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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3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3-12-06 来源: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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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涉诉信访治理的演进与新时代现代化方向

作者:景汉朝(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内容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以史为鉴,全面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涉诉信访治理的变革历程,科学合理划分发展阶段,并从中探究其特征与规律,对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治理及其法治化,明确涉诉信访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立足我国涉诉信访治理实践,考量“四个思维”和“五大因素”,可将涉诉信访治理的发展进程划分为涉诉信访制度创立、平反冤假错案、集中接访化解、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变革与转型等阶段。在总结各阶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特征基础上,归纳为“运动式”“规则式”“信息式”三种治理模式。涉诉信访治理现代化应以治理体系系统化、治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手段信息化、司法管理科学化、权益保障充分化为基本建构和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涉诉信访治理;发展阶段;演进规律;现代化

02《明律·蒙古色目人婚姻》律的解读、初衷和实效

作者:苏亦工(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户律·蒙古色目人婚姻》为明初洪武朝创制入律,也仅存于有明一代,系《明律》中独具风格特色,又备受诟病的一条。该条至迟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时已经进入律典,配合了洪武五年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具有扭转明初社会风气、恢复世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的作用。虽然该律条行文显得不大顺畅,但也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时既想用严刑峻法迅速消除北族统治遗留的强大影响力,又担心此举可能会丧失人心、适得其反的矛盾心态;也许还有一种可能,即明祖是故意模棱两端,以便相机行事,灵活执行律令。对于该律条施行效果的考察,不宜套用西方思想理论而妄加猜测,应立足于客观史实。以所见零星史料总体推断,《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在明初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像是一条指导性政策而非强制性律令。

关键词:正礼仪风俗诏;两相情愿;色目;回回;同化

03中小微企业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留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作者:金春(同志社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中小微企业重整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出资人权益保留与专业人员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标准化和常态化,完善重整计划批准要件,并兼顾经营者保证债务的豁免。绝对优先原则的支持者没有关注重整收益分配优先规则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中的适用性和适配性问题。重整程序内在的谈判框架功能、对前顺位权利人的保护以及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的实质遵守等考量,均要求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适用相对优先原则,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亦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反思和相对优先原则的普遍采用为中小微企业重整中保留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提供了法理依据。中小微企业出资人与经营者合一等特殊属性为原则上保留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经由债权人分组表决机制的放弃牵引的对担保权人与劳动债权人等前顺位权利人的特别保护,这种正当性又获得了进一步的补强。

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绝对优先原则;相对优先原则;出资人;中小微企业

04论刑法中的私力救济

作者:郑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刑法中的私力救济无法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一样在我国刑法总则条文当中找到明确的合法性根据,同时也难以在理论上完全仅通过紧急状态法理推导而出,而是应该将其视为私权力,并基于权力限制法理,在犯罪论上借由对刑法分则相关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才能得以存在,其边界止于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基于对权力进行限制的理念,私力救济所具有的实质违法性、实质有责性等可罚性内容的判断基准,可以还原为建立在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的利益衡量基础之上,不仅要考察其所保障的利益,也需要考察其所侵害的利益,最终以是否促进整体的正向利益为准。此外,还需要结合制裁论,将预防必要性、刑事政策等影响行为需罚性的因素也加入整体性的思考过程当中。在形式上,可以将刑法中的私力救济区分为正当行为类型、阻却责任类型与阻却刑事制裁类型等。只有充分利用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工具,才能帮助回答刑法可以在何种程度容许私力救济这一超法规事由的存在。

关键词:私力救济;私权力;实质的违法性;实质的责任;利益衡量



关于WTO的追问

专题絮语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一些人对WTO已经失去信心的时候,依旧有一些学者坚守着WTO研究这块阵地。他们在思考,在追问。本专题的各篇文章的作者就是这样一些学者。
  张月姣教授,这位WTO首位中国籍上诉机构成员,正在思索着如何基于WTO的原则与经验来推动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她呼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必须守正创新,必须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非歧视待遇等项原则,要鼓励更多地运用非诉方式解决成员间的争议。
  赵宏教授,WTO上诉机构停摆前最后一个离开岗位的成员,她所思考的问题是: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路径中,是否存在着从“契约”到“准司法”的发展路径?如果有,这一路径是否意味着国际争端解决制度已具有其公正性和进步性?基于这样的思路,她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危机以及改革途径。
  杨国华教授是WTO上诉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药品案”的仲裁员。他追问的是:WTO上诉仲裁何以可能?他指出,从现实中看,WTO上诉仲裁产生于上诉机构危机;从理论上看,上诉仲裁援用WTO仲裁条款的性质,不属于条约解释范畴,其性质与修改条约的“相互间协定”或“嗣后实践”更为相似。
  韩立余教授,作为研究WTO的知名学者,在更广阔的背景下考察了WTO危机及出路问题。他认为,WTO面临的危机既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也有WTO之外的一般性原因。无论是从国际条约角度看,还是从国际组织角度看,WTO的运行均受到成员意志的影响。WTO构建出当今的国际贸易秩序,但其自身也需要与时俱进。
  这组文章的一个共同特点在于不拘泥于技术性问题的研究,而是试图从国际法学、法理学等理论层面说清楚一些“大道理”。在一段时期,人们将WTO与相关学科割裂开来,孤立地研究WTO问题,其后果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随着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增多,我们逐渐认识到,WTO的争端解决过程实质上是国际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过程;而WTO所面临的危机其实是源自国际法自身的局限性。于是,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来研究WTO问题才成为一种自觉的研究方法,与此同时,WTO也成为国际法研究的一个有价值的样本。
  无论其未来如何,WTO已经在世界范围将国际贸易管理制度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法的进步,无论是在规则的覆盖范围上,还是在规则的约束力方面。我们或许可以说,即使某一天WTO消亡了,WTO的研究也不会终止。


