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文·
置身邦国,如何安顿我们的身心
——从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的“欢欣雀跃”论及邦国情思、政治理性、公民理性与国家理性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反感国家社会主义,拒绝纳粹的意识形态,但于德军并吞奥地利,“收复斯特拉斯堡”却“欢欣雀跃”,认为“这是将全部的德国历史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说明国民的爱国主义存在着“历史之爱”和“政治之爱”的重大差异,并由此折射出立国时段的政治理性和公民理性的冲突,国家理性和国家理由的严重失衡。同时,知识分子面对乱局之怠思与失思,或者,其于主流意识形态在某些方面之“两情相悦,思无二致”,以及对于国家这一法政架构的有选择的历史主义理论安排,是造成邦国神智混沌的致命因素所在,揭示了基于公民理想和普世主义的法政哲学对于邦国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
——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 (席涛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
【正文】 四、评估《社会保险法》对职工、企业和农民的影响限于本文集中讨论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的重点与问题,并不对《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评估,主要就《社会保险法》的养老保险对职工、企业和农民的影响进行评估。之所以选择这件法律,是因为社会关注程度高,寄予期望大,但具体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待遇标准、基金统筹层次或财政补助措施,法律又未规定,授权国务院、地方政府规定,许多争论的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以城市社会保险调研和农村社会保险调研为例,在一项对北京、温州、东莞、吉林、太原、长沙、成都等10个大中小城市,进行的社会公平感问卷调查中,“在教育机会公平、就业公平、收入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
法律理学:跨越法学与理学 (胡水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中国法理学正处于重铸和衔接古今中西学术的历史关口,需要经历一个从法学向理学跨越的历史过程。将中国文化传统与近代西学系统综合起来看,在“古今中外”时空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既可成为基于经验认知的法律科学、基于理性认知的法律哲学,也可成为基于“德性之知”的法律理学。中国法理学欲在21世纪开其气象,显其规模,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由此立足古今普适之道造就政治和社会的经验、理性和道德基础,重构“内圣外王”。
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 (陈景辉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摘要】 法律与社会科学运用的方法论,最为重要的是如下三个部分:由“中国概念”带来的中国法律实践特殊化的效果,由“价值中立”获取的客观描述中国特殊实践得以形成的所有要素,以及由“实然推导应然”揭示出中国实践真正遵行的非国家法(习惯法)。正是在这三个方面的指引下,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试图给出有关“中国法律实践”的最恰当的解释和说明。不过,由于所有类型的“中国概念”均不具备使得中国实践特殊性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能力、由于所有描述中国实践的努力必然会运用价值判断、由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相互推导,所以,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
反思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机能 (张建军 甘肃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
【摘要】 作为裁判规范,刑法是法官据以认定犯罪并对犯罪科处刑罚的依据。明确的刑法规范无疑为国家刑罚权划定和标识了清晰的疆界,指明和框定了刑罚权发动的具体范围。因此,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具有规束司法权的恣意和任性,进而保障民众的自由和安全的价值意蕴。但是,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频繁修订而稳定性欠缺、刑法条文之间的失调与失衡在所难免、个别公正难以完全顾及。因此,既要肯定刑法明确性原则的价值和功能,也要对其局限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觉。在对待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问题上,任何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和单向度的思维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财产权利的对抗力规范
——从继承中的财产法规则谈起 (张凇纶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摘要】 传统财产法往往忽视了继承法。继承作为财产权利的分配,必然受到既有财产权利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从继承领域看,现有大陆法系的财产法存在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其权利效力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呈现出“全有全无”的绝对主义特点,太过刚性;权利的对抗力取决于抽象的权利性质,造成了严重的立法垄断,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财产立法应当借鉴英美财产法的相对主义对抗力立法,放弃传统的家长主义观念,以知悉义务为核心,借助证明责任等技术规范,重构权利的对抗力规范。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博弈分析 (范晓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 随着新一轮境外投资者涌入中国资本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格局变得扑朔迷离,日益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世界金融格局。作为连接法学和经济学的桥梁,法律经济学创造性的发挥着对经济法律的推动作用,通过其代表理论博弈论,分析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中国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策略选择及相互作用,从国际、国内两层面探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设计。
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 (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摘要】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 (阳庚德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内涵,故意侵权法只须关注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即可。因此,从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权法应当为人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由于权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诸多差异,加上过失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保护,也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过失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绝对权。从立法技术而言,应当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观状态为根据,将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细化为故意侵权一般条款和过失侵权一般条款,故意侵权条款采法国的概括规定模式较好;过失侵权条款采德国的列举模式为宜。
