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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1-10-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论文

君主立宪的一曲挽歌——晚清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百年祭 李启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是晚清君宪运动走向高潮的标志,更是其步入绝境之证明。议员们本于对君宪的信仰和代表职责的认知,其所作为在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有开创性贡献,但也有议员因自信真理在握,超越规则行事,凸显了立法人员守法精神欠缺的遗憾。清朝廷对资政院及其所代表的民意怀有疑惧,对政治性议案多予否决,对法律议案予以裁可。在王朝危机关头,恰证明资政院在预备立宪之下不足有为,朝廷对预备立宪不可能有为,从而共同奏响了君宪的挽歌。

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清帝退位诏书》的宪政意涵 郭绍敏(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人员)

摘要:《清帝退位诏书》对于共和政府的诞生具有重大的法理意义,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民国建国的基本宪法文件。也就是说,辛亥革命不止是一场暴力革命,还具有“光荣革命”的性质,在大清王朝和中华民国之间存在一种历史连续性。中华民国的成立是南北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它结束了南北对抗状态,有利于政权的和平过渡;《清帝退位诏书》中有关“五族共和”的宣示客观上发挥了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有利于民国政府抵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分离活动。但妥协性意味着革命的“不彻底性”,民初时期的宪政争衡表明,中国的“光荣革命”引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后遗症,中国最终不得已走上更为激烈的革命道路。

认真对待法学通说 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作为法学研究中最为紧缺之物,法学通说旨在描述并合法化一种被学界普遍认同且能够反复指导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其中,有无达成学术共识与是否具有重复可验证性就是判断法学通说的基本标准,学术共识是法学通说的“助产士”,重复可验证性是法学通说的“检察官”。经由这种实体性判断才能形成真正的法学通说。也因此,认真对待法学通说,就不能再让法学通说成为通行教科书之观点的“代名词”,而是应给法学通说颁发特别“通行证”。

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为无价值论如欲告别道德主义的羁绊,就应该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既然违法性兼具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实害或者危险)的双重性质,那么,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行为规范违反和法益损害共同决定违法性的有无及其程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益要从属于行为;在对法益概念的具体使用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一些实实在在的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使得行为无价值论总体上呈现出与结果无价值论不同的理论面貌,而且最终导致两派在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的思维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度上都不相同。因此,分析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具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

盗窃后处置行为的刑事责任——异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土化思考 王太宁(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l 评论

论美国的纵向司法审查——以宪政政制、文本与学说为中心的考察 田 雷(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对于美国宪政的想象,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中国法律人对本国宪政问题的思考。本文指出,美国司法审查基本上被中国宪法学者误解为一种单向度的横向审查,即一种发生在联邦政府层级内的水平审查。但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审查史内,司法审查主要表现为纵向审查,即中央对地方的宪法审查。马伯里范式的司法审查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把握司法审查的意义所在,只有在纵向分权的国家建设视野内,才能发现美国司法审查的历史性意义。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班天可(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博士课程)

摘要: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錯誤)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对抗 汪志刚(景德镇陶瓷学院副教授)

摘要: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论欧洲刑事法一体化背景下的德国网络犯罪立法 皮 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200787日德国“为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刑法第41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完成了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和欧盟委员会《关于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框架决议》在德国刑法中的移植。研究这两部国际公约以及德国第41修正案的内容,可以认识欧洲刑事法一体化背景下的德国网络犯罪立法及其进程,掌握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和德国相关立法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l 实务热点

论委托调解的功能 刘加良(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作为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典型载体和代表中国司法ADR构建最高水平的制度对应物,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发展水平不平衡、盲目性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持续与委托调解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的制度供给密切关联,而委托调解制度供给的长期匮乏则根本性的受制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与混乱。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减讼压”这一不足以单独成为委托调解之正当化基础的应急性功能外,委托调解还具有“增进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

关键词:委托调解 功能 多元化

反欺诈型内幕交易之合法化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公司内部发生财会造假等欺诈行为时,单纯依赖举报揭露是不可行的,应当允许并不参与但在一定程度上知情的内部人和相关人据之进行交易。这种行为能更可靠的暴露公司的问题,更有效率的促进真实股价形成,减少交易对方的相对损失甚至欺诈的发生。在此种特殊的内幕交易中,公司合法财产并未被窃取,相反总体财富会有所增加。公司无辜内部人通过这种方式减少损失的客观必要性更大。其也强于知情人通过交易对手公司的股票来规避风险。允许此类交易亦不会严重延迟欺诈事实被揭露的时点。

宏观调控权是怎样生成的——基于罗斯福新政的考察 陈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宏观调控权作为宏观调控法的核心范畴,已然成为当下宏观调控法理论分歧的根源。还原历史才能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美国罗斯福新政作为现代宏观调控法的起源,国会贸易调控权的扩张孕育了宏观调控权,其“成长的烦恼”主要表现为分权准则和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当然,这并未影响宏观调控权独立性的获得。事实上,美国宏观调控权的生成过程也可以成为消解当下中国宏观调控权提炼困境的一种别样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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