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政法论坛》
《政法论坛》201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3-12-0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法律的性质: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

凌斌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共同的理论错误是将法律的性质误认为一种定价体制将法治的代价错归为一种交易成本将法律的边界依照与市场等定价体制的替代关系来确定。究其原因在于没能在理论上揭示"交易成本过高"与"权利界限不清"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了错误的概念区分。两者其实是一回事都是因利益分歧产生的"权利争议"而非因价格分歧产生的"市场替代"。法律的规则选择并非替代市场的权利定价而是先于交易的权利定界。法律的性质是权利的定界而非权利的定价是利益分配而非资源配置。法律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界定不同于私人主体通过达成契约自愿实现的利益交换而是公共权威通过规则选择强制安排的利益分配。司法救济的法定价格不同于市场价格实质是一种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司法强制。不论立法还是司法法律界权都不是简单的校正正义问题而是分配正义问题。前述理论错误都源自于忽视"界权成本"。法律的边界不是取决于不同定价体制的边际交易成本而是取决于不同界权选择的边际界权成本取决于法律界权的供给需求关系取决于法律与其他界权体制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法律的边界与市场这一定价体制及其交易成本无关界权成本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 法律界权 科斯定理 交易成本 界权成本 法律边界

2.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龙宗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两高"司法解释就非法口供"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因此可称为"痛苦规则"从而有别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痛苦规则适用于肉刑与变相肉刑、多种非法行为叠加达到同等程度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对于违法、不适当地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供可用不能"查证属实"即客观性标准将其排除。对于"指供"可区别情况以其依托的非法手段作非法证据排除或以不可靠而排除或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欠缺为由而认为口供不存在。对于违法的时间或地点审讯形成口供严重者可用不能排除非法取供可能性为由而将其排除。重复自白除庭审自白及发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外应认为受波及效力影响而排除。

关键词 非法证据痛苦规则引诱欺骗重复自白

3.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以复仇愿望的实现为中心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遭受犯罪行为侵犯后被害人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复仇的心理。在提倡"和谐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呼吁"司法救助"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被害人复仇心理的正常满足。被害人的复仇心理需要通过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得以疏导但是更需要通过案件的处理结果得以满足。目前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不到满足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处理结果上这其中除了有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缺失、相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不够合理等因素外还有包括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盛行在公检法内部的各种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顺在内的诸多"非程序"因素。

关键词 被害人复仇刑事政策刑事和解

4.论赠与物瑕疵的私法救济——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宁红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 当赠与物有瑕疵时可否及如何对受赠人提供私法上的救济学界与实务界围绕着《合同法》第191条的解释适用有不同的看法或做法。只有诉诸比较法、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诸种民法解释学方法才有可能实质性地厘清这一问题。就该条的性质而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宜定性为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法院一般认为该条中"瑕疵"的外延不包括权利瑕疵有所不妥。该条第1款第一句与该款第二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一般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就一切过错、对一切损害均无须负责。所谓无须负责不仅包括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包括不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当双方当事人间既有买卖合同也有赠与合同时受赠人也不能以赠与物瑕疵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买卖标的物的价款。赠与人无须就其重大过失对受赠人承担不完全给付责任且赠与人不完全给付的责任形式仅限于损害赔偿且以固有利益与信赖利益为限不包括履行利益。当赠与物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发生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责任竞合此际宜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以防《合同法》优越赠与人的立法意旨形同虚设。

关键词 赠与人瑕疵违约责任重大过失固有利益

5.澳门基本法第93条的解读——兼谈《内地与澳门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法律地位

莫世健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是两地授权机构于20062月签署的司法协助性质的文件。其后两地按照各自法律程序赋予该《安排》法律效力。在《安排》生效后至20133月期间共有19个内地判决在澳门中级法院获得承认但没有一个判决是仅依据《安排》承认的。《安排》的法理依据是《澳门基本法》第93条。该条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澳门法院的实践对于《安排》在澳门特区的法律地位提出了挑战或者至少说将《安排》在澳门的法律地位置于不确定状态。

【关键词】 《澳门基本法》第93条 判决承认 审查标准

6.论融资租赁中的破产

张钦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融资租赁的认定依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有所不同。形式主义依照表象认定融资租赁实质主义从经济实质入手将融资租赁区分为一般租赁与动产担保两种样态。与形式主义立法任由出租人的管理人行使解除权不同在被确认为动产担保的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协议不再适用待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形式主义立法下出租人可以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而实质主义立法则增加了租赁物归属承租人的可能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试图矫正形式主义的弊端但效果不甚理想。需要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中纳入实质主义在租赁物登记与法官专业性等方面配合实质主义的实践。

关键词 融资租赁破产形式主义实质主义

7.“干分嫁娶”及其法律实践——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下的规则之治

顾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干分嫁娶"是指中国古代违反辈份原则和亲属间名分的婚姻。干分嫁娶立法是自然的和社会的要求。考察古代干分嫁娶的主要类型及其立法的历史变迁阐释其司法及社会实践的变化理路可从一个侧面揭示传统婚姻法律文化的运作机制、实践效果及内在精神。律法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较为常见民间风习往往起着实际的法律调整作用而法律则不得不退让妥协否则难逃具文。在实践层面司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律典作为一种伦理教条和历史资源加以参考而不愿僵守其条文以实现衡平理断与治世和谐的价值理想。国家律法与民间风习之间既存疏离与矛盾又有博弈与互动从而推动了法律变革实现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下的规则之治。

关键词 干分嫁娶婚姻禁忌国家律法社会风习衡平

8.法律的隐喻:表征还是真谛?

