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比例原则的规范论基础与方法论定位
3.反洗钱视野中地下钱庄的刑事法律规制
王 新 雷昌宇(033)
4.洗钱罪立法修订的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回应
陈 伟(045)
5.地方仲裁立法的法理基础与实践空间
刘晓红(060)
7.司法支持仲裁的底层逻辑解析
宋连斌(081)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12.何种之公:清代族田的财产属性及观念
邹亚莎(145)
13.三元叠加目标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判体系的一体化建构
张浩然(156)
【读书札记】
14.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体系化的实质性进路
——对《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的诠释性解读
陈多旺(168)
15.超级平台权力的进化与规制
——以“微信小程序”为例
马平川(180)
文章摘要
1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比例原则只是处理手段与目的两个范畴的“关系公式”,是一种论证框架而非实质标准,只提出了一种“薄的”、而非“厚的”理性要求。作为“上游理论”,原则理论构成了比例原则理论的规范论基础。比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结构性同构决定了,凡是适用法律原则的场合,就有运用比例原则的空间。所以,它是法律领域的普遍方法论原则,并不限于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制,甚至适用于绝对权利与紧急状态的情形。作为权衡方法,比例原则具有独立的方法论地位,但需通过作为“下游理论”的重力公式和“配套理论”的理性论证理论(商谈理论)获得更为精确化和客观化的运用。比例原则不等于、但可以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具体运用时也要注重与教义学知识的结合。
关键词:比例原则;原则理论;权衡;重力公式;理性论证理论
2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掩饰、隐瞒七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是目的犯的目的,只是洗钱罪的故意内容,故洗钱罪不是目的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在既遂前就可以确定,因此,洗钱罪的成立不以上游犯罪既遂或实际控制财物为前提;同一行为人同时实施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时,成立想象竞合。适用特别法条以行为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为前提,由于自掩饰、自隐瞒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自洗钱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是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交叉关系并不是法条竞合的类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应按想象竞合处理。
关键词: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竞合;想象竞合
3
作者: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地下钱庄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多维度的危害,并且逐渐向专业洗钱团伙的方向转变,成为上游犯罪人跨境转移赃款的隐蔽通道。针对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和买卖外汇行为的刑事处罚,在以往呈现非法经营罪“一家独大”的司法适用局面,这不仅遮掩了地下钱庄所蕴含的洗钱风险,也存在未全面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未揭示资金的真实法律性质、难以开展司法协助等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重大修改和全面激活对地下钱庄适用洗钱罪的新形势下,司法实践中应确立洗钱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先此后彼”审查模式,深挖证据来优先查明地下钱庄是否涉嫌洗钱罪,并拓宽以打击洗钱为主轴的国际合作渠道。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洗钱罪的主观认知问题一直是司法认定的难点,这同样成为对地下钱庄适用洗钱罪的主要障碍,需要从理论上澄清争议,并且在实践上着力破解。
关键词:地下钱庄;洗钱罪;非法经营罪;跨境对敲;主观认定
4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摘要:刑事立法修订并不是国内社会发展的单向性反映,经济全球化与治理一体化决定了国际视域与国际因素对一国刑事立法的直接促动,我国洗钱罪的多次修订均是“国际因素国内化”的典型体现。国际因素为国内立法完善提供了契机与动力,属于面向无国别的犯罪生成进行有效治理的功能呈现。与此同时,国际因素的国内影响也会带来刑事立法的频繁动态调整、零散性所致的体系欠缺、集体法益过度彰显、强调刑事打击和刑罚扩张适用的潜在隐忧。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和承担大国责任的同时,应当注重国际因素与国内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谨慎的积极主义刑法观之下进行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现国际因素立法传导下的国内刑事法治理性回应,避免为了迎合国际因素要求而无视本土立法体例及其传统,防范刑事惩罚脱逸刑法教义学分析的不当情形。
关键词:洗钱罪;国际因素;国内法治;全球治理
5
作者:刘晓红(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摘要:立法法的修改为地方仲裁立法创造空间并推动了上海和海南的地方仲裁立法,因而仲裁法的修订应对此作出回应。这既是尊重中国仲裁市场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法治与改革两翼并举并推动仲裁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必要之举。作为国家规范仲裁活动的基本立法,仲裁法可通过授权地方仲裁立法方式,为地方仲裁立法提供支持。地方仲裁立法应以立法法和仲裁法为依据,以中央政策为指引,借助央地协调明确地方仲裁立法的模式,在“非仲裁基本制度”内围绕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和市场化,助力中国仲裁事业发展。
