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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5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5-02-24 来源:政法论坛公众号
《政法论坛》编辑部首发



目录


专题·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再审程序的完善

陈光中(003)


主题研讨·数据法学
2.处理者法律地位流变分析
温   昱(013)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信息错误”的民事责任

郭金良(025)

4.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匹配

谢尧雯(036)

5.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重构

丁道勤(047)


【主题研讨·新公司法适用
6.财产权对抗视角下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再反思
王毓莹(058)

7.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公司同意权

龚浩川(071)

8.公司归入权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岳万兵(083)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9.论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类型主犯的认定
黎   宏(095)
10.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的扬弃与替代
敦   宁(109)


【论文】
11.脑机接口新发展背景下法律权利体系探析
吴旭阳(121)

12.行政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

周维(134)

13.刑行衔接中“重复评价”的生成逻辑与概念辨证

罗建武(146)

14.刑事一体化视域中单位犯罪“名誉罚”应对模式研究

刘沛泉158)


【读书札记】

15.法学科学性的验证逻辑与实现路径

——以“活法”理论为蓝本

连赛君170)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6.依法行政与权力清单

——以县域法治取向为重心

黄鹏航(181)





文章摘要

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再审程序的完



  作者: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常规性救济手段决定了其运行理念应当在“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理念形成的司法惯习影响,我国刑事再审的司法实践出现两个情况,一是有错必纠,而忽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诉权耗尽、不区分错的性质及大小等问题,导致法检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和当事人提出申诉较为随意;二是将启动再审程序与改变原判决、裁定直接关联起来,导致申诉易与申诉启动再审程序难、纠错难问题交织。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应当合理定位刑事再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时俱进更新刑事再审理念,在启动程序上,对启动主体、时间、条件等问题予以优化;在审理方式上,遵循“特别程序应当特别安排”的整体思路,进一步明确审理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范围以及审级制度等问题,推动刑事再审程序的进步与完善

  关键词:再审程序;依法纠错;既判力;程序启动;审理程序


2

处理者法律地位流变分析



  作者:温昱(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会随着信息生命周期演进而发生变化。处理者的个保义务法律地位是由承担伦理基础作用的负担性义务、个人信息权对应的指向性义务以及法律直接规定的独立义务所组成的义务群。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是由其个保义务法律地位转化而来。处理者取得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道德辩护理由在于已经履行了在先的个保义务。处理者数据财产权法律地位的证立要在突破对处理者智慧劳动的事实描述基础上,提升其价值创造的规范品格。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人格利益的尊重,是处理者数据财产权的内在理由。

  关键词:个人信息处理法律关系;处理者;信息生命周期;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数据财产权利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信息错误”的民事责任



  作者:郭金良(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ChatGPT在生成成果上的创造性特征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信息”是服务的核心要素。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过程中可能产生“信息错误”,包括训练数据的信息错误、技术缺陷导致的信息错误、服务使用者提示的信息错误以及服务提供者故意造成的信息错误。“信息错误”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传统民事责任规则的适用存在诸多法律困境,如ChatGPT是否具有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争论、违约行为认定标准模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不合理、因果关系及损害的认定规则不清晰等。应当以民事责任控制理论为基础,重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通过明确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协议类型,明确不同“信息错误”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规则适用;另一方面,侵权责任规则的塑造包括确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类适用规则,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确定差异化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合理认定间接损害。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错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4

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匹



  作者:谢尧雯(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具有多主体参与、机器自主学习的特征,法律规制需要实现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效率匹配。行政监管旨在预防系统性风险,为基础模型研发者、专业模型研发者、服务提供者设定基础行为义务,增强价值链透明度,从而促进价值链各主体形成秩序互动与协同治理。行政监管设置的风险预防规则将影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判定,侵权责任则需要发挥其获取场景信息的规制优势,弥补行政监管回应科技发展的制度缺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适用产品责任,通过完善产品缺陷认定实现侵权与监管的衔接。法院以行政监管设置的绩效标准与内部管理型标准为框架,判断行业守则与标准是否符合合理技术设计要求,并激励行业层面不断完善自我规制、探寻最佳技术实践,实现软法与硬法的互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价值链;行政监管;侵权责任


5

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其重



  作者: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科技治理研究中心)

  摘要: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易引发隐私保护、不正当竞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风险等法律问题,其具体处理与利用规则仍存在诸多有待明晰之处,如个人自行公开的范围和公开主体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其处理是否需要符合“初始目的原则”、是否遵循一般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原则、大模型场景下如何维护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和公共利益平衡、未成年人公开信息的二次利用的风险防范等。因此,为促进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流通利用,我国未来人工智能法在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衔接基础上,规定专门章节,从“上下文”善意目的限制原则、符合合理隐私期待、人格权益和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不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和FRAND授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等方面重构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利用规则。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公开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规则重构

