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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2-01-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关系研究 杨成铭

摘要:国家人权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是洞察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窗口"。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发起或参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创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属于国家人权机构管辖和调查的对象,国家人权机构可以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与申诉人之间的人权纠纷,部分国家人权机构还可就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人权作出决定,并可对救济人权的方法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少数国家人权机构还可执行上述决定。总体来看,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人权保护工作的补充,这种补充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人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来实现的。

易读性传播:法律传播中的语言解码与理解 郑金雄

摘要:法律传播的任务是让社会成员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语言和行为,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基于专业术语的"速记"特点以及法律语言所承载的社会身份甄别功能和利益功能,法律语言的抽象式表述已成为传统,构成了逻辑自洽的形式语言,使得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的通俗性需求存在着冲突。因此,遵循维特根斯坦"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哲学思维,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就是将法律语言从形式语言"解码"为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嵌入"生活形式",回到赖以生存的、具体的生活形式,通过对不同法律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使统一的专业术语与人们不同的生活形式对接,获得它原本的含义。

唐代律令用语的规范内涵——以“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为考察对象 赵 晶

摘要:唐代律令中"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一法律用语究竟是指价金没官,还是指买方丧失价金追索权,卖方保留田价,从《唐律》的版本及其与《宋刑统》引录唐令的方式可见,《唐律》"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并非"讹衍"或是《宋刑统》误植,因而与"没官"说矛盾,且其所规范的行为与《唐律》所规定的"没官"条件并不相契。从该用语所适用的共同前提,吐鲁番文书及唐代土地交易的实况可见,买方因未履行申牒义务而遭致丧失价金追索权的处罚,既符合法理,也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实现社会财富相对均匀。敦煌文书和族谱所载现实案例也表明,当时的民事法律活动在"法无明文禁止"及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对这一倾斜性立法进行了适当变通。

以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 徐 爽

摘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0年如期形成,标志着法律日益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制度手段。从政策调控到法律体系——这一公民权利保障途径的变化,正是改革30余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快速立法"的社会背景及深层原因。业已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法律保障权利,又通过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法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整合。当下,继完成民生立法的工作重点后,未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注点应转入公民有序参与的政治权利领域。

美国共和政制:形式与目的的统一——重读《联邦党人文集》 刘晨光

正文:说到美国宪政,人们往往首先就想到"三权分立",而宪政本身即意味着"限政",其根本意图乃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却意识不到,宪政在根本上乃是一种治国术,而美国宪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并不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反在于树立联邦的权威。随着更多思想学术资源的引入与理论视野的打开,随着中国社会科学主体意识的自我觉醒,国内政法学界对于西方政治与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教条陈说的过程,而是开始在更多的反思中予以再理解,以图更全面、更深刻地把握过去由于各种原因而有……

拯救边缘化的比较法——读《比较法:法院与书院》 苏彦新

正文:巴兹尔·马克西尼斯教授是英国荣誉皇家大律师,他获得雅典大学、剑桥大学、根特大学、慕尼黑大学、牛津大学以及巴黎第一大学(索邦)博士学位或荣誉博士学位。他创建了牛津大学的牛津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曾担任牛津大学的欧洲法与比较法教授。现转任伦敦大学学院普通法与民法教授。他独著或合著有29部著作。在美国、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以及荷兰的法律期刊发表有120多篇……

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 王新宇

摘要: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民国时期这一立法上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种性别权利的突破。但女子财产继承权体现的仅仅是一种权利能力,而不是行为能力;无论是未嫁还是已婚,女性都没有真正的财产支配权。一方面是女性权利依然处在家长权、夫权之下,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不具有行为能力,甚至在债务继承时家境贫寒之女反受继承权之害。这场立法突变实则利弊各半,原因在于这项法律变革基于一场政治运动,而不是社会变迁的结果,这对现代法律变革极具启示。

