术给司法的认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机关需要重塑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严密系统接入审查,严格限制线上诉讼的场域,确保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性、同一性,同时还需要通过司法直觉的理性融入以及逻辑叙事鉴真规则的完善来积极回应“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冲击。

侯明明(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法院一直扮演着执行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重要角色,主要发挥着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指引、裁判说理、依法裁判以及价值平衡等正向功能。但是“依法裁判”逻辑下政策实施型环境司法的限度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环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科学配置等因素使得法院执行生态文明公共政策的功能发挥也存在很大的限度,进而可以从强化法院系统上下结合的整合式执行模式、协调执行过程中环境司法能动和克制之关系等路径加以补强,以使得其功能发挥更佳。

孙冲(江苏警官学院讲师)指出,县域“一站式”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依赖于对各职能机构纠纷解决功能分区的组织再造。组织再造有利于纠纷化解资源集约化、机构管理扁平化、信息传递机制革新与监督领导机制完善,对于提高“一站式”纠纷化解机制的效能,提高基层纠纷治理的风险预防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孙嘉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从两个层面来探究社会框架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在理论层面,“社会框架”依然遵从依法裁判立场,并存在三个方法论基点,即在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持有规范性立场、在司法裁判中扮演说明性材料的角色、在司法过程中仍遵循“从法律到裁判结论”的顺向思维模式。在实践层面,“社会框架”在我国证据法规范中具有适用进路,即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进入司法裁判并发挥作用。

吴婧(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政策进入涉农村集体土地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该问题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基于农村集体土地之上附着利益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适用政策的同时需厘清政策适用的尺度。首先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要以政策为先导对公共利益进行优先保护,这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同时要识别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和集体成员的利益,借助农村集体组织对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进行界定和保护,避免“虚假的”公共利益侵害农民集体的利益。

于洁阳(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提出过渡型乡村在生产、生活维度呈现出非同步离散特点,混合性纠纷频生,需要更具回应性的治理模式和更具实践理性的人民调解制度。但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实践中却呈现出权宜式策略,调解功能走向失灵,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的功能困境是治权强化与解纷需求强化叠加下的悖论。要恢复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的功能需要搭建混合治理结构,健全吸纳机制,实现过渡型乡村人民调解功能预期与实践的合一以及过渡型乡村社会治理有效。

针对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的专家发言,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主编杨建军,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雪斌进行了评议。

第二分会场围绕“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研究”“新科技运用与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两个单元展开。

第一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杨淞麟主持。

张杰(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指出,情理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在阐明情理在刑事审判的运行模式基础下,同样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能与疑罪从无原则发生冲突等问题。法官运用情理进行推理是法官内心确信的过程,情理运用模式内含的复杂推理过程必须接受公众的检验,这是法官将“私人良知”进一步上升为“公共良知”的过程,也是情理实现公意性证成的过程,因此在刑事审判当中确实要持谨慎的态度,以完善情理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孙远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借助晚清司法档案中的案例总结出司法主权法则和交易习惯法则,即在涉外案件中,应当始终如一地坚持司法主权,依法公正裁判;无法通过法律确定的私有产权应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分配。通过案例剖析,展示在东西方相遇的历史时刻,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转捩如何以及为何产生,侧面展现了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转型历程。

陈家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阐明,强奸亲属从重处罚虽然符合常情常理、正义感以及情感思维而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但是其严重挑战了法秩序所要求的法理、逻辑思维与形式理性而不能为法律人所接受。法感情影响法律空缺结构的填补、影响法律事实的认定、影响裁判结果的选择,可以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场域实现法秩序与法情感两者之间的调和。

雷蕾(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指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缺少对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以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纠纷为例,研究社会转型中的家庭财产法律保护问题,能更好地发挥家庭财产法对于家庭成员及其关系的影响和塑造作用,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耿思远(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阐释了“政法法治”的重要实践场域在于司法过程,司法过程中的政法关系是“政法法治”代表性的实践表达。通过司法过程中政法关系功能场域的层次构造,将舒缓政治与法治的实践张力,并使得“政法法治”能够满足现代法治的规范要求,走向不同于苏联“政法模式”的中国自主性的现代化法治道路。

刘小平、张洪波、宋春雨三位老师对于几位教师及博士研究生的发言作出评议,对几位的论文表示了鼓励,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表示期待后续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单元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贵扬主持。

孟子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对比了人工智能裁判和法律形式主义、传统审判逻辑的差异。基于法律视角,提出对于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需要区别其可能的法律风险予以对待,并在此基础上发挥人工智能的效率价值和工具理性,探索人工智能作为裁判者进入裁判流程的正当性,探寻人工智能进入裁判流程的角色问题,研究其作为裁判者或辅助者角色参与裁判的可能性与制度保障。

卢毅(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基于当下未成年人检察数字化场域建设现状,从数字化的必要性、治理理念的优化和协同治理的挑战出发,指出需要优化数字生存环境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融合度、塑造检察数字文化与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思维力、反思数字技术手段与未成年人法律监督的伦理性,以借助数字化平台监督未成年人检察数字化。

吴梓源(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从三个层次为单身女性冻卵解禁制度提供证成。他提出,在实践中,若想从根本解决单身女性冻卵的伦理与法律争议,最终还是要走向立法的途径,明确冻卵技术的地位,同时细化、规范冻卵技术的相关事项,以制度促进技术的良性发展。

李瀚正(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阐释了网络空间不仅是技术、资本与权力博弈的场域,同时也是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广大网民的生活世界。他提出,为了建构用户中心型治理,应当以“枫桥经验”为方法,在网络空间中引入尊重用户治理主体地位的双轨治理、尊重生活世界的情感治理以及尊重网络空间内生秩序的源头治理。

丁朋超(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既有立法和实践样态出发,审视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存问题,包括诉讼成本负担机制不合理、特别代表人胜诉奖励制度未确立以及特别代表人诉讼支持机制不健全。他提出,减少原告方的诉讼成本、对诉讼代表人实施补偿与奖励措施、引导诉讼相关主体予以支持和协助是保障诉讼代表人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

郑智航朱振两位老师对于本轮的发言进行评议,充分肯定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对于论证的结构调整以及丰富法理论证的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雪松教授主持闭幕式。

陈景辉、王勇、杨帆、侯学宾四位教授对本次会议做学术总结,他们从不同角度肯定了本次会议的成果,同时也提出司法研究的未来发展方向。几位专家学者都对青年教师及博士研究生寄予厚望,并对会议后续的发展提出宝贵意见。

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一年。此次大会汇集众多专家,研讨视角多元,交流讨论深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必将有力推动司法理论与诉讼制度研究的繁荣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谭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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