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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2-10-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专 题:“八二宪法”三十年:实践反思与理论争鸣]

论宪法的选择适用

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要真正认真地对待和实施宪法,必须选择适用宪法。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只有某些宪法条款才能获得直接适用。宪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应该直接适用其中规定的积极权利;宪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适用其所规定的公民义务或经济政策细节,而应将这些事项留给立法。在厘清宪法文本的适用结构之后,中国宪法是完全可以获得适用和实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宪政主义的几种理论,以便清除宪法适用的理论障碍。其次,本文探讨了宪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并提出甄别可直接适用条款的中立标准。最后,本文运用宪法适用标准甄别“八二宪法”吝项规定的可适用性,进而形成一个可适用的宪法结构。

关键词:宪法;政治宪法学;司法宪政主义;选择适用

革命、改革与宪制:“八二宪法”及其演进逻辑

高全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摘要:本文基于政治宪法学立场,在百年中国宪政历史的脉络中,阐释了“八二宪法”的复调结构、改革属性以及演进逻辑。“八二宪法”的颁行既在于拨乱反正,又在于为改革开放提供宪政结构,因此内含着多重逻辑,特别展现为革命与去革命的二重奏以及主权的三重肉身,正因为如此,“八二宪法”实际上是去革命的改革宪法,四个修正案充分展现了改革宪法的属性以及内在演进逻辑,并旧瓶装新酒地内化出一种新的宪政设计。

关键词:“八二宪法”革命;去革命;改革;新的宪政设计

“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

田 雷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在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理论自觉下,本文以中国宪政模式为题,以“差序格局”、反定型化和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为关键词,层层递进发现了中国宪政的一种结构性面向。“差序格局”是中国宪政模式的物质基础,是中国宪法实践和理论思考的立足点。反定型化是“八二宪法”时代的改革策略。中国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包含并且包容着参差多态的地方模式,这种地方试验主义的宪法允许由下而上、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试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整合机制,必须自觉地保持共识的未完全理论化,这不仅是建设一个吝得其所的自由社会的要求,还是由“差序格局”政治空间及其内部差异性与反定型化作为特定时期的宪法策略所共同决定的。

关键词:差序格局;反定型化;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中国宪政模式

中国宪政模式?

强世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目前世界上的宪政体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超国家宪政,其二是神权宪政模式,其三是“国家一政党”宪政模式。本文集中介绍了巴克尔对中国“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的研究。“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苏联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所确立的宪政模式也在这种传统之下。但是,这种“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在1982年以来进行了一场根本性的改革,开始迈向“单一政党宪政体制”,即在党和国家分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的要素,确立了宪法最高地位,从而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形成了一种动态的平衡。一方面,党作为社会价值规范的提供者,为宪法和法治提供了规范价值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和法治约束了党的行为方式,使其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巴克尔提出了完善“单一政党宪政体制”的有关构想。

关键词:“国家一政党”体制;“单一政党宪政国”;党和国家的分权

论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

赵晓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提炼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存在的人口比例性和广泛代表性两个原则,指出建立在代表性原则上的配额制并不适宜于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两个为人诟病的“弊端”:官员主导与代表的精英化。本文指出,官员主导和精英化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公民之间更为直接的政治关联。本文认为,建立这种关联最有效的方式是逐步走向全国人大的直接选举,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原则落到实处。

关键词:全国人大;四分之一条款;直接选举;比例性;代表性

“看得见的宪政”:理解中国宪法的财政权力配置视角

欧树军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讲师

摘要:如果说政治权力的配置是宪政体制的核心,那么作为任何政治共同体存活须臾离不开的血液,财政权力就是最不可或缺的政治权力,财政权力配置堪称所有政治体制大厦的根基。财政权力配置有自身对权力的政治分工和权力制约规则,财、人、事的合力决定着其他政治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收入、支出、转移支付、预算、决算和审计六项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组成的财政权力配置,以宪法、税法、预算法、转移支付法等宪法性法律为主要表现形式,是最可能“看得见的宪政”,也是最关键的宪法实践。由是观之,1994年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前所未有地重新配置了共和国的财政权力,可以说是中国宪法实践的一次影响深远的重大转型。而围绕分税制改革及其实效、历时三十余年、今天仍在持续的社会大辩论,也表明有必要从静态宪法观转向动态宪法观,把宪政视为不断自我修补、永远臻于完善的动态过程,这将有助于发现鲜活的中国宪法规则。

关键词:政治分工;内部制约;财政权力配置;动态宪法;宪法规则

[论 文]

死刑司法控制:完整解读刑法第四十八条

储槐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通过司法控制死刑适用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有效可行途径。在死罪个案中罪行达到何等严重程度方可判处死刑,完整理解刑法第四十八条至关重要。“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关键词:死刑;死缓;主观恶性;司法控制

死刑案件裁判中非刑法规范因素考量

张心向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死刑案件的法律结构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法理学裁判模式与社会学裁判模式并存的不可避免性。非刑法规范因素作为一种法源形式,在死刑案件的裁判过程中,通过反映案件社会结构的价值判断与表现案件法律结构的逻辑推理,进入裁判规范范畴。但基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非刑法规范因素在死刑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具有独立的裁判功能,其裁判价值只有依附于刑法规范才能彰显。同时,非刑法规范因素介入死刑案件的裁判只有给予一定的制度性规制,才能在加强死刑司法控制的同时,又能使死刑案件的裁判更加理性、规范、安全。

关键词:死刑案件结构;社会学裁判模式;法理学裁判模式;非刑法规范因素;裁判权重

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沈 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以谢业深诉秘鲁共和国案管辖权裁决所涉及的“争端”定义的范围、“涉及征收的赔偿数额”的解释、“分岔路口”条款、国内法院和华盛顿中心仲裁的相互关系、诉诸华盛顿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权利的最惠国待遇等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考察了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中限制性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此外,本文从中国最近签署的若干个自由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投资仲裁条款中简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趋势。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条款;条约解释;条约立法趋势

IMF磋商报告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影响的法律解析

王 军 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摘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1年对中国的第4条款磋商报告的公布引起了国际国内的高度关注,为人民币汇率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新的因素和变数。如何正确认识IMF磋商报告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该报告能否作为WTO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成为摆在我国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对IMF所有涉及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磋商报告进行了梳理,从形式和实质的不同角度分析IMF磋商报告的法律效力,并深入探讨了该报告能否作为WTO基于GATT第15条第4款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关键词:磋商报告IMF协定;人民币汇;率WTO管辖权

欧洲联盟反倾销法上非市场经济制度本质探究

朱丁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摘要: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经济“待遇”是欧盟反倾销法上非市场经济制度的两个基本概念。目前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混淆已经造成了对欧盟这一重要制度本质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欧盟反倾销二级立法中缺乏明确的市场经济或者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其反倾销机构实际执行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隐性规则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和歧视性。“反倾销基本条例”关于市场经济待遇与单独待遇的现行立法和执法亦相当武断、不合理。在当前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特别是欧洲深陷债务危机的大背景下,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目的与天然属性。

关键词:欧洲联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制度;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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