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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2-0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争鸣]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侵权法从行为法到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认为其是对违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国《侵权责任法》适应侵权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需要,构建了未严格区分权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从而与违法性要件不相容。该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纳了以过错吸收违法性的制度选择。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规则中排斥了违法性要件,严格责任的制度设计更强调否定违法性要件。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违反注意义务作为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过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关键词:违法性要件 结果不法说 过错 严格责任

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

周光权教授商榷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概念 方法论

刑法中的责任原则

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责任观念经历了先从结果责任论到心理责任论、后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再从规范责任论到功能责任论的演变历程,功能责任论是其他责任理论的扬弃,更值得提倡。功能责任论的核心主张是: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行为人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即使忠诚于法规范也不得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如果社会不依赖于行为人的责任而能够自己解消冲突,那么,就无需把责任归属于行为人,行为人就是无责任地实施了不法行为。功能责任论还主张,责任与预防具有共同的本质,它们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行为人曾经是否忠诚于法规范是责任问题,行为人将来是否忠诚于法规范还是责任问题,同时,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也决定了行为人将来是否犯罪,还会影响一般公众今后对法规范的态度,因此,也是预防问题,只有采用功能责任论,才可能克服综合刑论在处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时所产生的破绽。责任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刑法中,应该坚定地贯彻责任原则。

关键词:责任原则 功能责任论 预防 贯彻

[专题研讨:] 共和政体与国家建设:中国近代宪政史反思

编者按

政体、国体与建国

民初十年制宪史的再思考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摘要:对于民初十年制宪史的重新检视表明,导致宪法迟迟未能颁布的原因,并不只是军阀势力的干预,还同时源自国会内部在有关“政体”与“国体”等问题上的争论不休。而在这些争论的背后,真实的冲突来自于作为军阀政治本质的派系政治,其根源在于民初政治在构建统一主权国家的“建国”问题上的不足。而1923年宪法及其法统最终被否弃的原因,也就并非只是因为“贿选”导致的宪法危机,而更多来自于从军阀政治和宪法政治向党国政治转型的重大政治变迁,是人们在建国问题上的重新思考与道路转折。

关键词:政体 国体 建国 军阀 宪政

人民的成长与摄政的规范化

辛亥革命以来的人民意志建构及其先锋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现代政治较之古代并未摆脱统治权与其主体分离的事实,使得摄政至今仍不失其必要性。由此,现代民主政治就面临相同而更为复杂之问题:一旦以虚构的人民取代君主,民主国家势必缺乏统一的判断力与行动力,那么,新生人民是否需要摄政以及如何成长?英国对待摄政乃是采行立法,对功能加以理性化。理性化进一步体现为摄政为代表之历史原型。除了要担负起监护人民的摄政职能,代表还须建构和贯彻公共意志。孙中山洞察到“训政”的必要,却失于规范化考虑,仅从政治上层构建人民意志;共产党则扬弃训政为人民意志构建,从下层民众出发,先后担当起社会意志建构、民族意志建构以及现代化建设的先锋队,虽不乏波折,却是行进在理性化与规范化的道路之上。

关键词:统治权主体 摄(训)政 理性化 人民意志建构 先锋队

“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钱宁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

摘要:“统治权”是近现代中国宪法史中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该词汇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创制,并影响了近现代中国。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统治权”在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一方面表明了一个法律词汇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即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就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过程。从历史演变来看,“统治权”让位于“主权”,并逐渐被抛弃。

关键词:统治权 宪法 关键词

[论文]

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权大于法的腐败行为,归根结底源自于情大于法的伦理信念。“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矛盾。作为改革目标的专职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是“法大于情”,必须以法律取代情理作为权力行使的最高准则,才能确保权力行使的法律垄断。但是,取缔了情理的外在约束,反而可能释放出更为专制的暴力和更为顽固的腐败。由于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冲突始终没能得到大多数改革者和学术界的认真对待,我们越来越看不懂中国人自己一直坚守的那些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关于中国法治的研究和改革,应当“认真对待情理”。

关键词:彭宇案 情理 专职法治 人情政治 情法矛盾

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叶名怡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课予专业与经济上相对弱势的患者一方,难言公平合理。医疗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广泛采取法医学因果关系理论,其中的推定过错责任,应实行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医疗产品责任、医院内感染、疫苗接种致害责任等医疗无过错医疗责任也应实行因果关系法律推定。同时,司法解释应当授权法官在特殊场合下进行因果关系的事实推定。机会丧失作为一种特殊损害,其赔偿责任的成立仍需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应避免将机会丧失误用作规避因果关系证明的法律手段;因果关系不确定之难题可运用择一因果关系等一果多因理论来化解。

关键词:医疗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 证明责任 事实推定 机会丧失

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系从受害人事实上的损害之证明开始,透过一个弹性的价值评价体系的过滤来完成。该价值体系的构成由责任要件体系所限定,评价的过程就是各要件满足程度的综合考量过程。这样,个案中通过被侵害利益保护力度、行为正当化程度、因果关系贡献度、过错程度等要素的综合平衡,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并经由各具体损害项目的金钱评价,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关键词:损害论 赔偿范围 损害计算 要件满足程度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关于刑事错案和刑事庭审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审前证据调查的片面性和庭审证据调查的单边化等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在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单轨制与双轨制证据调查模式之优劣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改良我国刑事证据调查制度的进路,包括加强辩护律师进行证据调查的保障,赋予辩护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和确保无罪证据获得公开公正的认证。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 调查

[评论]

科斯经济学的法学意义

简资修 台湾中研院法律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无交易成本的科斯定理,并非科斯经济学的精义。科斯是说,以法律明确财产权,减低了交易成本,既可促使市场交易,又可直接一步到位分配资源。但确保市场交易可能的财产权明确,不能靠每一独立个案纷争解决来支持,而必须靠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此包括了判决先例或成文法,法学方法因此大有功用矣。而一步到位的法律,由于其是市场交易之取代,因此仍受“制度竞争”的约束,则法律内部控制机制,例如程序或预算监督等,必然存在。科斯的交易成本之提出,使得法律制度有了根基,但也往往为人误用,令庇古式外部性分析借尸还魂了,其症结在于忽略了法律的规范性(来自互蒙其利的减低交易成本),而只看到法律的诱因性(来自由上而下的行为强制)。

关键词:科斯 外部性 交易成本 界权成本 法学方法

[综述]

第三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2011)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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