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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0-11-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效率之争——从《荒政》和《叫魂》说起 屈永华;

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张晋藩;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 汪全胜;

荀子礼法学说新解 周伟;

论金世宗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孙振江;

《春秋公羊传》之规范性命题论考 朱腾;

1981: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 刘松山;

在艺术和巫术之间的宪法解释——对《解读宪法》的再解读 陈林林;

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薛小建;

商标抢注行为浅析与防范 刘燕;

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 刘文科;

再论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梁小平;陈志伟;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张明楷;

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姜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 耿利航;

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 杨成铭;

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 陈学权;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栗峥;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谭志君;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 马永梅;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陈小曼;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及利益平衡要求 张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为权力形态的晚清公共舆论 王银宏;

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效率之争——从《荒政》和《叫魂》说起

屈永华

【摘要】:《荒政》与《叫魂》中的主题事件均发生在同一历史条件下,但二者在关于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效率上得出的结论截然相反。诺思关于制度的配置性效率与适应性效率的理论可以解读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效率之争。一方面,由于君主获取官员是否尽职尽责的信息成本过大以及官员选拔标准的非专业化倾向,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缺乏配置性效率;另一方面,官僚制度的创建及其变化发展较此前的制度更有利于实现国家目标,并和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相协调,因而具有适应性效率。

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张晋藩

【摘要】:中华法系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农本主义的经济形态、稳固的血缘地缘关系、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独尊儒术的意识形态以及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构成,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乃至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影响。分析总结中华法系与传统国情的内在联系,不仅可以准确地抽象中华法系的特点与发展规律,而且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历史借鉴。

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

汪全胜

【摘要】:立法后评估主体是组织、实施、参与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团体或个人,一般有内部评估主体与外部评估主体之分。我国现阶段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其评估主体是典型的"内部评估主体",其有一定的优点但不足之处也较明显。为实现立法后评估结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我国宜建立多元化的立法后评估主体。

荀子礼法学说新解

周伟

【摘要】:战国变法运动有力顺应了宗法封建国家崩溃后新君主的建国问题。纯物量精神的法家"法治"成就了政治社会的客观化,这种物化的治道是中国法发展的一次重大转捩。荀子有效回应了法家的这一发展方向,它会通义理与时势,使道德主体坎陷为知性主体,以周孔礼义之统涵摄战国法家"法治"。道统上"歧出"的荀子礼法学说开出了传统中国正统法律思想。

论金世宗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孙振江

【摘要】:金世宗是中国北方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集团中较为开明、较有远见的政治家。他借鉴了中国历代帝王的治国经验,汲取海陵王暴政的深刻教训,尊崇儒学,以法治国。他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主要表现在:法弊当更张,礼法结合;调平法律,宽猛相济;整饬吏治,赏罚信明;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提倡节俭,力戒奢靡。在他的治国思想指导下,适应当时金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81年: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

刘松山

【摘要】: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委员会,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1981年酝酿和设计的,未能提交正式的会议讨论即放弃了。进入19825月后,在全民讨论和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中,很多方面要求改革宪法监督制度,代表性的意见之一还是要求设立宪法委员会,但是,这些意见没有被采纳。宪法委员会的方案没有成功,主要是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下,它很难有存在的空间,一些重要的政治人物对它持否定态度,当时的社会背景也几乎不允许宪法委员会产生。回顾和分析这段历史,对于如何认识、完善和构建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征地补偿制度法律问题探讨

薛小建

【摘要】:征地补偿是一项宪法制度。国家享有征地的固有权力。但如同国家享有其他权力一样,国家行使这项权力必然伴随着一定的宪法义务与宪法责任。补偿就是行使征地权力必须履行的义务,获得补偿则是被征地公民享有的权利。征地补偿说到底就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中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起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历部宪法中都有征地之内容,但直到82宪法及其修正案通过以来,第一次确立了征地与补偿的唇齿关系,有了较为完整的征地补偿宪法规范。征地补偿必须具有宪法明示或认可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而非"建设""国家建设",通过正当而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和可行的救济机制平等地保护城乡公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完善中国征地补偿制度不可或缺之因素。

