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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1-10-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论文

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陈兴良

摘要: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试论中国诗教传统的社会批评功能:从言者无罪到表达自由 苏亦工

摘要:孔子曾将诗的社会功能表述为""""""""。其中的"",汉儒多解释为"刺上政",即以政治批评为核心形成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肇端于先秦,成熟于两汉的儒家诗教传统绵延两千余年,曾经对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过持久而广泛的影响。即便是以歌功颂德为主的"",也常寓规谏劝勉于颂美之中,乃至有所谓"虽颂皆刺"之说。中国古人"言者无罪"的政治理想是诗教传统的另一厚赐,堪与当今西方的表达自由理念相映成辉。我辈炎黄传人坐拥如此丰厚之文化遗产,理应光大传统,推陈出新,将中国古代"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道德理想落实到制度和实践层面。

认真对待权力:公共预算的法律要义 熊 伟

摘要:与公共财政相适应,预算在凸显其"公共性"的同时,更多地表现出"权力性"。践行民主财政,实现人民对政府的控制,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必然要求。公共预算必须认真对待权力,正因为如此,预算作用的发挥与一国权力架构息息相关。不过,预算法侧重于相对微观的程序控制,其技术性超过政治性,难以承担制约权力的全部重任。虽然中国预算改革进展多年,成绩显著,但是,其所赖以发挥作用的权力体制并未理顺,因此,只能谨慎评估中国预算改革的进步空间。而对于预算法的修改,更应该认识到其有所能,有所不能,不宜对其寄予太高的期望值。

比较法语境下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 王 军

摘要:对"可赔偿的损失"的界定,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在大陆法系民法典的框架下并没有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这与法律运作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有关,与作为侵权法基础的理念和方法也不无关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就此确定了列举某些受保护的权利、排除其他权利的模式,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产生了直接影响。

强制执行公证问题研究 邱星美

摘要: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大,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止"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

秘密侦查立法宏观问题研究 程 雷

摘要:当前我国秘密侦查手段日益扩大适用,同时法治化状况低下,立法薄弱、执法混乱、司法无力,从而导致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双重价值受损。目前秘密侦查立法已经纳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有必要就立法中的若干宏观问题展开研究。首先需要衡量目前秘密侦查的法律规范状况与成因,其次应当评估实践中手段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立法中的各种障碍及克服途径,最后有必要探讨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及疑难问题如何破解。

观念、制度与技术:从水案透视清代地方司法——以山西河东水利碑刻为中心的讨论 李 麒

摘要:清代山西河东地区围绕争夺水资源使用权而展开的水权诉讼时有发生。这些水案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利益的重大性、案情的复杂性以及国家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性等而成为"麻烦案例"。水案的处理过程,展现了清代地方司法的某些特征。从观念上来看,民众提起诉讼,可视为权利的一种追求与维护;对于将"无讼"奉为信条的地方官员来说,也不得不作出现实的回应。从制度上来看,调判结合、多级复审构成了清代司法在制度上的基本特征。调判结合加强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多级复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司法权威。从司法技术上来看,查明真相以及裁判依据上的"情理法"特征,表现出实用理性的精神。

l 评论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中国经验、问题与出路 张千帆

摘要: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在不同时期呈现相异的经验与问题。1949年到1990年代初的财政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大起大落,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虽然基本实现了预设的目标,但仍然存在没有解决税制不平等并且按税种划分收入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等问题,虽然分税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在整体上基本到位,但是各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要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只有在诸多方面实现财税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比如分税制的收入划分应遵循效率、公平和适应等原则;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获得合理分配;在地方获得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应更加明晰。

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 王建学

摘要: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地方团体法人及其事务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获得宪法保障,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刻变革,表明央地关系法治化进入宪法层次。我国宪法规范虽然也设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主体范围,但由于"公法人"观念的缺乏,以及国家与地方事权划分的不明确,地方远谈不上基本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逐渐在宪法层面发展地方团体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试析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内法依据 张 伟

摘要"巴黎原则"要求国家人权机构必须依各国宪法或法律设立。据此,各国可以结合自身的历史发展需要,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内立法方式。从部分国家的实践来看,有的国家在宪法中用专门章节,以宣誓性的语言提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随之以一般法律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全面、详细设定机构的具体职权;有的国家则通过一般法律,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必须加紧考虑设立类似机构的国内法的依据。

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刘道纪

摘要:情、理、法的冲突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理出于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法出于公理与天理。法不容情的""指的是私情,而法要容情的""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广泛认同度和代表性的世情与民情,只有通世情民情的法才是赢得民众认可的法,只有达公理天理的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法,""""是一部良法的前提与基础。法之所以要容"",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因为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凡是违背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的法,迟早要被修正或废止。法与情交融的途径在于立法的人本化,司法的人性化,执法的文明化,当法律有悖于世情民情或两者发生冲突时,作出退让的应当是法律。

