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 (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 快速发展的法律实证研究不仅在制度构建、司法等各环节中的重要性日趋显著,并为学术变迁提供了动力,搭建了宽广的学术交流平台。对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实证研究更能在指引制度构建、弥合制度移植与本土文化的裂痕、评价法律适用等环节大显身手。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应在交叉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研究中拓展空间及受众群体进而实现与规范研究的良好互动。法律实证研究本身限度与泡沫化陷阱及开展实证研究可能遭遇的挑战,亦需引起注意。
“曲意释法”现象批判——以刑事辩护制度为中心的分析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理论上仍然要警惕公、检、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新规进行“曲意释法”,所谓“曲意释法”,即公、检、法机关利用其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话语权”,故意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曲解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涵,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辩方的解释,以扩张自身权力并压缩辩护权行使的空间、抑制辩护权的行使。为此,应当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辩护人的举证责任、辩护律师的惩戒权等争议问题上作出妥当的解释。
行政权下的公民权利之辩 (孙丽岩,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 公民权利象征着社会中公民享有自由的维度,这种自由是在行政权管控下的相对自由,并不是所谓不受限的“自然权利”。行政权由于其公众性、公益性,承担着为公众利益而监督权利行使的任务。当然,行政权的管控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行政权在配置、管理公民权利时,时刻应将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置于首位。
论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林志毅,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未决羁押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强制处分。羁押决定的作出需要具备羁押理由和羁押事实,羁押理由包括涉嫌犯罪和羁押必要性理由,相应地羁押事实包括涉嫌事实和羁押必要性事实两部分。由此,在羁押适用上建立起了双重审查机制。我国1996年刑诉法存在羁押理由过于抽象、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区分不彻底、羁押事实在一定程度上缺失等问题,2012年刑诉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问题上取得重大进步。但是,这些成果需要相应机制予以完善和保障。
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分析 (肖沛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 “排除合理怀疑”正式写入了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中,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罪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国基于成本收益理性选择的考虑,在设置有罪证明标准时必然追求“成本最小化”,力求以最少的诉讼资源投入来产出最大的案件解决数量。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法经济学上的合理正当性表现在: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经济逻辑;可以减少司法的负面效益;可以控制刑事案件的数量,减少诉讼成本。当然,排除合理怀疑的界限设置为“合理的怀疑”,也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衡量法则。
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徐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 我国刑法分则中包含“致人死亡”的条款多达34条,“致人死亡”是对各种各样的可能引起死亡后果的行为的高度概括,其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是不同的,因而“致人死亡”在立法上的高度抽象与司法实践中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形导致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疑难问题。仅从立法方面看就存在罪过模糊、罪刑不相适应以及立法模式凌乱等问题。“致人死亡”的条款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梳理,包含“致人死亡”条款的罪过应由相互作用的可控行为与介入因素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决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应类型化;应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以减少死刑条款。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否定 (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下发端于弥补人性缺陷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因自身潜含的弊病使其在审判实践中早已呈现出日薄西山的景象,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所具备的迥异于阶层化犯罪论体系的独特结构,导致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排斥;同时,我国既有的刑法理论中已然存在类似于属于期待可能性理论范畴之内容,忽视或无视该部分内容而生硬地置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必然会造成刑法理论上的重复设定或冲突,因此,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应持否定之立场。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肖海军,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瑕疵出资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若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该股权,除非瑕疵出资股权的受让第三人能举证证明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其出资瑕疵而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其效力应予维持,由此而对协议当事人双方、公司、公司原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唐代判词的法律特征与文学特征——以白居易“百道判”为例 (朱洁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作为应试举士为科考而历练笔力的科判,白居易“百道判”文情并茂,表现出一定个性的法审美价值,为唐判法律与文学相结合的典型代表。判词中衡情酌理分析论证,具实判文书重要特征;富有文采,注意用典,具文学作品的重要特征。唐判的文学品格虽一定程度上消减法律运用的准确性,但具历史的合理性。该种法律与文学的结合成于科举的要求、骈文和律学的发展、社会尚文风气的侵染等。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2)
(徐昕、黄艳好、卢荣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摘要】脱离政改的司法改革,只能小打小闹;脱离体制性改革的司法技术性改革,无法改变司法公正公信权威不足的现实。当十八大吹来若隐若现的政改之风,司法独立的重申成为当务之急。
终结,还是重构:对法系理论的超越——兼与黄文艺教授商榷 (夏新华、 张小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系理论是比较法研究中的基础问题,围绕该问题的争论持续不断。近年来随着混合法系理论的出现和不同法律文化在各区域的融合发展,法系划分再次被学界热议。以此为背景,对黄文艺教授《重构还是终结——对法系理论的梳理与反思》一文展开商榷,论证法系理论的研究不能“消极终结”,而需要“积极重构”,对混合法系理论也不能一味批判,而需要理解探索,因为只有把握法律发展的混合趋势,才能使法系划分理论走出困境,走向未来。
目的、立场与体系——中欧人权法学教科书的比较性评论(程梦婧,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在人权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教科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世界各地所使用的人权教科书各有不同。如中国和欧洲的一些人权法学教科书,在其编写的目的、立场以及内容体系三个方面,都呈现出了各自不同的偏向和特色。对此进行比较性的评论,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并改进中国的人权法学教科书,从而推动中国的人权法学教育。
