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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2-06-2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中国高校系列专业期刊》创刊致读者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展开和出版体制改革的推进,高校期刊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由于高校期刊体制多年不变,一校一家综合性学报的现状已无法满足高校社科事业的发展要求,填补高校一级学科权威期刊的真空,创办打破校域界限、统摄高校科研力量的一流专业期刊已成为高校社科研究的迫切需求。为此,入选教育部“名刊工程”的二十多家综合性学报迈出专业化、集约化和数字化发展的步伐。即将呈现于读者面前的“中国高校系列专业期刊”就是联合打破校域界限、创建高校一级学科专业期刊的初步尝试。

民主法治: 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李贵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中山市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基地)

摘要: 从秦汉到清末的中国社会,是以先秦法家理论为基础的专制法治社会。经历近代社会大转型,民主法治是它的必然归宿。民主法治就是西方的Rule of Law。这是自清末法制改革起,改革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但由于有宪法而无宪政、当权者为个人私利玩宪法宪政、法学界缺少法治理论的系统探索以及法律职业团体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准则等,导致法治近代化的艰辛曲折。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最终一定会实现,“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当作为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前奏。

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学院

摘要: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 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刑法主观主义原则:文化成因、现实体现与具体危害 刘艳红、马改然(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 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中国近代保密法制与新闻自由 张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

摘要: 清末以来,列强环伺、内乱绵延。为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清政府和民国政府积极进行保密法制建设,建立电报保密制度、军事秘密保护制度和新闻保密审查制度,颁布刑法典,惩治泄漏国家秘密犯罪。保密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为抗战中的保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中国近代保密法制未能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袁世凯时期甚至以保密为名迫害新闻媒体,造成新闻业的重大衰退。国民政府保密法制也有过于严厉之处。这给保密法制的发展蒙上阴影。如何妥善处理国家保密权与新闻自由以及公开的关系,是中国近代保密法制未能完全解决的一大难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范畴——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王贞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基本权之干预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的行为。强制性和程序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强制措施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依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与羁押的替代措施。二者在目的指向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实现方式上存有区别。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理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

现状还是底线?——征收拆迁中的补偿与规则适用 丁利、韩光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律规则在界定初始权利之后,通常会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提供保护。但目前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是一种比责任规则更为残酷的规则。在这一残酷规则下的博弈形式中,政府官员、拆迁人和法官形成了结盟以最大化其共同利益,而被拆迁人的所得仅仅基于其最基本的底线。由于外在客观价值标准( 如公共利益) 缺乏明晰界定,因此笔者主张需要回归适用最基本的财产规则。而物权法的颁行并没有改变现实的博弈均衡,因为诸如集中的政治权力和独立司法权的缺失等更基本的规则没有发生变革。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刑法修正案( ) 废除13 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公共听证的理想与现实——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 许传玺、成协中(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摘要: 源于普通法之自然正义原则的听证制度,因可为当事人提供意见表达与利益交涉的平台,而成为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制度装置。但与私益听证主要代表消极的防御权不同,公共听证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多种公共价值,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制度支撑。我国的公共听证理论,未从根本上区分代表防御权的私益听证和代表民主参与权利的公共听证,因此造成了制度建构的诸多误区。公共听证的引入,旨在破解公共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结构化与单向度,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一种制度化的渠道; 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共听证程序设计与运作仍然延续了传统科层制习气,与民众之表达和参与意愿相去甚远,公共听证俨然已成为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制度装饰。公共听证因此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共听证的定位与价值,充实公共听证的民主取向,理顺公共决策与公共听证的逻辑关联,健全和完善公共听证的操作程序。

从惩罚走向预防——中国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研究 赵珊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府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公司信用重释 王坤(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 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孙积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 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 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地方政府融资中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角色配置与合法性探讨 历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地方人大针对地方政府融资中的还贷承诺进行审议和批准是否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步骤,伴随着地方债务风险一同引起公众热议。实际上,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的批准并非是产生地方财政债务风险的主因。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借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合法性角度分析,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批准的产生过程和具体操作履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能完善地方融资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角色配置,对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政治激励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会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献疑与商榷: 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说起——《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读后 杜金(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①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 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没有国家的国家理论——读《社会学与法学的国家概念》 赵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毫无疑问,“纯粹法理论”为“世纪法学家”凯尔森( Hans Kelsen) 赢得了更多的学术声誉。对此,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 的评价并不夸张: 如此敏锐地捕捉到法的规范性问题,历史上无人能出其右。除了两版《纯粹法理论》,国家理论、民主理论以及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制度设计,同样是凯尔森对人类思想与实践的不朽贡献。这里主要关注凯尔森的国家理论,尤其是国家与法关系背景下的国家概念问题。当然,之所以单独列出“国家理论”,只是为了突出言说的重点。实际上,凯尔森的国家理论是他的法理论的一部分,从作品的遗传性上看,他的国家概念更是他所接受的法理论的一种功能……