从证据到事实——比较法视角的证明过程分析 张 弘

摘要:事实认定是证据裁判的基础。如果将事实认定的过程比作建筑一座大厦的话,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犹如构建事实大厦的砖块,证据规则作为一条主线,扮演合理、科学、正当化构建大厦的灵魂和体系保障。事实认定的思维基础是逻辑思维,在思维本质基本相同的前提下,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明过程中存在诸多程序和证据法上的差异。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裁判的正当性,精确性是正当性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是惟一目标。在正当性标准下,对证据规则与正当程序的研究变得十分重要。证明责任在普通法系的证明中发挥激励性作用,大陆法系的法官与当事人存在证据责任方面的互补。从证据到事实,由证明作为连接的桥梁。事实认定作为证明的结果,是证据、证明方法、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诉讼模式等诸多程序和证据因素的综合产物,其中任何一种因素都会对证明结果产生影响。

死刑案件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党建军、杨立新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在一定范围内被运用。由于相关立法不甚完善以及理论研究不够深入,补强证据规则尚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死刑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因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问题而不予核准的案件大都与审查判断证据不当有关,甚至可以说,与该规则适用不当直接相关。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 李芳晓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但是,是否应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甚至免除死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从我国"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传统、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几个方面分析,该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是合理的。

唐律与《贞观政要》的吏治——一个以吏治为结合点的视角 王立民

摘要:唐律与《贞观政要》中都有吏治的内容。《贞观政要》记载的关于吏治的内容与唐律中吏治的规定关系密切,表现为:《贞观政要》中的吏治思想有唐律的吏治规定作支撑;《贞观政要》中有些诏令的内容演变成唐律吏治的规定;《贞观政要》中关于吏治的要求和规定丰富了唐律吏治规定的内涵;《贞观政要》中对官吏的要求补充了唐律的吏治内容等。还需关注的是:唐律与《贞观政要》的吏治具有互补性;唐律与《贞观政要》吏治的理论基础都是民本思想;唐律与《贞观政要》吏治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唐律的修订和在《贞观政要》中有重要影响的人物有重合等。

l 读书札记

洛克的“创世纪”——读《政府论》 林国基

正文:在洛克眼里,费尔默的《先祖论》是“一本企图要为全人类设置锁链的书”,一首为暴君尼禄们写就的颂辞。以费尔默为代表的“君权神授”的辩护士们,尽管诉诸具有极强革命色彩的旧约“创世纪”,但却篡改了创世的剧情和创世主的意图,他们苦心经营,从中锻造了一副奴役全人类的锁链……

合宪性推定与塞耶谦抑主义——读《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范围》 王书成

正文:塞耶(James Bradley Thayer,1831-1902)在美国历史上深深影响了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法兰克福特等一批大法官,影响了美国宪法学、法学乃至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不在于他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而更多地在于他在哈佛法学院从事科学教研时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上的卓越建树……

l 文选

司法“零距离”何以可能?——论如何应对社会与司法疏离的挑战 陶世祥

摘要:从基本的法治共识和司法的本身规律来讲,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现代化的当然要求。但是,司法职业化的极端发展又有导致社会与司法疏离的危险。法官的职业理性与大众的情理正义观之间的冲突、司法程序的技术性、普适性与大众生活的经验性、局部性之间的背离,以及司法结果的单一性、可执行性要求与大众诉求的多元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等因素是导致疏离的主要原因。面对实践中的两难,我国司法改革应在借鉴国外司法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提高当事人程序参与的实效性、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构筑现代司法服务体制、加强民众司法教育等方面,来预防社会与司法疏离危险的发生,从而有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司法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刑讯逼供”的系统分析与控制 周凤婷

摘要: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顽固性。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无论从观念上、制度上还是其他方面着手,都不能采用单一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而上学方法,而必须运用系统思维,也就是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造成刑讯逼供问题的系统结构和外部环境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才可能为刑讯逼供问题的整体解决构建有效的观控模型。

论行政行为的送达 田 瑶

摘要: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送达理论的司法倾向使行政法学者们基本上忘记了其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地位。理论研究的滞后和偏向对行政法治实践造成了负面效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送达,但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和行政法中的送达不可一概而论,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中的送达仍然是司法上的送达。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规制若要有效,就必须注意到行政行为中的每一个环节,其中在行政程序中疏漏送达制度是非常致命的。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应当将行政行为送达作为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一方面,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应当有行政行为送达的板块,使其成为独立于司法送达的特别送达制度,使其从行政行为生效这个狭窄的理论范畴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行政行为送达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应当进一步深化、进一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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