05WTO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必须坚持守正创新

作者:张月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中国WTO法学会专家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内容摘要:WTO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应坚持守正,即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非歧视等原则,反对单边贸易限制措施。WTO上诉机构巳经瘫痪四年,临时仲裁上诉安排不能取代上诉机制。WTO应该尽快恢复具有纠正专家组法律错误的上诉机制。WTO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解决一成员政府措施与涵盖协议一致性的争议,政府成员的法律视为事实。WTO没有先例规定,一个争议案的裁决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为避免审案专家和上诉机构成员越权,部长会议应及时对涵盖协议做出解释。建议就调解解决WTO争议建立正式规则,以便迅速公正地解决政府之间的贸易争议。

关键词:WTO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守正创新;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审议标准;先例

06从“契约”到“准司法”——国际争端解决的发展进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

内容摘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战争到和平、从外交到法律的进步历程。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的路径中,是否存在着从国际仲裁(“契约”)到国际司法裁决(“准司法”)的发展路径?文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回答了这一路径是否意味着国际争端解决制度的公正和进步性,比较了这一路径与国内法体系内的仲裁与司法裁决的异同情况,同时指出在从“契约”到“准司法”的发展路径之外,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路径还具有“多元共生”“包容并存”甚至“相互趋同”等特点,同时,以此为背景和参照,论述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危机及其改革,并提出关于该机制改革的思考。

关键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路径;契约;准司法;国际法

07WTO上诉仲裁何以可能?

作者:杨国华(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WTO上诉仲裁诞生于上诉机构危机之中,来自现实需求。从实践看,先是著名律所提出建议,将WTO协定中的仲裁条款用作上诉程序的依据;随后欧盟与加拿大和挪威分别签订了双边仲裁协议;后来双边协议又发展成更加机制化、带有常设仲裁员的多方安排,直至实际受理案件;目前上诉仲裁制度已经基本成型。从理论看,上诉仲裁援用WTO仲裁条款的性质,并不属于条约解释,因为该条款的本意并非用于上诉程序。在条约法的大背景下,其性质与修改条约的“相互间协定”或“嗣后实践”更为相似。WTO协议并不禁止“相互间协定”和“嗣后实践”,而上诉仲裁能够符合其相关条件。

关键词:WTO;上诉仲裁;双边仲裁安排;多方仲裁安排;上诉仲裁案例;条约解释;相互间协定;嗣后实践

08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国际法考察

作者: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危机既有世界贸易组织自身的原因,也有世界贸易组织之外的一般性原因。作为国际条约,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其他国际规则之间存在特殊与一般、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缔约方需要自身维护自己的条约利益。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其共识决策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受到成员意志的影响,而上诉机构的存在具有削弱成员独立意志的可能。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最终决定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走向。世界贸易组织制度构成了国际贸易秩序的基础,但需要与时俱进。

关键词:国际条约;政府间国际组织;共识决策;上诉机制;主权国家



新时代法学期刊的使命和责任

专题絮语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主编

  当前,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走进了新时代,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剧变的时代,往往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世界的百年变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为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特别是2023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来,广大法学研究者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切实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勇立潮头,述学立论,建言献策,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法治中国努力做出重大贡献。
  作为清华法律学人的学术志的《清华法学》也不例外。本刊自2007年5月8日创刊以来,便秉承“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行胜于言”之清华精神,关注我国乃至全人类的重大主题、重大价值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着力展现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提倡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原创性法学理论研究;追求思想创新和学术创新,推崇精品,鼓励博观约取、厚积薄发之作。经历十多年来的筚路蓝缕,本刊已经成为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传播、分享和讨论法学领域前沿理论问题的交流平台。
  当然,我们深知,与兄弟单位的法学刊物相比,本刊办刊时间不长、办刊经验不足。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如何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这一点上,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值此《清华法学》出刊第100期之际,特地约请京城部分著名法学期刊的主编以及为本刊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员,以《新时代法学期刊的使命和责任》为题,撰写心得体会,以为本刊的下一步发展传经送宝、指点迷津。
  最后,我谨代表《清华法学》编辑部全体同仁对各位作者,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本专题赐稿,贡献自己真知灼见的善举,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09中国法学期刊高质量发展趋势分析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总编辑。

10法学期刊要当好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建设的学术信守者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主编。

11《清华法学》与清华学术期刊中的宪法学传统

作者: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2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内外兼修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13法治强国背景下法学期刊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

14学术问题与学术研究

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清华法学》原主编。

15百期里程与百年期许——写给《清华法学》

作者: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原主编。

16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贺《清华法学》出刊100期

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编委会主任。

17努力办好清华法学 勇于担当学术责任——写在《清华法学》100期之际

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原副主编。


责任编辑: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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