商标抢注行为浅析与防范

刘燕

【摘要】:商标抢注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防范并有效制止商标抢注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

刘文科

【摘要】:营业(Gewerbe)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上的特有概念,既可以指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财产,也可以指称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活动。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作为一项商法上的法律概念,区别于民法上的"集合物"的概念,以其整体性的特点而成为商人所有权的客体。

再论死亡补偿费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梁小平、陈志伟

【摘要】:死亡补偿费属于财产损失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具有精神抚慰的功能。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该解释第18条以及法释[2001]7号规定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相冲突,引发适用法律的困惑。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更加剧了这一困惑。应该将法释[2003]20号第293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死亡赔偿金"修改为"死亡补偿费",解决法律之间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维护法制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张明楷

【摘要】: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为前提。但是,这种观点形成了明显的处罚漏洞,导致处罚的不公平。应当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只要故意引起或者促进他人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分别成立教唆犯与帮助犯;就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而言,正犯故意只是表面要素,仅对区分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起作用。

社会资本理论的入径及对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

姜涛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中国,刑事政策实施正在遭遇着民众认同危机。社会资本因重点关注一般民众与国家政策之间的信任发生机理,不仅能以制度理性吸纳公民参与刑事政策实施,而且还减少了刑事政策实施中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冲突,因而是一个颇具有解释力的分析路径,于刑事政策实施的意义重大。从这种意义出发,刑事政策实施的策略与技术亦随之发生变化,并应着重处理好其与政策文化、公民参与、专家系统、信息披露之间的多重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

耿利航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关系研究

杨成铭

【摘要】: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设计和调适取决于国家现有的政权结构和对人权事务的态度。在总体上,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并没有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性和独立性产生冲击,国家人权机构普遍尊重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国家人权机构可通过向国家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或提起诉讼,提供专家意见或协助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等形式向国家司法机关提供帮助。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国家司法机关正确行使其司法权,部分国家人权机构有权对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监督。为了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国家人权机构通过请求司法机关协助调查和申请司法机关执行其决定等方式利用司法资源。国家人权机构司法化仅在少数几个国家出现,但部分国家人权机构在其人员构成和职权等方面包含司法成分。

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

陈学权

【摘要】:DNA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神坛上。然而,揭开DNA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却发现:DNA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得出的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且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和错误。因此,DNA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证据都会失真。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DNA证据观,确立和完善DNA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机制。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栗峥

【摘要】: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体现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张力,并延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正义路径——一种是经现代媒介手段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感官正义";另一种是现代法治所一贯追求的司法正义。传媒与司法的偏差越来越大,谨慎对待与妥善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将有利于对现代法治的保护,防止传媒因自身的扩展特质而肆意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防止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以非正常性压力左右中国司法的自觉性与独立性。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多元模式

谭志君

【摘要】: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模式。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传统的救济模式,但由于犯罪人赔偿能力的限制等诸多原因,刑事被害人很难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遭受经济与精神上的双重煎熬。于是,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模式被提上议程,有些地方还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应急性的,还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使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获得可持续性。无论哪种模式,单一的救济模式都不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应实行刑事被害人的多元救济模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

马永梅

【摘要】:公共秩序作为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断依据之一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公共秩序含义模糊,对其适用应该进行狭义解释,采用"结果说",并且只有在明显违反时才可适用。我国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对公共秩序制度也应严格适用,加大国际民商事领域合作步伐,实现国际民商事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

陈小曼

【摘要】: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的必要条件。当前,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与之配套的《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基础设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广泛有效的适用过程中确定了有关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则明细,确保对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保证海上油类运输得以顺利进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及利益平衡要求

张红

【摘要】: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及利益平衡理论是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石。TRIPS协议作为国际协议,要求成员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且在平衡各成员利益基础上,构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不同于海关传统职能特点。其执法程序的诸多环节体现了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相关利益法律调整的平衡性要求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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