6

产权对抗视角下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再反



  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新《公司法》第86条在股权变动问题上新增股权转让时应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规定,明确受让人可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向公司主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实务中出现的股权转让纠纷。但“通知公司”这一程序的法律效力并不明了,这使得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仍不清晰。通过赋予股权变动过程中不同时点以股权“变动”和“对抗”的不同法律效力,股权变动模式可归纳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前者包含纯粹意思主义和修正意思主义,后者包含公司认可生效主义和工商登记形式主义。其中,意思主义忽视了股权的特殊性,将组织型关系与纯粹的财产交易关系混为一谈,且实操局限性明显;形式主义中,公司认可生效主义不仅没有简化股权变动的规则,反而可能增加股权变动纠纷的诉累;工商登记形式主义立法成本过高,且过度关注股权的对世性特点。结合财产权的对抗效力理论与不完全权利说,可以发现股权权利状态存在一个从相对权向绝对权进化的过程。以权利对抗的法律思维为依据,新《公司法》第86条可以解释为一种知情生效主义,采取公司知情生效主义也可以更好地解决股权变动过程中的权利纷争。

  关键词:股权变动模式;股权转让;公司登记;股东身份;对抗效力


7

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公司同意



  作者:龚浩川(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合性是有限公司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重要理论基础,学界往往以人际信任作为其理论内核,并依此构建与适用相关制度。旧公司法的公司同意权也因此被误认为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功能同质,终被新公司法删除。然而,优先购买权难以维系公司内部的信任与合作,也无法替代公司同意权为实际出资人显名、夫妻共有股权分割、股东资格监管等问题提供制度支撑。制度的失灵源于理论的局限。通过检视域外人合性的理论脉络与我国公司法的现实需求,发现应以组织信任拓展我国人合性的理论内涵,并辅以董事会主导型公司同意权解决前述问题。董事会主导型公司同意权可从新《公司法》第86条等股权转让规则获得解释论依据。为防止公司滥用同意权,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公司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行权限制规则。

  关键词:人合性;人际信任;组织信任;股权转让;公司同意权


8

司归入权规则的反思与重



  作者:岳万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归入权的本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哲学及“不得损害他人获益”的自然法原理,具有坚实的法理正当性。但应认识到,公司归入权作为不当获益处置规则的公司法体现,其规范设计的合理与否及功能解释的恰当与否,既要辨明私法与公法不当获益处置的界限,还必须明晰其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等近似规则之间,及其与违约获益交出、侵权获益交出等其它获益交出规则间的异同。长期以来,我国公司归入权的制度设计忽略了公法与私法获益处置的界限,也混淆了私法获益返还与交出的区别,故也难就其适用标准加以统一,致该制度长久虚置。我国目前的公司归入权规则应在制度关系、适用场景、归入范围、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调整,以释放该制度对于抑制公司信义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公司法语境下的矫正公正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归入权;信义义务;获益交出;不当得利;损害赔偿


9

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类型主犯的认



  作者: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将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类型的共犯人认定为主犯的判决,引人注目。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如何对其详尽说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日本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将共同正犯的行为不限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而从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与实行犯同等程度或者匹配的因果影响的视角出发,将支配或者操控了行为过程,影响了共犯结果发生的“共谋”行为认定为“共同正犯”乃至“主犯”。在进行这种判断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不是具有“共谋”行为,其次考虑行为人的“共谋”行为是不是在引起共同犯罪结果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谋;正犯;主犯

10

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的扬弃与替



  作者:敦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法益保护早期化,过失危险犯立法模式受到了积极的理论倡导。然而,我国刑法立法对此却持消极态度,被认为属于过失危险犯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险作业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等,其实都是他种危险犯类型。原因在于,过失危险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适用范围狭窄、法益保护不足和司法判断模糊。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寻求更为良好的替代性危险犯立法模式。在预防刑法领域,各国近年来的刑法立法普遍采取的是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但传统的抽象危险犯本身存在一定弊端,也与我国“刑罚+行政处罚”的双层次制裁体系不相协调,因而不宜过多设置。与之相比,准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的功能优势更为突出,且已被我国刑法立法积极接纳,未来可在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领域扩大适用。

  关键词:法益保护;过失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立法模式;预防刑法


11

脑机接口新发展背景下法律权利体系探



  作者: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脑机接口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对于隐私保护、安全、主体性及责任承担等法律制度和理论构成了挑战,需要我们对相关基本权利问题进行研究。国内外已经开始在相关领域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或者软法的治理探索,对“认知自由”等理论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在法学上具有建构相关权利的需求和部分基础。这要求我们要对相关权利及体系进行思考和建构,以期从本源上为未来法律制度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当下的法学除了通过数字法学的研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部分讨论,还在自由意志等问题的交叉研究能够契合脑机接口的科技和应用,相关研究能够为脑机接口的基本权利思考提供部分的知识基础和参考意义。但脑机接口视野下的基本权利体系还需要结合新的神经技术和理论,可以探索建构以“认知自由”为核心,并重点关注精神隐私、精神健全、心理连续性等权利在内的权利体系。

