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 常鹏翱 3

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 朱慈蕴 林 凯24

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 42

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 倪 斐63

从引证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左卫民75

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黎 宏 97

主犯正犯化质疑 刘明祥113

先前行为与实行过限下知情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姚 诗(125)

《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

——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段晓彦(142)

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 蒋铁初162

全球金融法的诞生 周仲飞(175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再生还是消亡 许庆坤(195)

1. 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

常鹏翱

内容提要: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 具体事实 抽象事实 构成要件 类型

2.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

朱慈蕴 林 凯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全球趋同理论是国际公司法学界在上世纪90年代发起的阶段性议题。趋同论与多元论的广泛交锋、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利益相关人模式的优劣权衡、竞争压力假说与路径依赖假说的鲜明对比、法律移植假说与境外上市推动假说的切磋琢磨等多处论战令人印象深刻,也广泛检视了现代公司治理领域的多项命题。该理论也是我国公司法近十年来立法演进与理念变革最重要的域外理论背景之一,为2005公司法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并购重组创新、境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化等公司治理标志性探索直接或间接贡献了理论资源。趋同论与本土论相互制约和共同影响下的近十年中国公司治理总体呈现出一定的英美化转向,与此同时,它也将长期接受来自诸如家族文化与官僚文化、习惯性漠视少数股东利益以及股权结构过度集中等与英美经验暂时难以化约的中国本土现实的挑战。跳出趋同或者多元的概念层面的争论,尊重公司治理规则的国际共识,拓展和优化对先进经验的学习路径,专注于本土问题的解决,也许是当下应当持有的态度。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 公司法 公司治理 趋同论 本土论

3.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权保护

4. 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及其法理限度

倪 斐

内容提要:近年来,江苏、广东、浙江等地提出了先行法治化目标。针对这一现象,学者们就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可行性、与法制统一原则的关系以及是否仅限于发达地区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在政府、法律职业阶层和民间力量等地方法治发展主要推动力的相互作用下,地方先行法治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呈现出“体制内回应型”的基本路径。“体制内回应型”路径下的地方先行法治化在主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偏离法治的情形。客观评判“地方先行法治化”命题的法理限度,重塑地方先行法治化的回应型路径,是协调地方法治与国家法治关系,保证地方法治建设合乎法治理念的关键。

关键词:地方先行法治化 体制内回应型路径 法制统一

5. 从引证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左卫民

内容提要:学术论文的引证情况能够体现学界的学术交流与争鸣状况。通过对《法学研究》1985--2009年间所有刑事诉讼法学论文引证状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其引证数量不断增加,但与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相比依然较低;主要引证法学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文献;对域外文献的引用虽然总量不低,但语种为外语的较少;佐证式引证较多且逐步增加,讨论式引证较少且逐渐减少,运用式引证较少,反对式引证比例较低并不断下降。这些现象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沟通与交流广度有限、实质性与深度不够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强化沟通与交流的深度与广度从而营造更为真实、充分的交流与争鸣氛围,促进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与刑事诉讼法学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引证 《法学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

6. 死缓限制减刑及其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黎 宏

内容提要: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刑法中新增的死刑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指导案例,对其适用的案件类型、适用步骤和条件进行了提示.但由于刑法规定本身存在争议,学界对死缓限制减刑的性质以及适用条件的研究不够,导致指导案例在相关事实的评价上缺乏均衡,所得出的结论也有违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之嫌。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立法意图,依据相关死刑政策以及量刑方法进行。

关键词:死刑 死缓限制减刑 指导案例

7. 主犯正犯化质疑

刘明祥

内容提要:刑法学界近来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与德日刑法中的“正犯”等同化并用“正犯”概念代替“主犯”,即“主犯正犯化”的倾向。但在犯罪参与体系上,德日刑法采取的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与从犯的单一制,这就决定了“主犯”与“正犯”概念有重要差异,不能用“正犯”代替“主犯”。主犯正犯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单一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我国所采取的单一制的优越性。主犯正犯化的隐患是从根本上否定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导致我国刑法失去公平合理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势,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关键词:共同犯罪 主犯 正犯

8. 先前行为与实行过限下知情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姚 诗

内容提要: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关键词:先前行为 实行过限 共犯人 作为义务

9. 《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段晓彦

内容提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大清现行刑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民事法源

10. 中国古代审判中的狱贵初情

蒋铁初

内容提要:“狱贵初情”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初认真调查证据,并在事实认定时重视采信此类证据。“狱贵初情”观念萌芽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至隋唐的发展,到宋代时成型,元明清时期继续深化。“狱贵初情”对中国古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部分司法者对初情采信的偏面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狱贵初情”观念与实践的异化。

关键词:狱贵初情 分处隔问 尸伤检验 初报

11. 全球金融法的诞生

周仲飞

内容提要:全球金融业长期以来由作为国际软法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而非国际公约予以规范,但多次金融危机反映了不完善的全球金融治理下产生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难以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2008年后随着以20国集团首脑峰会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治理的重构,首脑峰会承认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具有了作为法所需要的国家意志性、正当性和强制性,这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也成为了全球金融法。

关键词:全球金融法 全球金融治理 软法 国际金融监管标准

12.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再生还是消亡

许庆坤

内容提要:法律规避制度源自法国冲突法规则稀缺时代的最高法院判例,其本质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殊形态,旨在惩戒不良意图,有违冲突法的确定性和立法宗旨,背离冲突法演进的世界潮流。国外相关立法数量稀少且乱象丛生,司法实践异常罕见且功效不佳。基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抛弃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借助先进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和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编织维护国家利益和个案公平的“安全网”。

关键词:法律规避 司法解释 公共秩序保留 直接适用的法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