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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5-08-26 来源:知网  作者:佚名

1. 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结果责任模式发端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后被纳入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被视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证。程序责任模式滥觞于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成为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法官确定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发出了尊重司法规律、重构法官责任制度的呼声,一种主要针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行为来构建法官责任的新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逐渐出现在各种司法改革的方案之中。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和实施障碍。通过总结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未来法官责任制度模式的选择确立一些基本准则。

【关键词】 法官责任制度; 结果责任; 程序责任; 办案责任; 职业伦理责任;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研究成果

2. 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绝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实质性决策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法院外部的权力主体及上级法院仅参与法院领导的任用;任用标准表现为以职业化为主,兼顾领导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则形成多元化、有限竞争的选任格局。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这套机制的形成主要与中国整体的干部任用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有关。整体上看,目前着手推进的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长任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义”甚至“山头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任用成本过高等不足。“有限集中,分层授权”是既可解决上述问题,又能兼顾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改革基本出发点的有效改革方略。

【关键词】 地方法院; 法官任用; 省级统管;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3. 四级两审制的发生和演化

刘忠 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关键词】 审判体制改革; 四级两审制; 司法与政治;

4.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

王建学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关键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地方性; 审判权一体性; 司法改革;

【基金】 笔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宪法的政治实施机制研究”(13SFB2009)的阶段性成果。

5. 检察人员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以问卷调查为基础

程金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摘要】 对全国7省市13家中基层检察院1748位检察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受访者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所面临的现存问题和改革必要性有较高的共识度,但在具体的改革举措上,不同岗位的受访者的改革立场存在明显差异。从数据分析结论看,今后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操作方面,应当注重司法系统内外的联动性,把拓宽党政部门对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支持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根本来抓,而把员额制的“入额”问题放在改革的技术层面来操作。在改革方法论方面,司法改革项层决策者要通过科学的问卷调查等实证分析方法,来系统了解司法人员针对改革诸多事项的具体态度与不同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利益相关者动员,以达到凝聚改革共识的效果。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利益相关者; 实证研究;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11C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批准号10YJA82000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的资助。

6.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魏晓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实际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政治风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在水平方向上,首先应当在宏观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法院自身也不能脱离庭审来进行事实认定。在纵向的审级结构上,在打造坚实的第一审的基础上,确立第一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地位,同时合理界定和调整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确保第一审在整个刑事程序体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关键词】 诉讼阶段; 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案卷; 以庭审为中心; 对质权;

【基金】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7. 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

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关键词】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 所有权理论; 宪法解释;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14FFX010);教育部特别委托项目“澳门土地批给制度问题研究”(JBF201407)的资助。

8. 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

陈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侵权法有关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有助于从总体上理解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性质与特征,却很难将其直接适用于对特定侵权类型的因果关系判断。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对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特定类型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却未受到我国理论界的重视。将疫学型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分为一般因与特定因,不但可以从理论上更为清晰地界定此类侵权因果关系的特征,还可以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提供参考框架。证明一般因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为流行病学证据,而证明特定因存在与否的证据则包括暴露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科学证据以及其他的一般证据。在对科学证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案情对因果关系作出司法判断,才有可能对疫学型环境侵权案件作出合理判决。

【关键词】 疫学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 专家证言; 科学证据; 举证责任;

【基金】 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YJCZH015);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成果之一。

9. 违约金的类型构造

姚明斌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违约金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中既包含一个法定模范类型,也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形成意定类型。这一规范逻辑决定了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必要性。当前主流学说的构造方案符合该规范逻辑,理论出发点亦卓具贡献,但囿于标准单一且未重视类型要素在利益衡量上的强度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仍不乏疑义。考察德国法上区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概括计算条款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演进,可提炼更为丰富的类型要素并作强度分析,形成违约金的类型谱系。以之为背景定位中国法的法定模范类型和各种意定类型,就能全面厘清各类型的规范适用问题。不同类型承载了不同的自治意思,通过类型构造把握各种类型,可以确保规范适用时尽可能地尊重私法自治。

【关键词】 违约金; 法定模范类型; 意定类型; 类型要素; 类型谱系;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违约金条款类型化规制研究”(15CFX05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项目(2015M570352);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14CG53)的阶段性成果。

10. 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关键词】 决议; 社团自治; 效力规则;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团自治与团体性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CFX062)的成果之一。

11. 中国投资协议实体保护标准的自由化和多边化演

沈伟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与双边投资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爆炸式增长形成鲜明对比,国际投资保护领域的多边协定相对而言谈判进展缓慢并且较少受到关注。亚洲地区最近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属《东盟一中国投资协议》及《中日韩三方协定》。本文以中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为研究对象,考察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全面保护与安全、征收以及资本转移等主要实体保护标准的演进。《东盟一中国投资协议》与《中日韩三方协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实体保护标准,越发显示出更为自由的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这将有利于促进投资、改善投资相关规章制度的透明度、加强投资领域的多边合作,最终推动整个亚太地区的区域投资协定的签署以及投资法律体系的自由化和多边化发展。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议; 实体保护规定; 跨区域投资协定; 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100)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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