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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一期
发布日期:2009-02-28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作者: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一期目录、摘要:

编者前言
主题研讨:表达自由问题研究

引 言 陈欣新

表达自由的法律涵义 陈欣新
摘 要:在西方发达国家表达自由被认为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根据美国的法律实践,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不仅适用于为大众所普遍接受的、无害的或中立的"信息"及"思想",而且也适用于那些令人不愉快的、扰乱国家或不利于某一部分群体的"信息"或"思想"。因为这些都是"民主社会"的多样性、多元性与宽宏大量所需要的。在此前提下,任何有关表达自由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处罚等方面的立法都必须是确定的。

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 程 洁
摘 要: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曾经是美国宪法上判定言论自由是否应受保护的主导原则。但是,随着该原则在一战和二战时期被滥用,导致所谓"反民主的"思想和言论受到压制,最终导致该原则本身的式微。本文从美国最高法院应用该原则的历史中,探讨其两大思想基础:"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和"民主社会的底线理论",进而对基于内容对言论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及适当性进行批评和反思。

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 王四新
摘 要:
文章从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含义,即自治出发,讨论了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民主政治的健康运行,必须以民众能够享有表达自由为前提,民众必须能够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借助报纸、电台和互联网这样的传播媒体,进行公开和充满活力的讨论。政府必须随时回应来自民众的呼声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直接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政治言论应当受到保护,而且有助于培养民众政治参与的表达,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论象征性言论的限制与保护--以美国法为例 沈玮玮
摘 要:
象征性言论作为言论自由实现的方式之一,具有特有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的双重价值,理应受宪法保护。同时,象征性言论与纯言论和附加言论相比,构成上较为特殊,它同法律所追求的其他价值更易产生冲突。应当设定合理原则以消解这种冲突,并通过限制对其进行保护。

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对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惩罚 杨文革
摘 要:
刑法中设置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只有在此目的下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以语言作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并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程序,才能使言论自由这一神圣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那些真正滥用言论自由侵害国家、社会、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惩处。

理论前沿
司法审查与民主--矛盾中的共生体? 张千帆
摘 要:本文的目的在于消除一个误解:司法审查和民主是相互冲突的。本文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以及某些国家的制度运作,探讨了司法审查在世界范围的历史、功能和实践,重点是司法审查制度在新兴宪政国家的发展。虽然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性质和程序上,不同的审查模式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但都是为了实现保护自由和抗衡专制的共同目的。因此,司法审查和民主都同样履行着反专制职能——如果民主是为了抗衡少数人的专制,那么司法审查是为了抗衡民主体制下的多数人专制。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和民主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在本质上是一对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和相互制衡的共生体。

论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 周建达 马荣春
摘 要:
犯罪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历来的学说对犯罪危害性评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致使犯罪危害性评价晚近以来多受诟病。实际上,犯罪危害性评价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运用辩证思维把握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不仅有助于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对于进一步明确犯罪的危害性的学科地位也大有裨益。

犯罪客体研究的实证化思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界定为例 周 详 齐文远
摘 要:
犯罪客体(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与不要的地位之争,可以还原为主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之争;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与否,不能用自己来检验自己,只能用实践效果来检验;犯罪客体的根本问题是对分则个罪客体的实证化、精确化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可界定为"他人的不愿意接触淫秽信息的权利"。按这一思路,该客体对本罪中的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具有具体的规范解释的效果。

论近代公司组织的成因 徐 彪
摘 要:
影响近代公司形成的因素主要有四点:(1)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主流的经济形态时,才能产生出比较完整与成熟的近代公司组织。(2)重商观念的形成。重商观念为近代公司组织的形成营造了良好的舆论与社会氛围。(3)法人理论的发展。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为早期的合伙或无限责任形式的组织向有限公司过渡准备了条件。(4)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制度"从公司的外部、从宏观上为公司的高度发展提供了可能性"等。

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及民事责任 杨建军
摘 要: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当事人又以人身侵权提起诉讼,对此类案件,既不宜以违约判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又难以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认定一般侵权构成的关键性依据,仍然是要求行为与损害之间形成"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本文主张运用"法规目的说"判定合同违约行为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构成,则可以结合其他要件,认定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成立,继而判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的范围内承担人身侵权法律责任。

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保险人责任之确定 初北平 韩立新
摘 要:
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介绍与评论
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 高旭军 白江
摘 要:
为了提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企业形式的国际竞争力,德国已经对其《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改革。改革内容不仅涉及降低设立门槛、简化出资缴纳规定和注册手续、放宽有关资本维持的规定、取消对公司迁移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限制等,而且还采取了一些防止滥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措。本文不仅介绍了德国最新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对德国原《有限责任公司法》所作的主要修改,而且还分析了这些修改的背景和德国各界对此的评价。

美国劳动法对雇主不当解雇行为的规制:源流、发展与反思 胡立峰
摘 要:
美国历史上秉持传统的雇佣自由原则,法律不干涉劳资双方因解雇发生的争议。自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开始通过制定法和司法判例引入对不当解雇的规制。但这种规制是不彻底的,既缺乏系统和完备的立法,司法过程中的态度也不统一。对不当解雇的法律规制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广泛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平和效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何者优先保护。从美国劳资关系发展的现状来看,强调社会公平,对不当解雇进行法律规制是必要的。

对"牛吃麦"案例的另一维度的解释-英、美土地制度和财产制度的变迁 肖艳辉
摘 要:
科斯定理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分配权利的,它的"拍卖式"法律价值取向贯穿于美国土地制度与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在与科斯定理相关的"牛吃麦"案例上,美国初始选择了"圈出"规则,后又转向"圈入"规则,其规则的变动始终遵循着"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而英国自始至终选择了"圈入"规则,早期是为了维护公共财产利益,之后是为了维护私有财产利益,在这过程中,"权利保护原则"是其不变的宗旨。科斯定理纯粹从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解释有着相同法治渊源与传统的英、美两国在"牛吃麦"案例上所适用规则的差异性,欠缺历史维度的法律分析。

外国法规选译

《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 韩莹莹译 支振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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