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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2-11-2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 (龙宗智;四川大学)
摘要
调整证据概念与分类,有积极意义,但现定义仍然以偏概全。证据法学不注意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这组概念,容易忽略证据涵义的多重性、证据形态的多样性、证据的动态性及证据与举证的不可分性。注意证据概念调整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我国证据分类体系,采用多标准细分方式带来划分理由不充分、交叉重叠以及与证据规则关联度低等问题。目前可以采取物证、书证、人证三分法的上层划分和法律确定的细分方法的下层划分结构,今后重新设计分类体系。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有积极意义,必须在中国法的背景下重新阐释这一原则,一方面要与沉默权切割,另一方面要注意进一步禁止和排除刑讯逼供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获取的口供,以贯彻该原则。由于对应出庭未出庭人员的书面证言未做限制,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尚未真正建立。司法解释应当作出弥补性规定。近亲属不被强迫出庭的规定立意虽好,但不符法理,设置欠妥,应当设置被告人同意的前置条件。行政执法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不符合"职权原则",可能影响证据客观性,有悖于"传闻排除"及其例外使用的法理。为此,应当设置侦查人员对这类证据的程序性审查。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1996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1979年到2012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刑诉法修正案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虽然包含了一定的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但并未形成一个足以保证公正审判的证据法规范体系。为了确保修正案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为实现公正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法保障,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从体系上对法律规定的证据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具体包括:在与新法不相冲突的范围内,继续执行"两个证据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通过地方规则和地方试点,进一步推进证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语境与困境:侦查程序完善的未竟课题 (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
由于没有遵循利害相关者不得参与和主导修法活动的原则,同时受现行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制约,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修改具有明显的妥协性和阶段性特征。侦查与立案、审判之间的关系仍未理顺;侦查程序的行政化/准诉讼化构造基本没有改观;侦辩失衡,侦辩之间的实质关系依然是求情而非对抗;选择性不执法、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辩护难等当下侦查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亦未得到立法的有效解决。从人权、法治的视角分析,侦查程序的完善还有许多未竟的课题。

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2012年刑诉法修改在刑事辩护制度上取得显著进步。通过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刑事辩护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对刑诉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宪法、刑诉法、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规范在总体上相互呼应,彼此促进,但其中也有不协调、不一致之处,有待通过法律解释乃至修法予以解决。在刑诉法中,有关刑事辩护的规范从原则到规则,从条件、行为到后果,从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到保障性规范,其规范体系渐趋成熟,但也存在部分规范在表述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明显的遗漏,对律师权利保障不足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等瑕疵。刑事辩护规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和司法环境,刑事法治的进步将会在权力(权利)主体不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冲突、不断的沟通和协调中逐步达成。

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 (席涛;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摘要 立法前评估,主要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评估立法要设计的重要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评估立法预期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达到立法配置资源的公平与效率。立法后评估,重在评估立法实践,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影响,评估社会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具体问题。立法评估运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方法,衡量法律法规的公正和效率。减少法律法规的试错成本,解决制约设计的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应当重视立法前评估。

论法律制度的修辞之维 (谢晖;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作为一套严谨的体系,人类的法律制度既搭架在逻辑的前提下,同时也建立在修辞的基础上,所以,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逻辑之维,也具有修辞之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逻辑推论的基本前提其实是修辞,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其逻辑体系结构在修辞前提下。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假设和修辞主张,而无罪推定更是法律制度体系内部修辞表达的典型例证。

行政规范对侵权责任认定之规范效应研究 (贾媛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条作为该法的基本规范,是行政法对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连结点。借助该连结点,行政规范的功能、价值与精神得以内化于侵权责任法中,实现行政法对侵权责任法的间接规范效应。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647件侵权案件及其中47个行政规范的实证研究发现,对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产生规范效应的行政规范,当为可以在平等主体间创设具体法律关系的裁判规范。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条和第58条准用性规范的出现,不仅彰显了行政规范对侵权责任影响之规范效应,亦蕴涵了行政规范体系内生的以义务为中心的趋势性立法要求。