艺术性语言在辩护词中的体现 (张清,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律师辩护是一门综合艺术,辩护的语言也就应具有艺术性。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目的是劝说,因此,刑事辩护词可以而且应当运用艺术性语言来体现辩护的艺术。辩护语言的艺术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变、情感渲染和修辞运用三个方面,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辩护的目的。
感性与理性之间的选择——评《气候变化正义》和减排规制手段 (陈若英,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建构必须直面两个核心问题:如何减排及如何在各国之间和代际之间分摊减排成本。今天的中国法学家和公共政策制定者更应关注前者,选择恰当的规制手段实现减排。面对命令型和激励型两类基本规制手段,需要正视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异,重申前者是后者建立和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而不能期望用后者处理前者尚未解决的问题。在考虑不同的激励型规制手段时,需从效率和分配正义的角度缜密分析比较补贴、排放税和排放权交易。当衡量效率时,应考虑不同规制手段建立和运行的制度和财务成本;而分配正义的内容不仅涉及财富的再分配,还应包括技术和人力资本的分布与发展。
海洋环境容量的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 (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海洋环境容量是一种基于海水的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特殊海洋资源。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海洋环境容量具有成为物权客体的可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客体形成的海洋排污权,是权利人对海洋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准物权。海洋排污权是运用市场化方法配置海洋环境容量的法律基础,也是通过生态价值资源化求解海洋生态损害求偿问题的可行路径。
民拿害民官吏析 (叶英萍,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拿害民官吏是明朝朱元璋统治时期对奸贪害民官吏实行的一种纠举与制裁措施。朱元璋通过颁布诏令、编制《大诰》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号召平民百姓将奸贪作恶、扰民害民官吏绑缚押解送京予以重处。民拿害民官吏这一治吏措施,是朱元璋个人品格和重典治吏及使民安居乐业政策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它既达到了对官吏奸贪害民的惩处与防范,又实现了体恤民众、爱民富民的社会效果。民拿害民官吏,在诉讼程序上是有别于直诉的特别诉讼,在国家行政管理上它突破了里甲、户籍及人员流动管制的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特别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它打破了等级特权制度,从社会效果来看,它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极其罕见的平民百姓对官吏的直接监督。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与应对 (赵星,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非常严峻,近年来多起恶性环境事故在中国境内频发。我国的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存在较大的缺陷,无法良好的完成环境违法行为的防控工作,同时还对环境司法的实践产生了重大的消极影响,致使在应对环境问题时缺乏更有硬度的手段。如何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推动环境司法手段的适用,是我国时下环保事业的当务之急。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历史观——重温《论法的精神》 (蔡乐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正文>分权制衡理论是孟德斯鸠最为著名的学说。尽管学者如今普遍承认,孟德斯鸠笔下那个三权分立的英格兰与当时英格兰的现状不尽相符,但这并不妨碍这一理论大为流行。甚至就在《论法的精神》问世后不久,英国人自己已经开始在议会辩论中引用它。美国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对这一原理的采。。。。。。
助法行为及其价值研究 (张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要】助法行为是由公民等社会主体实施的于法有益的一种行为。公民提交违宪审查建议书行为、公民参与悬赏通缉和悬赏取证行为、公民制止违法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公民举报行为、律师执业行为、公民陪审行为等都是具体而又常见的助法行为。助法行为发生在法的运行之中,也是法的运行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系统不仅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法律监督行为而且也包括助法行为。公民的助法行为的价值体现在推动法律走向优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法律价值和作用的有效实现以及促进社会正义资源的积累等。
略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体系的建立 (陈大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04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以来,中外合作办学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经过审批并实施的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有1400多个,每年招生规模7万多人,展现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积极推进教育开放的姿态。但中外合作办学整体层次不高,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抽样评估显示,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情况与国家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和要求仍存在不小差距;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可持续的经济支撑;任课教师学历层次与现有办学体系相比整体偏低;管理水平及依法办学意识都存在不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需要完善监管立法、严格市场准入、开展持续监管、加强信息公开。设置专门的审批和监管部门,并严格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ICSID解决中非之间投资争端的研究 (刘华,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摘要】 中国与非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生效的有16个。这些协定中有的规定,中国与非洲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端必须由ICSID进行仲裁;而另一些规定,无论是否提到ICSID,据之都有可能将争端交由ICSID进行仲裁。ICSID审理的涉及非洲国家案件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有法人的国籍问题、构成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之判定、投资的定义以及征收的界定。希望投资非洲的中国企业能有所借鉴,防患于未然。
国企利润分配、公司治理及改进 (蒋建湘,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利润分配对于国企公司治理的改善不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利润分配同国企的公司治理无关,在我国政策和立法已明确国企向国家分配利润且分配比例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国企的公司治理必须相应地改进,否则,内部人的利润转移行为可能使公司治理恶化并导致利润总额的下降。基于此,我国国企公司治理的改善应以防控内部人转移利润为核心,包括建立社会化的董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以及强化出资人代表防控利润转移的职责。
国际能源争议解决中的专家裁决 (黄振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专家裁决作为一种有250多年历史的独立的争议解决方法,以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在欧美国家被广泛适用于专业性、时效性较强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国际能源领域,发挥着诉讼和仲裁无法比拟的作用。然而,在中国,专家裁决尚属新生事物。能源行业因投资时间长、资金密集、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适合用专家裁决的方法解决相关争议。为将专家裁决有效地引入与中国主体有关的国际能源争议,必须对专家裁决与专家意见、仲裁、法定裁决等进行比较,探讨专家裁决可以适用的国际能源领域争议类型,对完善专家裁决方法提出国际与国内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