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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法学研究  作者:佚名

1.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编纂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治理体系的完善要求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回应时代的需求。这些时代精神表现为:自由主义要求民事立法中严格限制公权力的介入,方法论个人主义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个人所有权的保护,人文主义则表现为私法关系中对宪法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开放性表现为民法典对其他法律渊源的开放与包容,生态主义则要求民法典在物权法、侵权法等规则设计中给予环境保护以更重要的考虑。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之间存在着辩证性的互动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重要组成,有力地促成后者的实现,而后者则为前者规定了框架与前景,由此对前者提出了要求与目标。

关键词:治理 民法典 自由主义 人文主义 开放性 生态主义

2.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民法典的编纂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民法典的编纂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不能将陈旧的、即将过时的民事诉讼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与统合,并从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角度思考民法典的相应规制,以便引导和支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统一全盘考虑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统一问题,避免二者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彼此不予关照、不予统一的封闭现象。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方面存在分工,原则上相对特殊的、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应考虑规定在实体法中,而相对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规范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关键词: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 请求权 诉权 诉讼时效 强制执行

3.宪法上的尊严理论及其体系化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尊严是当代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的核心概念,然而在理论体系上,它也面临实证化程度不一、概念模糊和价值冲突等挑战。完成尊严理论自身的体系化是应对这些挑战的关键。尊严来自人反思、评价进而选择自己生活的基本属性,由此可以发掘尊严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尽管由于宪法实践及其环境的差异,各国将尊严实证化的程度不同,仍然可以“宪法保护尊严的方式”为标准将之提炼为尊严理论的形式体系,并从其核心意义出发建构一个融贯的内容体系。这样一个抽象的双重体系,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实现保障范围具体化与价值判断理性化两个核心目标。中国宪法上的尊严条款,在形式上体现为“内部统摄与外部相互构成的规范地位”,规范含义上则体现为一种对君子人格的追求与国家伦理的拟人化塑造。

关键词:人的尊严 尊严形式体系 尊严内容体系 宪法尊严条款

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

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相比,构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所面临的问题要复杂得多,阻力也大得多。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是为实现和保障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建立起来的。要缩小征地范围,将征地限缩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必须首先打破“先征收、再出让”的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供地模式,建立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分离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以集体土地公有为逻辑起点,以国家利益至上为中心,以公权力为主导,制度设计上反映了公权的至上与私权的虚化。要平衡土地征收中的公益与私益,必须打破失衡的公权与私权配置机制,明确被征收人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基本权利,并为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保障。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 公益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5.乡村司法与国家治理——以乡村微观权力的整合为线索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行政权力上收,农业税取消,中国乡村社会出现了“乡政”与“村治”的矛盾与冲突。这直接削弱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和管理能力。乡村司法既受国家权力影响,又受传统乡村宗族关系、习俗和秩序回潮所形成的多元微观权力文化网络的影响。基层法院承担着国家权威向乡村社会渗透、重塑国家权威基础和驯服乡村微观权力形态等政治任务。乡村司法不可能像法治论所主张的那样,建立在法律与政治完全分离的基础上,也不可能像治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完全建立在“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意识形态和乡村司法之间的关系,提升乡村司法的技术治理水平,并以此为基础整合乡村微观权力,是乡村司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乡村司法 国家治理 国家权力下沉 乡村微观权力

6.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174条具有明显的特质与重要的功能。在规范性质上,该条为不完全法条与准用性法条,其实质是类推适用;该条表明立法者明确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并明确授予民事法官宽泛的司法造法的权力。从文义上看,得参照买卖合同规定的主体应为民事法官;该条中隐含的规范模态词为“应该”;该条所言参照包括全部参照(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参照)与部分参照(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参照)两种类型。就被参照的规范而言,该条所言“买卖合同”的外延应为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规定。就拟处理的合同纠纷而言,该条所言“其他有偿合同”是一个开放的范畴,一些兼有有偿无偿性的中间型态能否为该条所涵盖不无疑义。我国司法实践中涌现了相当数量的适用第174条的案例,但法院的说理太过简单。第174条适用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工作是类似性的认定,而合同性质当属类似性判断中最重要的因素。某有偿合同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是财产性合同还是劳务性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还是移转财产使用权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等,都会对该条的适用即该有偿合同得否参照买卖合同规定产生决定性影响。在类似性判断中,尤应避免不合事宜地等量齐观。

关键词:参照 类推适用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 准用

7.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的法学透析:以二元分立为视角

熊伟、张荣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是两套不同的体系。社会保险奉行精算平衡,其收入来自参保人的缴费,根据开支大小决定缴费水平,且支出标准受法律保障。除支持制度正常运行、防范系统性风险外,财政一般无须介入社会保险。然而,对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制度转换成本,社会保险基金负担后,应有权要求政府补偿。社会保险基金应政府要求实施社会政策的成本,政府也有义务偿还。我国财政每年安排巨资补助社会保险,主要就是基于上述两类原因。社会保险法不问缘由,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一律要求政府补助,将政府的财政责任无限放大;预算法修改后,社会保险基金被纳入政府预算,社会保险与政府财政的界限进一步模糊。为推进社会保险的持续发展,厘清和规范政府的财政职能,有必要将社会保险基金从政府预算中剔除,同时明确界定政府补助社会保险的标准和程序,保持社会保险在主体资格、收支标准、财产管理、责任承担方面的独立性。

关键词:社会保险 财政预算 政府补助 制度担保人责任 精算平衡

8.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对二者必须进行严格区分。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关键词: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法益的同一性 不法的包容性

9.援引法定刑的刑法解释——以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内容提要:刑法分则对某些性质相近、危害程度相当的犯罪,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由于有的法条罪状表述特殊,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这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180条第4款援引同条第1款的法定刑时,是全部援引还是部分援引的争议。这一争议影响了地方检察院、法院在类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的处理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围绕刑法第180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援引法定刑问题进行探讨,可得出刑法第180条第4款对同条第1款法定刑的援引,是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的结论。另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的场合,法官解释刑法时只需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而非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马乐案的处理上坚持抗诉和上述刑法解释立场,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法治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援引法定刑 刑法解释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罪刑相适应 马乐案

10.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文姬(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通过对已有研究进行比较,指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实证研究的回归模型构建中存在的哑变量设置以及标准化系数计算等问题;总结出在利用回归模型作为量刑模型预测刑罚量时,必须有较高的决定系数,在利用回归模型分析量刑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计算基准刑时,则不需要有较高的决定系数。在计算基准刑时,拘役判决的基准事实不仅包括血液酒精含量等因素,还应当包括量刑影响因素的参照水平;罚金判决的基准事实则不必然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但可能包括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通过对全国2912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的研究,分析出影响拘役天数、罚金数额、缓刑情况的显著因素,并排列出相对重要性顺序;总结出拘役判决的基准事实为血液酒精含量,并据此计算出基准刑,即基准事实所对应的拘役天数回归模型的预测值;分析出罚金判决的基准事实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车型,并据此计算出基准刑;指出缓刑判决的规范化标准同时包括血液酒精含量和认罪态度,并据此计算出参照标准。

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量刑影响因素 基准刑

11.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与逻辑

陈如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政法部门分散管理的司法鉴定体制,曾在“文革”结束后的较长时间内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司法制度与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过度分散管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最终促使国家在2005年启动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然而,政法部门的权力纠葛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所遭遇的重重困境,削弱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意欲形塑的统一管理预期。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国家应注重在法律、法规、技术等层面实现规范性统一,然后,在操作层面合理平衡统一管理与部门管理的权限,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鉴定 鉴定管理体制 鉴定机构 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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