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保护的反社会契约解释——兼与赵迅先生商榷 冯辉
摘要:社会契约作为一种肯定性理论基础的功能,要远远小于其作为一种否定性理念判准的价值和适用程度。社会契约理论的价值不在于演绎和证成,而在于批判和反省,其实践意义应通过"反社会契约"的解释来获得。社会契约理论强调初始缔结中的主体自由和平等、缔约内容的抽象和固定、在后续调整中对国家权力过分倾斜、对人民权利采取外生性和整体性视角等观点,在弱势群体问题的映照下呈现出难以自洽的逻辑缺口,因此需要从"反社会契约"的视角予以完善。易言之,社会契约应为检验国家合法性的至高理念,而弱势群体保护则是判定社会契约是否达到目的、从而国家是否合法的终极性标准。
西夏法典对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创新——以《天盛律令》为视角 邵方
摘要: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受中华法系定鼎之作《唐律疏议》的影响,在立法思想、立法模式上与中华法系的特征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体现了西夏法律对于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传承,同时西夏法典中所包含的党项民族特有的内容,是西夏法律对于中华法系的发展和创新。
当代法理学的宣称与论说——2010年海峡两岸法理学讨论会综述 冯威
摘要:正在法学理论研究日趋多样化与精致化的今天,"海峡两岸法理学讨论会"的召开乃是一种宣称,她表明:汉语世界的法理学研究者们热切期待着直面同台交流;同时,就法理学基本问题、研究范式与可能结论上存在的分歧,他们已有心理和智识上的准备,如无根本抵牾,当秉持开放心态相互切磋。
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 马小红
摘要:西方宪政在近代能够影响中国并在中国发展,首先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与近代宪政相契合的因素,自鸦片战争到戊戌变法半个世纪,中国社会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探讨和逐步接受,说明中国传统对西方宪政审慎而积极的态度。1905年后,迫于战争威胁的中国加速了宪政的实践,正是这个加速使传统在宪政的发展中失落,人们过于注重形式而忽视宪政所需的文化土壤。
清末五大臣对德国宪政的考察 柴松霞
摘要:1905年,在内忧外患的情形下,清政府首次派出以王公大臣为首的考察团赴欧美日等国考察政治,这不仅拉开了清末预备立宪的序幕,而且推动了清末立宪运动向纵深发展。此次考察团出洋,对德国的宪政考察尤为仔细,收获颇多,考察大臣的宪政思想得到升华,他们回国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清末预备立宪的进程和走向。如此,清末不仅通过日本这个间接途径,而且通过派员出洋考察这个直接途径学习、移植德国法律。
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韩松
摘要: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探析——以郑州市国土局闲置土地信息公开案为典型例 裴婷婷
随着我国近年对政府信息公开日益重视,公众参与决策的热情日渐高涨,政府公信力也随之大大提高。但是,并非事事顺意。由于深受保密传统和保密文化的影响,加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不尽完善等多种原因,许多政府信息不能及时公开,甚至有些时候即使在公众强大舆论推压之下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种现象不仅有损公民的知情权,也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极其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高。"郑州市国土局闲置土地信息公开案"就是其中典型一例……
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 范依畴
摘要: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中国古代离婚形式之一,是与"七出"、"义绝"离婚形式并列的离婚形式,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形式,相当于今日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准确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古代的"和离"和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非典型担保共性解析 邸天利
摘要:正当今商品经济时代下,企业之间贸易频繁、标的庞大,为满足企业日益膨胀的融资需求,金融体制不断创新,创设出诸多的新型融资及担保方式。这些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突破了传统典型担保的条框约束,程序简便、操作灵活、更具效率,因此颇受欢迎,在实践生活中大放异彩。
债权让与融资的法律障碍及其克服 崔聪聪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情况更为严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近年来,转让债权开始成为企业的融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的困境,但因其存在双重让与的风险以及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的缺陷,再加上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让与的情形比较普遍,因此债权让与难以迅速发展,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仍然没有改观……
刑法信条学中的若干基本概念及其理论位置 王世洲
摘要:刑法信条学是关于刑法基础理论的学问。刑法信条学中的基本概念是各种刑法理论都必须讨论的内容,构成了现代刑法学的基本支柱。当前在我国有重要影响的几种刑法理论,分别使用了"刑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为"、"行为构成"与"犯罪构成","违法性"、"错误性"与"正当防卫",以及"刑法性责任"、"罪责"与"免责"等概念。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证明了现代刑法学在犯罪构造理论方面所共同讨论的基本概念包括:第一,刑事惩罚的社会认同基础与一般准则;第二,犯罪在形式上的入罪条件;第三,犯罪在实质上的出罪条件;第四,犯罪在刑事政策上的宽恕根据。通过分析和总结来认识刑法信条学中的基本概念,不仅有利于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加快法治发展的速度。
公司登记中的政府角色 王妍
