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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法学研究》编辑部  作者:佚名

专论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

李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正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权威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历史新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战略部署,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做出了前所未有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决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的领导执政理念、治国理政韬略和执政治理方式,跃升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新高度,意味着当代中国的“五位一体” 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进入一个理性化、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新阶段,意味着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了制度更加成熟、体系更加完备、执行更加有力的坚实一步,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迎来了全面高速发展和系统协调推进的又一个春天。

2.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徐显明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正文>走什么路,举什么旗,定什么制,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凡是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走对了路,举对了旗,定对了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就是我们要走自己的路,这条路叫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3.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正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

信春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正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其中包括完备的法治规范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在法治体系的整个链条中,严密的法治规范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第二部分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提出了一系列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规则指引,引领和规范改革发展,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5. 构筑多元动力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周汉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与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国家政治生活逐步进入正轨。十五大报告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全社会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是新中国第一次就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的专门决定。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6. 以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召开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并第一次就此专门作出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对新时期的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全面理解和切实落实这些部署要求,是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的一项任务。

7. 构建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新常态

陈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与历史进程中,改革与法治是两大时代主题,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正在进行的两大社会系统工程。改革如何进行,法治如何建设,不仅是在其各自领域需要持续性地提出与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在改革与法治之间必须联系性地提出与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改革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系统关联和实践上的机制互动。

8.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

莫纪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以党的文件形式第一次就执政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全面和系统的论述,明确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互关系论述的重要精神,必须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两个角度,全面准确地考察和把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的意义及其在制度操作层面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

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胡夏枫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摘要:1978年以来,中国逐步从“创法时代”迈向“修法时代”。19781993年,是中国改革启动及社会开始转折的艰难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对"政治屋顶"的修缮甚至重构上。19931998年,立法理念总体上注重与改革发展的决策相结合,市场经济法治化初现端倪。19982008年,法律创制步伐放缓,法律修改力度加大,市场经济法治化全面铺开。20082014年,立法进入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梳理与总结19782014年改革进程中法律修改的基本经验,分析立法工作重心逐步向法律修改转移的特点,有助于准确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立法与改革关系的规律,更好地观察和把握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趋势。

关键词:依法治国 法律修改 法律体系 立法与改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

韩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具有唯一性,其权能结构与其性质相适应,不能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硬套在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基础、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权、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性、集体土地的资源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应当在公私兼顾的基础上,从民法上的财产私权性与社会法上的土地社会保障属性以及土地管理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等多维度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赋予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济功能实现的权能、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权能以及因公共利益使其权能受到限制的利益补救权能,通过多项权能的体系化实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目的。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权能 集体共有 社会保障 利益补救

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

凌斌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土地流转机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对现有理论提出了挑战,体现为私人交易和公共征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三十多年来,地方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总结这些地方制度创新,可以揭示出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以政府和集体的组织协调为基础,体现为对土地供需各方的双重代表和双向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居中协调,既是当代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基础,也是其相对于“私易模式”和“公征模式”的比较优势。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中国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私易模式 公征模式 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

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

董学立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在立法上分类为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在此基础上,立法又分别规定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担保物权的设定、公示、效力、顺位、实现和消灭"等。意定动产担保物权分类的结构模式易于导致立法者对全局性制度的疏忽或遗漏,在此基础上,对各类意定动产担保物权的分别规定又可诱发制度之间的重复、不协调甚而冲突或矛盾。实证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在以上两个方面均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的现实存在佐证了以上学理认知。解决问题的近期措施是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以解司法亟需;远期目标则是制定一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替代现有的多元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以此,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制得以现代化。

关键词: 动产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一元化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曾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需要借助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并重新审视内幕交易的行为本质。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致权益被侵害是完全被动的,"比较优势论"有助于实现对内幕交易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整体认知。内幕交易侵害其交易对手——“善意同时反向交易者”之“以信息对称为核心的公平交易法益”,而非投资者的“知情法益”。内幕交易行为提升了投资者亏损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联。依托以原因力、有责性、公平性等若干要素为中心的理论与价值判断体系,并贯彻侵权法之填补及预防损害的补偿性功能,经论证可知内幕交易侵权行为引致的损失限定为对手“交易损失的一半”,但应以相当于内幕交易人非法获利(包括所获收益或避免的损失)的投资者损失额为限。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因果关系 比较优势论 信息对称 公平交易法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再考察

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利用2012年民诉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相关裁判文书,区分起诉审查和实体审理两个程序阶段,可以对分别以裁定和判决就原告适格作出判断的若干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考察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两类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多种情形,可看到此类案件实际上很可能间接地起到遏制虚假诉讼或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作用,且具有规范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的程序运用或增进为第三人提供的程序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潜力。不过,在原告适格等诉讼要件的审查和一些相关的程序设计上,司法实务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用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并需要继续获得理论上的支撑。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适格 程序阶段 诉讼要件

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

袁中华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不难发现受害人需要就加害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一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这种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在于解释者自觉或者不自觉地采用“规范说”理论。该理论在解释方法上以文义解释为主(偶尔采体系解释)。这一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发了其他诸多问题,当被视为该理论的本质缺陷。当该理论被用于未考虑证明责任问题的实体法规范时,必然导致不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对此的解决之道是,克服方法论上的局限,引入以规范目的为导向的体系解释方法,重新解读法条之间的意义关联,以确定法规范应然的“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要件。这不仅有利于恰当解决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有助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法解释学的进步。

关键词: 动物致害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 修正规范说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王太平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关键词: 商标法 商标侵权 相似性 混淆可能性

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

赵秉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

摘要:刑法的法典化是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中国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的提升密切相关。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中国应综合运用外部和内部策略,制定和发展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关键词:刑法立法的模式 刑法的法典化 单行刑法 特别刑法

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分析表明,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其自身造成了一系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结构与实际功能,由此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未来应该在考虑政治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控制方面的工作职能与方式,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与资源消耗,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应对更加宏观、复杂的问题。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控制 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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