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 于志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软件的可替代性和在产品市场中的被支配性,是软件在创作方式和结果上与其他应受知识产品保护作品的主要区别。随着软件开放性源代码的出现以及开放性源社区的形成,复制源代码以及“逆向工程”成了侵犯软件知识产权新的行为方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在这个前提下,对软件产品知识产权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应该具有优先选择性。

守望法治: 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 田宏杰、温长军(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无疑是法律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研究 张智勇(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得税问题可分为三类: 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的所得税措施、影响服务投资的所得税措施以及双重征税。目前,这三类问题是分别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资条约和税收协定来处理的。从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资条约和税收协定的历史沿革和功能来看,目前的机制是可行的,这三种协定对于相关所得税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宏观调控语境下的公民权益保护研究 张家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宏观调控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特别是影响公民的参与权、诉讼权、知情权、隐私权、信赖利益等基本权益。实践中,由于对宏观调控指导思想的片面化理解、调控的法律程序缺失、公民维护权益意识淡薄、宏观调控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公民权益容易受到不当的损害; 对此,应构建责任政府,提高政府对公民权益的关注度,转变政府执法方式,提升公民权利意识,设置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法,从而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

《中国高校系列专业期刊》创刊致读者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展开和出版体制改革的推进,高校期刊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由于高校期刊体制多年不变,一校一家综合性学报的现状已无法满足高校社科事业的发展要求,填补高校一级学科权威期刊的真空,创办打破校域界限、统摄高校科研力量的一流专业期刊已成为高校社科研究的迫切需求。为此,入选教育部“名刊工程”的二十多家综合性学报迈出专业化、集约化和数字化发展的步伐。即将呈现于读者面前的“中国高校系列专业期刊”就是联合打破校域界限、创建高校一级学科专业期刊的初步尝试。

民主法治: 法制现代化的诉求 李贵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广东省中山市孙中山法治思想研究基地)

摘要: 从秦汉到清末的中国社会,是以先秦法家理论为基础的专制法治社会。经历近代社会大转型,民主法治是它的必然归宿。民主法治就是西方的Rule of Law。这是自清末法制改革起,改革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但由于有宪法而无宪政、当权者为个人私利玩宪法宪政、法学界缺少法治理论的系统探索以及法律职业团体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准则等,导致法治近代化的艰辛曲折。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最终一定会实现,“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当作为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前奏。

私人自治的政治哲学之维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学院

摘要: 从政治哲学视角来看,私人自治具有个人性与消极性,即为一种个人自由与消极自由,而非集体自由与积极自由。私人自治的原则化实系国家向私人让渡部分立法权,使私人分享立法权,成为立法者,得藉其自主的立法行为创设规律私人关系的规范; 国家虽然也要控制私人立法质量,但法定的控制规范较为形式与空洞,私人的立法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具有至尊地位。这同时也说明是私人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才是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源。为保障私人自治计,私法中公权力的运作应保持谦抑性,这一品性对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提出了多诉诸合意机制而少运用强制工具、慎重设立强制性规范、不以分配正义为念、审慎适用不确定概念或概括条款、对强制性规范奉行严格解释规则、将私法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权限规范与行为规范、重视司法形式主义的价值等要求。

刑法主观主义原则:文化成因、现实体现与具体危害 刘艳红、马改然(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什么是法律监督机关 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中国近代保密法制与新闻自由 张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

摘要: 清末以来,列强环伺、内乱绵延。为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清政府和民国政府积极进行保密法制建设,建立电报保密制度、军事秘密保护制度和新闻保密审查制度,颁布刑法典,惩治泄漏国家秘密犯罪。保密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为抗战中的保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但中国近代保密法制未能完全实现其立法目的。袁世凯时期甚至以保密为名迫害新闻媒体,造成新闻业的重大衰退。国民政府保密法制也有过于严厉之处。这给保密法制的发展蒙上阴影。如何妥善处理国家保密权与新闻自由以及公开的关系,是中国近代保密法制未能完全解决的一大难题。

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范畴——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王贞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对基本权之干预来实现程序保障目的的行为。强制性和程序性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基本属性,共同构成强制措施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依对人身自由的干预程度,可以将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与羁押的替代措施。二者在目的指向上具有同一性,但在实现方式上存有区别。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理顺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层次性和内在关联,有利于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