证明困难解决体系视野下的刑事推定 褚福民

摘要:变更待证事实方式、严格责任、阶梯型罪名体系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它们与刑事推定一起构成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体系,三种方式的存在为准确定位刑事推定提供了坐标系。通过分析三种方式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有效性、适用范围、正当性,可以初步勾画出刑事推定在解决证明困难体系中的定位。

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本土化路径——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之积极贡献为视角 南杰·隆英强

摘要:藏族"赔命价"习惯法是贯穿于整个藏族历史文化中的最重要的本土法律文化,是中国本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至今仍然在藏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误杀、误伤、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应正面评价和借鉴藏族"赔命价"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促进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评陈兴良教授的“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一文 庞冬梅

摘要:Tatbestand(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犯罪论体系的核心。中俄和德日学者在继承费尔巴哈的Tatbestand理论基础上各自发展了自己的理论,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学者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以贝林为代表的德国学者则对它进行了切割,把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犯罪构成中排除。"四要件""三阶层"只不过是中俄和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四要件"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三阶层"也有各种不同的组成,应当将它们纳入到中俄与德日犯罪论体系之中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

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视域中的环境犯罪立法与解释 赵 星

摘要: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是刑法的客观功能,强化法益保护要求我们设立环境具体危险犯和环境过失犯,完善权利保障要求我们不设立环境抽象危险犯,慎重在环境犯罪中规定严格责任。对于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的解释应当持刑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结合的立场以在实践中协调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

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 王欣新、周 薇

摘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是解决关联企业重整挽救的一种特殊方法,也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单体企业重整,在启动程序各环节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立法上对合并重整的原则、申请人、管辖、审查判断标准等问题进一步详加规定。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16 宋良刚

摘要: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 陈永生

摘要:赵作海案件的曝光推动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并使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速度加快,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界以及法学界对赵作海案件的反思都远远不足。导致赵作海案件发生的原因,除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外,还包括不少其他问题,如地方政法委的不当协调、司法鉴定检材的选择发生错误、违背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基本规则、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等。要防止类似冤案再次出现,必须对我国相关制度与体制进行深刻改造。

中国刑事和解价值之辩 曾友祥

摘要:刑事和解是在中国犯罪被害补偿制度缺位,被害人财产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借助表面的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疑难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的光环,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的改革探索。由于刑事和解恶化司法公信力最终妨碍社会和谐,否定存疑不起诉制度和存疑无罪裁判制度而存在倒退回有罪推定原则的危险,破坏刑事诉讼应有的秩序性而可能使刑事诉讼陷于无规则和难以预测的状态。因此,对这一改革探索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滥用民事诉权及其规制 邵 明

摘要: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刑事诉讼认识论研究中的基本范畴 韩 阳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础性制度知识、教义性知识和反思性知识。刑事诉讼法哲学应当探讨的问题域和基本范畴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基础性知识和教义性知识的基础上凝练出能够涵摄和解释这些基础制度知识和教义性知识的刑事诉讼法原则、原理或一般理论,进而确定原则性或原理性知识的知识边界,以期寻找我们可以论证的对象;二是在获得上述原则性或原理性知识的基础上,探讨如何以确信的方式从哲学层面对其加以论证。

法律适用中的国家利益 孙 建

摘要: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合理性值得分析。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分析和对依国际私法规则与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分析,各国应在全球化合作理念关照下,摒弃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坚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内外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顺应国际社会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势。

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与法律突围 张德峰

摘要: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当前的民主困境主要表现在民主管理主体缺失、民主参与利益丧失、民主管理外部环境缺乏三个方面。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有助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的突围:首先,解决民主管理主体缺失的途径包括明确信用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属性,同时,在保障民主管理有效的前提下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吸收非社员股金;其次,解决民主参与利益丧失的途径在于保障社员的利益,包括调整"投资股""资格股"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约束信用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第三,解决民主管理外部环境缺乏的途径在于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这要求按照独立原则改造信用合作组织体系,改革信用合作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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