6
作者:杜焕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仲裁法是仲裁体系发展和仲裁制度运作的基础设施,在国际经贸往来频繁和国内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仲裁法在仲裁适用范围上应保持一定的包容性,在仲裁改革创新上应坚持较强的开放性,在仲裁制度设置上应弘扬适当的融通性,安放或承载更多具有中国特色又能符合国际通例的仲裁制度,发挥仲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中国式现代化仲裁发展道路,力争掌握国际仲裁的时代话语权,助推国际仲裁秩序的良性互动和合理建构。
关键词:仲裁法;适用范围;包容性;开放性;融通性
7
作者:宋连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当代世界商人普遍青睐仲裁,各国亦鼓励和支持仲裁,其中尤以司法支持仲裁的作用最为显著,主要是因为仲裁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减轻法院负担,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促进商业交易。以不同于诉讼的方式,仲裁满足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的多元需求,符合纠纷解决法律程序的效率与公正的目标。对于仲裁裁决,除非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不会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通过仲裁员对自身纠纷的重整,法院通常不会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予以干预。仲裁的基础是合同,法院支持仲裁,就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键词:纠纷解决;仲裁;支持仲裁;司法公正;当事人自治
8
作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名义所有权在民法上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在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上,最为典型的就是四种: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信托、间接代理。那么,这些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以及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实现的路径是什么?是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最优争议的问题。首先,这些名义所有权规范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法律行为?本文认为,这些名义所有权的表征行为不构成虚假法律行为,尤其是我国《民法典》第641-643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兼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双重功能,尽管在理论体系上难以自圆其说。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出卖人之民法典上的合同解除权与管理人在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或者履行决定权对比,后者优先适用。“物上代位性”在取回权中必须贯彻——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存在的,应当允许取回替代物。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属于委托人而不属于受托人。因此,在受托人破产的时候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委托人取回。在让与担保关系中,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在对方破产的时候,只能行使别除权。在间接代理关系中,要根据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关系来决定行使何种权利以及何人行使权利,但不能与委托的宗旨相背离。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破产法;取回权;别除权
9
作者:汪海燕(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程序正当性和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同时,还应重视案外人财产权利的保障。当下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供给不足,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理“审前中心主义”较为突出,这不仅表现为涉案财物处理“查控决定主义”现象泛化,而且还表现为在审前有关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直接作出处理,审判机关遗漏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或“照搬”审前意见,以及即使对涉案财物作出了裁判,但采取了回转“审前”处理的态度等。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前中心主义”,不仅使得对涉案财物的实体性处置缺乏正当性,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此,应当复归“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一方面,要加强对涉案财物审前处理的程序控制和制约监督,逐步建立检察机关审查制度并构建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听证程序;另一方面,还要优化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判程序,明确审理对象和对应的审理重点,形成“以相对独立为主,以完全独立为辅”的制度格局,畅通具有独立物权请求权的案外人有效参与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渠道。
10