摘要:政府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扮演何种角色,是为民作主的全能政府,还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抑或是无为而治的放任政府?我国长期的公司登记实践已经证明,由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对公司登记进行实质审查并没有使公司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更加令人信服,在公司登记领域奉行全能政府的"好政府"哲学并不可能真正实现"好政府"的愿望,而以满足市场经济要求、为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有限政府可能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对"好政府"的诉求。当下我国已经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在公司登记中实行形式审查原则,这是公司登记领域中"好政府"哲学思想的转变,但是,这种哲学思想在当前需要更多的制度安排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准入问题 尹翔
摘要:作为外资市场准入监管的措施之一,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制是最直接的方式。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额的限制来自三个方面: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比例。这三项法律要求表现为一种数量限制,实质上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需求和对外资并购的导向,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和作用。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 陈光中、肖沛权
摘要:司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同时具有社会公信力;它来源于法律权威、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它的权力要件由司法主体的专门性、司法的高度法定程序性、司法活动的强制性、司法的判断性和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性等五方面内容构成。时下,我国司法权威式微,司法公信力低下。在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保证司法独立、防治司法腐败以及防止冤案错案发生等有效措施,以树立和加强司法权威。
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观察与省思 张建伟
摘要:统一司法考试是在精英司法的理念下确立的制度,在实行精英司法预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今行之8年,已到加以观察与检讨之时,需要改进以实现精英司法的理想。统一司法考试的运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通过率不断攀升、对考试没有次数限制等等,这与实现精英司法的理想还存在一定距离。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 周赟
摘要:“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能动性”是一对紧密关联但却明显有别的一对范畴。前者是关于司法或司法过程的一种主张、追求或理念,而后者则是对司法性状的描述。然而,目前学界似乎并没有清楚且有意识地界分二者,进而导致在讨论司法能动主义问题时往往游移于两种不同的主张而不自知。这两种主张是:一种认为司法能动性首先是一个有-无问题,其次才是一个多-少问题,因而所谓司法能动主义即主张司法应当具有、并尽可能多地发挥能动性;另一种则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恒定存在的,因而只有多-少问题,也因而所谓司法能动主义即一种关于司法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主张。深入分析后发现,前者是一种建立于对司法幻想基础上因而逻辑上就无法成立的主张,而只有后者才可能成立。
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个《规定》 汪海燕
摘要: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两大突破:第一,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展到物证和书证;第二,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然而,这两个规定有其内在的缺陷。这不仅表现为两个规定缩小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而且其中的有些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这很有可能使得被寄以厚望的两个规定变成一场“立法秀”。
法律事实建构论的主体之维——以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杨波
摘要:事实发现理论围绕发现客观事实而构筑其理论框架,对于主体的地位和价值缺乏应有的考虑和关注。法律事实建构论突破了主客二分的思维定势,着眼于具有差异性的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从而发现了主体的真实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检察官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主要承担者;被告人则主要是攻击、改写控方的事实内容;法官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组织者,间接影响法律事实的形成。
自由裁量与裁量正义——读戴维斯《裁量正义——一项初步的研究》 刘晴
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司法部大厦毗邻宾夕法尼亚大道一侧的门石上,镌刻着这样五个大字:“法终暴政兴”。这一格言旨在警示人们:法治优于人治,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只有在法律的规制之下,才能防止暴政的发生,确保个人的自由。但是,进入司法部大厦的人们很快就会发现……
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 胡铭
摘要: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不仅正在改变着社会生活,也正在改变着传统的刑事司法。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媒体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中无法被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实证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刑事司法和媒体交织在一起、难舍难分,这背后则是更为复杂的宪政层面的价值博弈。作为应对,一方面媒体应以合理方式、有限程度地介入刑事司法;另一方面法律人应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审视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