杨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领域大量出现的隐喻提示我们隐喻与法学的联姻可能不只是基于修辞的需要。隐喻在法律领域的出现有三重原因:其一隐喻是一种基本的思维模式其二隐喻缘自语言的局限性其三隐喻迎合了法学的需要。尽管隐喻存在语焉不详、非理性等特征但在分析了科学与知识、真理的关系以及隐喻与真理的关系之后隐喻与科学的共存性可以得到确认。法律的隐喻不止是一种表征也是承载、彰显法律真谛的一种方式。

关键词 隐喻共识性真理文化桎梏

9.法官的道德自觉与法的确定性

汪栋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法官道德包括个人道德内在自律和职业道德外在约束法官的个人道德又包括同于常人的道德层面和异于普通公民的道德层面。道德自觉的法官既可在司法程序中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又能引领社会的价值变迁。法官、公众以及法律三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在实质内涵上都以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崇敬权利价值是法官道德信念的极致是法官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升华。高度分化的社会或许只能以权利价值为基础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如果以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是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形式理性法的道德基础那么法官则是现代法治社会道德共同体的守望者。

关键词 法的确定性法官道德个人道德职业道德

10.刑事案件合并与分案审理立法梳理及法理评析

张泽涛 崔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摘要】深入系统地研究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既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合并与分案审理实际上是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取舍体现了一国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精密程度。刑事诉讼法对合并与分案审理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司法解释对于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对此应该引起学界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 合并分案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

11.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以刘襄瘦肉精案切入

王立志 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照中国刑法理论之通说危害公共安全罪保护法益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中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亦有类似之规定。但是基于法益保护说及刑法实质解释之基本立场则必然会得出"纯粹性财产安全不属于公共安全罪之保护法益"的结论。相应地"人身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备要素"的观点应当得到提倡。惟其如此方可如实理解公共安全法益之本质意蕴并且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罪刑均衡原则。

关键词 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法益保护罪刑均衡

12.网络交易中的私人纠纷解决:类型与特性

高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电子商务虚拟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以法律为支撑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无法适应网络商业交往的特性。网络空间中自发产生了各种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法律这种公共规制手段发生作用。"私人规制与公共规制的连接程度""互联网的数码特性"两个标准可将网络空间纠纷解决领域中较为重要的私人治理机制进行三种类型划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能够揭示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 网络交易私人纠纷解决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线仲裁

13.金融监管边界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王怀勇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金融市场自由的相对性隐含了金融监管相对性的结论正当的金融监管必须是有限度的监管。通过法学与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解读金融监管边界限定的理论基础考量金融监管边界的限定依据无疑可以为金融监管合理边界的确定提供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关键词 金融监管边界经济分析法学分析

14.“大跃进”中的人民司法

刘练军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跃进"运动实际上是国家机器推动下的一场全民梦想秀。人民司法自始至终全程参与了这场梦想秀且其参与是主动的而非被动的。人民司法开展梦想秀的内容可概括为在法院之间尤其是在法院内部展开各种评比与竞赛等六个方面。人民司法"大跃进"的后果很严重它体现在大量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投入到"大炼钢铁"等工农业生产中去法官队伍遭受重创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冲击等几个方面。人民司法"大跃进"留给我们的遗产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司法理应与政治保持适度的距离只服从法律的审判独立无论如何不能动摇。

关键词“大跃进”运动人民司法司法与政治审判独立

15.清代人身典权的法律规制——以白契制度为中心的考察

张敏许光县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摘要】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关键词人身典权贱民白契赎身

16.刑事和解:中国刑事司法从报应正义向恢复正义转型的路径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

【摘要】 始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并最终被201311日实施的刑诉法法制化的刑事和解是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和理论界的热点、焦点和争点。其以赔偿损失或道歉等为器矫正错误、修复损害、治愈心灵而决刑事纠纷从而实现恢复正义迥异于传统刑事司法借助于刑罚之器——以惩罚之苦隔离化和污点化犯罪而实现的报应正义。刑事和解的理论和践行是对传统犯罪观、刑罚观的祛伪也是传统刑事司法从报应正义向恢复正义的现代转型之辙。徒刑事和解不足以自行正如徒刑罚不足以自行惩罚的实现依赖监狱等配套器物和制度与之相适应刑事和解恢复正义的实现也不能单枪匹马其必须有其他配套的健全机制才能达至。

关键词 刑事和解恢复正义报应正义

17.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施行与适用

樊荣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

【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填补了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专门立法的空白。这一特别程序的施行与适用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组织保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二是模式延伸:拓展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检察职能三是人权保障: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检察制度四是社会支撑: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辅助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构执行监督

18.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

陈学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规定没有采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社会的通常表述虽然在保护被追诉人自由陈述方面略显欠缺但如此规定正好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摆脱了其保护客体仅限于言词陈述之束缚。充分考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所蕴涵的保障人权、个人自由以及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地位等因素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虽有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之义务但有权不被强迫作出自我归罪的陈述、交出实物证据以及利用自己的身体积极配合国家追诉。

关键词 自证其罪积极配合消极忍受

19.论WTO框架下补贴利益认定中的外部基准

窦希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摘要】补贴利益的认定是反补贴调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中补贴利益的计算是判定补贴是否存在及其金额大小的关键。《SCM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补贴利益时可以采用外部基准从美国软木案IV和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可以归纳出适用外部基准的一些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外部基准的适用的规定是我国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裁定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多哈回合谈判2007年主席案文中的事实专向性和管制价格的规定对我国非常不利我国应积极参与多边规则的制定同时进一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应对高企不下的国际贸易摩擦。

关键词 补贴 利益 外部基准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