·评论·
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
——以“美国式”为参照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 美国人的沉默权不是米兰达规则赋予的,而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米兰达规则的基本功能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并把过去那种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转化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中国新近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表明中国已经建立了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而当下的任务就是要使这项制度名副其实。
美国的死刑保留政策与新死刑保留主义
——当前死刑存废之争的域外答案 (曹晶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美国福特汉姆大学)
【摘要】 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引领死刑废除潮流的当代,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作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古代乡官的嬗变 (张德美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 就基层管理制度而言,秦王朝确立了一个模式,即在编户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教化、征税、治安三个部分组成的管理结构。二千余年以来,典型意义上的乡官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专制政府似乎更乐于以乡民治理乡民,但基层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仍然保持不变,这是那个二世而亡的帝国留给后人的一笔巨大的政治遗产。
汉代刑事证据在司法监督制度中的运用 (张琮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伴随着刑事证据的运用,汉代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据证乞鞫、俱证奏谳及验证录囚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在这一司法监督制度中,乞鞫是对案件事实的监督,奏谳是对法律适用的监督,而录囚则是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全方位的监督。通过对案件的督查,促使官吏公平执法,避免冤滞案件的发生。尽管汉代刑事司法监督制度尚不完备,但其历史贡献是巨大的。它为后世司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当代审判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不乏借鉴价值。
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 (郑旭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弃;对被追诉人频繁更换律师、辱骂殴打律师等拖延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为默示弃权的警告,如果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则认为其放弃了律师辩护权。同时,对被追诉人的极端行为,应当由法院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实施效果
——兼论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启示 (郭志远; 赵琳琳; 安徽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 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掀起了量刑改革运动,1987年联邦量刑指南的施行是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国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从中国实际出发,也借鉴了外国的先进经验,对于解决长久以来存在的量刑不公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不过,这项改革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尚属新事物,需进一步总结经验再加以完善,美国量刑指南20多年来的实施状况将为此提供启发。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权力横向配置的试验场 (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逐步由统一受理场所的机械集中向实质性集中许可决定权的方向发展。行政事务的专业性、关联性、专属性、行政层级等都是影响许可权集中的重要因素。在尚未破除行政管理体制性障碍的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要根据行政管理的不同维度选择不同的集中模式,采取分步走、分散式集中的方式推进。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及其基本原则对大部制改革具有试验价值。
劳务派遣制被滥用的缘由及法律规制 (涂永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近日出台,关涉如何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但该修正案尚未从根本上改善劳务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实施难题。虽法有明文,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该种规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劳动者需向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主张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故惟有在劳动合同相对性的框架内实现同工同酬才能使《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不沦为具文。再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构建同工同酬条款得以实施的制度空间,建议将该法中作为“用工单位”的要派单位拟制为“用人单位”,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劳务派遣遭滥用的土壤,而并非仅仅依靠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读书札记·
罗尔斯之后如何延续正义:阿马提亚·森“正义的主张” (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义是哲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永恒主题。罗尔斯开创的正义观是近五十年来的学术经典。延续、推进和深化正义理论不仅对21世纪的国家和国际社会至关重要,对个体的人也具有现实意义。阿马提亚·森的《正义的主张》划清了与罗尔斯在技术上的界限,重塑了正义的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