现状还是底线?——征收拆迁中的补偿与规则适用 丁利、韩光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法律规则在界定初始权利之后,通常会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提供保护。但目前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是一种比责任规则更为残酷的规则。在这一残酷规则下的博弈形式中,政府官员、拆迁人和法官形成了结盟以最大化其共同利益,而被拆迁人的所得仅仅基于其最基本的底线。由于外在客观价值标准( 如公共利益) 缺乏明晰界定,因此笔者主张需要回归适用最基本的财产规则。而物权法的颁行并没有改变现实的博弈均衡,因为诸如集中的政治权力和独立司法权的缺失等更基本的规则没有发生变革。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 刑法修正案( ) 废除13 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公共听证的理想与现实——以北京市的制度实践为例 许传玺、成协中(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摘要: 源于普通法之自然正义原则的听证制度,因可为当事人提供意见表达与利益交涉的平台,而成为行政决定合法性的重要制度装置。但与私益听证主要代表消极的防御权不同,公共听证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多种公共价值,是公共决策正当性的重要制度支撑。我国的公共听证理论,未从根本上区分代表防御权的私益听证和代表民主参与权利的公共听证,因此造成了制度建构的诸多误区。公共听证的引入,旨在破解公共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结构化与单向度,为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一种制度化的渠道; 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共听证程序设计与运作仍然延续了传统科层制习气,与民众之表达和参与意愿相去甚远,公共听证俨然已成为现代行政合法性的制度装饰。公共听证因此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性质上明确公共听证的定位与价值,充实公共听证的民主取向,理顺公共决策与公共听证的逻辑关联,健全和完善公共听证的操作程序。

从惩罚走向预防——中国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相关问题研究 赵珊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府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公司信用重释 王坤(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 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保险合同效力研究 孙积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 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 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地方政府融资中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角色配置与合法性探讨 历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地方人大针对地方政府融资中的还贷承诺进行审议和批准是否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步骤,伴随着地方债务风险一同引起公众热议。实际上,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的批准并非是产生地方财政债务风险的主因。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借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合法性角度分析,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批准的产生过程和具体操作履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能完善地方融资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角色配置,对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政治激励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会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献疑与商榷: 从“乔太守乱点鸳鸯谱”说起——《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读后 杜金(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文学作品、司法文书与法史学研究》①将“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故事与清代司法文书中的妄冒为婚案例加以比较,指出文学描述根本不能反映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事实上,“鸳鸯谱”并非妄冒为婚案件,乔太守的司法风格与明清牧令也没有本质差异。从其他描写同类案件的小说来看,文学作品固然存在虚构成分,但并不必然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同时也具有思想史和文化史研究的史料价值。妄冒为婚是否一定导致婚姻无效,明清律学家亦持不同见解; 不能以刑部在个案中的主张一概推断。

没有国家的国家理论——读《社会学与法学的国家概念》 赵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毫无疑问,“纯粹法理论”为“世纪法学家”凯尔森( Hans Kelsen) 赢得了更多的学术声誉。对此,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 的评价并不夸张: 如此敏锐地捕捉到法的规范性问题,历史上无人能出其右。除了两版《纯粹法理论》,国家理论、民主理论以及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制度设计,同样是凯尔森对人类思想与实践的不朽贡献。这里主要关注凯尔森的国家理论,尤其是国家与法关系背景下的国家概念问题。当然,之所以单独列出“国家理论”,只是为了突出言说的重点。实际上,凯尔森的国家理论是他的法理论的一部分,从作品的遗传性上看,他的国家概念更是他所接受的法理论的一种功能……

论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的优先性 于志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软件的可替代性和在产品市场中的被支配性,是软件在创作方式和结果上与其他应受知识产品保护作品的主要区别。随着软件开放性源代码的出现以及开放性源社区的形成,复制源代码以及“逆向工程”成了侵犯软件知识产权新的行为方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在这个前提下,对软件产品知识产权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应该具有优先选择性。

守望法治: 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 田宏杰、温长军(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 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无疑是法律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研究 张智勇(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得税问题可分为三类: 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的所得税措施、影响服务投资的所得税措施以及双重征税。目前,这三类问题是分别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资条约和税收协定来处理的。从服务贸易总协定、投资条约和税收协定的历史沿革和功能来看,目前的机制是可行的,这三种协定对于相关所得税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宏观调控语境下的公民权益保护研究 张家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宏观调控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特别是影响公民的参与权、诉讼权、知情权、隐私权、信赖利益等基本权益。实践中,由于对宏观调控指导思想的片面化理解、调控的法律程序缺失、公民维护权益意识淡薄、宏观调控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公民权益容易受到不当的损害; 对此,应构建责任政府,提高政府对公民权益的关注度,转变政府执法方式,提升公民权利意识,设置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并尽快制定宏观调控法,从而实现对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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