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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3-09-1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论 文〕

人格权法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王利明 ·5· 

财税法治的破局与立势

——种以关系平衡为核心的治国之路 刘剑·20·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

——基于对我国司法案的分析 宁红丽 ·35·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

——兼谈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的法律后果 刘阅春·48· 

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中的死刑民意沟通 蒋 娜·58· 

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 王昭武·71· 

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

——基于跨国比较的追踪研究(1945~2011) 熊谋林·86· 

〔论 坛〕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 左卫民·112·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 龙宗智·127·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汤维建·143· 

〔书 评〕

制度效益取向的法律解释理论

——评《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 陈林林·155· 

〔判例研究〕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崔建远·165·

 

人格权法中的人格尊严价值及其实现

王利明

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关键词 人格尊严 人格权 人格权法 基本权利

财税法治的破局与立势

——一种以关系平衡为核心的治国之路

刘剑文

身处大国转型时期,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仅仅与经济层面上的公共财政相关,而是在于法律制度构建尚不完善、法治理念贯彻不够深入,在于系统性改革中财税法治的缺位和薄弱。财税法治可以称得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环节,如果灵活、有序地运转起来,必然能够温和、稳妥地推动政治、社会等各项改革的整体进程。因此,在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财税法治是富有活力、充满智慧的“大国之道”,这就要求我们把握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纳税人权利保障法、收入分配正义之法的价值意涵,着重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等三重主干的权力(利)关系,将权力制衡、维护人权、公平平等、民主参与、财政自治等理念融贯思维之中,从而为财税法治的上下求索行“破局”和“立势”之功。

关键词 财税法治 公共财产法 纳税人权利 公平正义 破局立势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法律构造

——基于对我国司法案例的分析

宁红丽

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除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外,还须租赁物瑕疵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从性质来看,维修兼有义务属性与权利属性,不是主给付义务,修缮义务产生并也不意味着出租人违约。出租人之所以原则上承担维修义务,主要是由于出租人承担用益状态维持义务这一主给付义务所决定的。在美国住房租赁法上,维修问题经历了从实行承租人自慎规则到出租人承担适居性默示担保义务的变化,也可部分说明其缘由。当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除发生承租人自行维修这一特别法律效果外,还产生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等一般法律效果。我国各级法院就租赁物的维修问题积极地从事法律解释或法之续造,其促进法律进步之功,不容忽视。

关键词 维修义务 自行维修 物之瑕疵责任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配置比例标准

——兼谈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规范的法律后果

刘阅春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 配置比例 法律效力

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中的死刑民意沟通

蒋娜

死刑改革目前在我国踯躅不前的原因,在于国际上采用的安塞尔模式不具有普适性,对其反思有助于开拓问题的新视野。传统思路的偏差在于:知识精英对大众认知的独特作用认识不足,在处理二者沟通中出现了逻辑错误;学界曾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无助于反映国民深层诉求,以致出现“不能”主动沟通民意的局面。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革新了研究方法,它有针对性地将死刑民意划分为情绪性认知、功利性认知与道德情感性认知三大类,以此重新审视民意沟通问题之“不便”与“不易”。基于困境,可对渐近改革路径得出崭新的启示:死刑改革的过程实为两种话语之间的较量与博弈,而死刑废止的成熟时机有赖于法学家和政治精英成功开启民智、提升民意与最终促成质变。

关键词 社会建构主义 死刑民意 安塞尔模式 民意沟通

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

王昭武

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关键词 中止犯法律性质中止行为任意性

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

——基于跨国比较的追踪研究(19452011)

熊谋林

对近30年的文献进行综述后发现,外国罚金刑适用率高并呈扩大趋势是主流学说的“常识性”结论,并因此推动了我国1997年刑法的罚金刑改革。借助于对我国15个地区2000年以来的罚金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数据,以及三家基层法院2010年的量刑统计进行分析,本文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高罚金适用率和低罚金执行率的两难局面。本文的研究表明,及时修改必并制罚金刑,以我国刑法为基础,减少罚金刑适用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应然方案。

关键词 罚金刑 欠缴 世界趋势 比较研究

从国家垄断到社会参与: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新图景

左卫民

201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呈现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包括立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强化,立法过程与内容具有回应性,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批判性以及参与形式的多样化。这表明刑事诉讼立法开始从国家意志的单方展现演变成各方(包括公众在内)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博弈的社会工程,甚至昭示一种意蕴深远的立法新模式正在成长。此图景的形成与我国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变迁紧密相连,其间的逻辑深藏于此。作为一种正在成长的新型立法模式,它还存在诸如参与不平衡、沟通不畅、专业理性欠缺、公开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未来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这种新型立法模式的形成。

关键词 刑事诉讼立法 国家垄断 社会参与 立法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初判

龙宗智

新刑诉法实施半年,执行状况总体上应予肯定。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加强权利保障,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更为凸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与辩审关系、强制措施应用、证人出庭及书面证言使用、庭前会议程序、行政执法证据应用等问题上,也存在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诉讼效率有待提高,特别程序的立法精神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贯彻。为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改善法律实施状况,需要强化法治思维,采取有效措施;要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难题,改善执法状况;要继续转变执法方式和办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实施监督。还应当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为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和良性运作创造基本条件。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法律实施 程序公正 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汤维建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也存在“色盲症”、“贫血症”和“功能麻痹症”等不足。为此,需要加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研究。首先应当树立程序哲学观的二元论,在日益注重程序本位主义指导理念的同时,也不能轻忽程序工具主义的理论价值;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上应当在多元并重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理论法学的研究。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 现代化转向 研究范式 理论法学

制度效益取向的法律解释理论

——评《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

陈林林

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位序,是法律解释理论的一个元问题。基于制度能力、体制性影响和成本效益分析,《不确定状态下的裁判——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主张:在法律文本明白而清晰时,解释应遵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在法律文本模棱两可时,法院应服从立法或行政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这一主张被批评为一种粗陋的文本主义解释,因为将法律解释问题化约为司法成本最小化的计算,不一定妥当;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所进行的体制性影响评估,不一定可靠;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制度能力分析,也不一定准确。法律解释的制度理论的贡献,只限于用一套复杂的成本效益分析法,强调了法治和法律解释实践的形式合理性之维。

关键词 法律解释方法 制度能力 体制性影响 成本效益分析

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崔建远

确定系争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固然要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有时也不得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如此,系争一房二卖合同应当有效。系争合同登记备案不会使合同项下的债权变为物权或物权化的债权。在第一、第二购房人所享权利均为债权的情况下,不宜笼统地称第二购房人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一购房人的权利,更不得说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对抗不了第一购房人的债权。

关键词 一房二卖 债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紧张关系 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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