作者:时侠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犯罪治理是由源头预防、诉前分流、诉中化解、诉后治理四个环节组成的社会越轨行为综合治理体系。依法充分参与犯罪治理,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体责任的必然逻辑、刑事检察依法全面履职的具体表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方面,对推动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重要手段、提升法律监督权威的有效载体,切入犯罪治理体系的点位及作用主要体现为在源头预防、诉前分流、诉中化解、诉后治理四个环节分别发挥提醒、控制、息讼、建制作用。以检察建议推动犯罪治理,一方面需要依托司法诉讼职能,运用个案检察建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需要依托司法诉讼延伸职能,充分运用类案检察建议,服务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犯罪治理;检察环节;检察建议;刑事检察工作现代化
11
作者:陈锐(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现代人眼里,法律与诗歌似乎处于对立的两极,但揆诸历史,即发现,上述理念存在较大偏差。因为:在古代,诗法同源,几乎所有民族或国家早期的法律都是严肃、认真的诗,一些伟大的诗人被奉为“未被承认的立法者”;近代和现代早期,很多诗人是从法学院逃逸出去的学生,以至法律一直是诗歌的重要主题。自从进入现代,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加剧,法律与诗歌开始疏离,这使得法律领域越来越缺乏审美情趣和人文关怀。为消除因拒斥诗歌而引起的弊端,应在法律领域为诗歌保留一席之地。虽说法律与诗歌的关系不为中国学者所重视,但它同样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主题,并且,具有自己的特色。
12
作者:邹亚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自宋代范仲淹设置义庄以来,族田即被视为是家族公产和家族公共利益,至清代在官府和宗族的双重有力支持下得以普遍发展。清代族田的财产属性,可基于共有和公有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其共有性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观念而生,区别于建立在个人主义原则之上的近代共有制度;其公有属性受到中国传统公私观念的影响,蕴含了社会伦理价值,具有公有的相对性及公而排私等特点。在家族通财理念下,清代宗族成员普遍有着守望相助、救急救穷的互助财产观。但同时,族人之间公私产权意识和“权利”界限仍然存在。族田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清代基层社会的秩序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财产共有制的类别与形态,其中一些跨越时空的观念、制度因素仍可以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资源。
关键词:族田;共有制;宗法族规;公私产权观
13
作者:张浩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作为原则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重点不在于新兴领域具体规则创设而在于体系完善。由于制度功能定位不明晰,实践中对立法目标、调整范围、行为评判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导致难以发展出可靠案例群而形成制度自创生系统,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评判体系进行一体化建构。在宏观层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由保护经营者扩展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三元叠加,却非割裂三者分别保护,而是通过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受扭曲,不损害具体经营者利益而整体扰乱市场秩序或单纯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不应纳入调整范畴;在中观层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应由基于道德伦理的经验主义标准向维护市场竞争的功能主义标准转型;在微观层面,适应市场竞争保护需求,需增加规定故意阻碍竞争对手、妨碍消费者决定自由两类禁止行为类型,实现线上线下行为一体化规制,删除互联网专条。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三元叠加;一般条款;行为类型化
14
作者:陈多旺(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霍菲尔德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用于复杂法律利益分析的基本法律概念。他分别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依据相关和相反两条逻辑线索,阐述了“权利、特权、义务、无权利”和“权力、豁免、责任、无权力”两组概念矩阵各自的内部关联,却并未对两组概念矩阵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学者多从哈特的法律规则论出发对霍氏理论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疏释。然而,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与霍氏的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并不兼容,它并不是诠释霍氏理论体系的当然法律观。解决霍菲尔德留下的理论难题,应该从霍氏理论体系自身特点入手,既要看到其对基本逻辑规律的遵循,又要看到其在实质利益调整上的思路以及对正当性价值的肯认,辅之以这些实质性内容才能对基本法律概念体系给出相对完满的诠释。
关键词:基本法律概念;体系化;法律利益;实质利益;正当性
15
作者:马平川(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小程序作为超级平台权力的再进化方式,消解了人们原有线下交互的生活方式,构建了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生活模式,但其中也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超级平台在权力资源系统集成、市场力量跨界扩张的基础上,通过小程序重塑了数字应用市场结构,把控了公民数字生活,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新型的“数字利维坦”。为制约这种复合型的超级平台权力,应采用权力制衡、数据限制和市场规制的三重路径,同时对平台“守门人”义务进行优化设计,通过优化其内部治理义务、算法合规义务、平台中立义务和风险防控义务来限制平台权力的滥用,并防止超级平台利用小程序继续汲取权力,以塑造安全、可控的数字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