  关键词:脑机接口;基本权利;权利体系;认知自由

12

行政法典编纂的宪法基



  作者:周维栋(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行政立法者是宪法的直接实施者,行政法典的编纂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接受宪法的价值指引和规范调控。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宪制实践层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宪法精神、行政权力的宪法变迁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宪制转型,都亟待通过行政法典编纂给予整体性回应。行政法典编纂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法体系化,促成价值融贯的行政法秩序,宪法中的法制统一、人权保障与权力限制价值可以为此提供价值依托。为了推动形成更加系统完备的行政法律知识体系,需要得到宪法规范的支撑。具体而言,宪法对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要求为行政法典编纂提供立法权力来源,宪法中的行政任务和部门职能确立了行政法典的立法内容构成,宪法的最高规范效力划定行政法典的立法裁量边界。

  关键词:行政法典;法典编纂;行政法体系;宪法规范;基本法律


13

刑行衔接中“重复评价”的生成逻辑与概念辨



  作者:罗建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特点和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进行全面双重评价并不是重复评价,其理论基础支撑乃是坚持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完全差异说、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完全差异说和刑法之功能目的与行政法之功能目的完全差异说,这其中的根本逻辑在于认为立法规定不同,进而主张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具有合理性。但实质上,无论内在逻辑,还是目的追求,都与刑法上所禁止的重复评价一致。在厘清基本范畴基础上,宜将刑行衔接中的“重复评价”界定为:就同一不法行为,刑法与行政法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进行循环、反复认定,以及对违法性重视宏观性、形式化判断,进而依托司法入罪和刑罚加重,共同追求社会防卫目的的二次及以上评价处罚行为。理性的刑行互动关系应当避免“曾经有违法、终生打标签、反复来评价”逻辑下对制裁严厉性的严重依赖,以及双重违法性理应双重评价制裁的重罚式预防机制。而前述概念界定,正是为了构建“罚过不理”“出罚入刑”的刑行良性互动机制,有利于对公平处罚行为人与社会防卫、制裁式事后惩治与预防性综合治理之间的失衡关系予以调整优化。

  关键词:重评价;社会防卫目的;刑行重复评价;惩罚适当性;出罚入刑


14

刑事一体化视域中单位犯罪“名誉罚”应对模式研究



  作者:刘沛泉(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摘要:罪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被定罪本身会遭受“名誉罚”,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刑罚对单位犯罪的威慑失灵,导致对单位施加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实现。降低名誉罚的不确定性对单位刑事制裁一致性影响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通过对涉罪单位进行适法整改来替代刑罚的“非罪化处理”模式;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进行区分,在立法上预先将不同类型的单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定罪可能遭受的“名誉罚”进行扣除的“类型化区分”模式;允许法官在量刑时对涉罪单位在诉讼程序中所受名誉罚予以估算抵扣的“量刑裁量”模式。未来应当将三种模式有机结合,以应对“名誉罚”造成的单位刑罚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

  关键词:单位犯罪;名誉罚;刑罚替代措施;参与善;共同利益


15

法学科学性的验证逻辑与实现路径——以“活法”理论为蓝本



  作者:连赛君(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摘要:科学性是法学的基础性议题,法学的科学性可分为由理性和经验可验证两类。统计推断基础上的法学研究在此分类中存在争议,具有概然性。道德科学由经验可验证,是法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原因。活法作为一种参与社会关系的、有助于达致良好秩序的社会法则,是法律事业实现科学性的原材料。根据道德科学理论,活法因现时经验性和道德性而具有科学性,从而能够赋予法律事业以科学性。广义的法学家都是活法的运用主体,无论是否有法律命题作为依据,活法都参与形成裁判规范,裁判规范则适时转化为法律命题。在运用活法时要避免陷入一些误区。

  关键词:活法;习惯法;法学科学性;道德科学;道德情感

16

依法行政与权力清单——以县域法治取向为重心



  作者:黄鹏航(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庆应义塾大学)

  摘要:权力清单是县域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的可行性路径之一。其以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使法律规范得以进一步明晰。权力清单将法律条文进一步细化,能够更高效地指引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权部门各司其职,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可行性路径选择。权力清单意在对行政权力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和指引,其与依法行政有联系,但不能同日而语。县域本身发展的刚需乃其“原发性”动力。从国家层面而言,是国家治理的要求和目标;从县域政府本身而言,是因为其发展的需要,以权力清单的形式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励其有序发展。明确权力清单的性质,正确处理权力清单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县域;县域法治;权力清单;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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