中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之科学化革新——对我国民事程序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思 (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进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民事程序制度的新一轮飞跃。通过对现行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状况进行梳理和反思,以现已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和比较法资源为背景,在宏观层面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通常程序与非通常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在微观层面,选取非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审级制度、级别管辖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再审启动频繁化、简易程序多样化等问题为切入点,解析相关联问题的深层成因;在理念层面,以程序基本原理、功能定位和角色界分为依据,以"明晰现状、发现问题、剖析成因、探寻对策"为逻辑线索,以"具体制度要素、制度相互关系、体系衔接协调、价值与目的契合"这一系统论的理路为指引,尝试为一部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民事程序法典的形成提供理念和技术层面的有力支持。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商个人体系的重构 (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在商个人体系的构架内,个人独资企业向下面临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竞争,向上面临与一人公司的制度竞争,在现行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与2011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出台之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再思考与再完善非常必要。其制度进化的基本方向,应该是回归业主制企业本身,放松管制,鼓励与方便投资,专注于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论身份犯的竞合 (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对行为人各自利用其身份实施犯罪的身份犯竞合,通常的观点有分别定罪说、主犯性质决定说、实行犯决定说、为主的职权行为决定说、想象竞合犯说等,但这些观点存在缺陷:对于身份犯竞合,合理的处理进路是:首先,由于身份和积极义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而义务具有一身专属性,身份犯竞合的行为人都应成立相应身份犯的同时正犯。其次,与某种身份相关的义务越重要,行为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就越大,义务重要者由此成为犯罪的中心人物,义务不重要者的身份属于"不真正的保证人身份",其只成立义务重要者的狭义共犯。最后,身份犯的核心是正犯性的确定,而不是要解决竞合论的问题。基于这种思路,应该在整体上对犯罪进行评价,对义务重要者的定罪的效果"映射"到所有人,同时,对义务次要者的处罚可以通过量刑活动实现罪刑均衡,即便对其处罚较轻,也是可以接受的,没有必要再借助于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处理案件。

摆荡在秩序与自由之间的四种光谱:民初宪政新论 (董彦斌;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法律》杂志)
摘要
民初宪政呈现四种光谱:君宪派崇保守;孙文革命派崇急进;袁世凯执政派崇威权;宋教仁、汤化龙等法政人物崇稳健。保守主义强调向后看,但这种向后看,实为一种激进。保守主义的误区,是过于迷信权威,认定只有皇帝的权威和君主立宪的方式,能够维系秩序稳定。急进主义的误区,是过于迷信破坏,辛亥革命的成功,让他们以为不断破坏就能达到目的。威权主义则太过崇尚秩序。为了捍卫秩序,袁世凯已经与他在清末孜孜以求的立宪越行越远。如果秩序成为了解散国民党和议会的理由,则此背离宪法和自由的秩序,已经异化为威权主义的高压状态。稳健的声音相对微弱,当各派各执己见,忽略共识,以偏见推政见,高扬宪法之名,而并不重视宪法之时,稳健派们,大皆书生,拥有的只不过是珍视宪法价值的"书生之见"。但其柔性与刚性的结合,其对激进与威权说不的中间路线,成为史上值得汲取的宪政智慧。

宪政与革命:1920年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孤军”困境——以《孤军》杂志为中心 (饶传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192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采取革命的方法造党建国,中华民国的法统被党统替代。宪政,抑或革命?这对接受了西方宪政思想又抱有家国情怀的中国知识分子构成了选择困境。孤军派的彷徨与抉择,具有典型性。他们从尊崇法统到走向革命,揭示了近代中国宪政道路的复杂性。这对当今中国的政治与法治建设,不无警示意义。

我国行政规则研究中的若干误区之克服 (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 语义及法理分析显示,"行政规则"明显优于"行政规范"和"行政规定",理应成为指代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最佳概念。行政规则效力的外部化业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行政规则的具体效力应视其样态和功能的不同而定。法渊源内分资源、进路和动因三要素理论的提出,为消除行政规则法源地位认识上的模糊性提供了学理基础。行政规则事实上的拘束力及其与公共政策的界分,为清除上级行政规则优越论的误导提供了现实基础。行政规则认识误区的逐一破除,能够促使行政规则研究正本归源并向纵深方向发展。

作为契机的危机——制度变迁视域下的“大萧条”之于经济法 (王红霞;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危机是制度变迁的非根本性因素,但在变迁进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蕴藏巨大破坏性的经济危机,基于其紧迫性、不确定性、系统性等特点,能够降低制度变革的各项成本,并促使个体意识形态快速转变和社会意识形态有效整合,为新制度的确立、实施与巩固创造了常时不具备的条件。从该意义上讲,危机正是制度变迁的契机。契机的含义包括对危机功能的认识和变革时机的把握。美国经济法正是在应对大萧条的过程中从传统部门法脱胎而出。历史和逻辑表明,经济危机是经济法产生的契机。

明清交往礼俗中的利益平衡 (汪雄涛;云南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
自礼产生起,其意蕴的表达就需要借助利益媒介。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的地位是附属性的,相反利益的考量在交往礼俗中具有实质意义。对交往礼俗的考察显示,利益在交互行为中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还报,还具备量度上的平衡。在世俗社会中,当我们无法逃离在利益之外时,平衡就是道德,一种普遍的道德。正因为如此,礼俗比礼义更加贴近现实。

公共性与宪法研究——戴雪《英宪精义》意图考 (何永红;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戴雪的《英宪精义》,这部外国宪法的教科书,之所以在汉语读者中产生持久的影响力,绝不仅仅是因为它权威阐述了其本国的宪法条文——在严格意义上,我们甚至不能说它有所谓宪法条文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这样的作品一定是其民族精神的代表,并以某种独特的方式跃出专业人士的圈子,成为人们了解其历史和政制的不二法门。只有具备公共性的作品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20世纪70年代后的欧美、90年代后的中国,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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