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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0-12-08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佚名

略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以当代法理学基本问题为切入点,具体分析了中国当代法理学的两难处境及其基本问题。中国当代法理学不同于西方当代法理学,其基本问题乃是建设现代法治秩序和接续新旧传统。只有夯实自己的法治根基,才有能力应对当代风险社会的新挑战。

关键词:当代法理学法治秩序法律传统风险社会

宪法实践样态的一个解析--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2010年四个工作报告为例 熊建明(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08级博士生)

内容提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供代表审决,代表们依据什么来评判该报告则是宪法实践中必需解答的问题。如果认定代表的评判标准与工作报告起草依据同根同源,那么显然不能将常委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基准;因为计划做什么是对象而不是依据。判断常委会一年工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宪法》第67等条文意旨。按照这些规范来论断常委会四个报告,结论是它实际所做的与宪法规定职责有差异。需要改正工作目标对宪法的偏移,使报告尽可能符合宪法要求。

关键词:常委会工作报告宪法实践样态《宪法》条文

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一个问题史的考察 周国兴(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法律不确定性命题是在各流派的相互批判与辩驳的过程中不断演化和推进的。法律现实主义在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动中确立其法律不确定性命题;其理论面向上的承继者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在与哈特、德沃金提供的旨在克服法律不确定性问题的两种不同方案的辩驳中论证其不确定性命题;而其经验面向上的承继者新法律现实主义则在批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理念化倾向的基础上论证其经验性研究进路。法律不确定性命题体现出来的实际上是一种"建设性的怀疑主义",是一种对现实的确定性的寻求。

关键词:法律现实主义法律不确定性确定性

再论法律解释的目标--德国主/客观说之争的剖析与整合 雷磊(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对法律解释目标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德国方法论学说中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这场争议的实践意义在于,两者通过排定不同的方法次序在个案中产生不同的解释结果。主观说与客观说各自存在许多支持与反对的理由,在这些理由背后隐藏着相对立的立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它反映为权威与正确性的价值之争;在法政治学的层面上,它反映为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一种恰当的整合性理论主张主观说对于客观说初步的优先性,它体现了温和的宪政主义立场。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权威正确性初步优先性

论保荐机构的担保责任 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保荐机构基于保荐行为而向证券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担保属性,故可以称之为保荐担保责任。我国保荐机制的功能设定以及据以建构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保荐担保责任具有诸多与合同担保责任不同的制度属性。对保荐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实现等进行学理与实践的互动探讨,甚为必要。

关键词:保荐机构担保责任

证券推荐的适合性义务——从职业道德到法律责任 王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适合性义务最早由美国证券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确立,其基本要求是证券商只应推荐其有合理依据相信是适合客户的证券。对证券商的证券推荐施加适合性责任要求是为了有效保护客户对证券推荐的合理信赖,属于证券商对客户承担的一种信义义务。在证券实践的推动下,美国证券监管立法、司法尤其是仲裁活动逐渐重视和强化适合性义务的效力,适合性义务由此从原有的执业道德向法律义务进化。适合性义务法律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投资者可以追究不适合推荐的民事责任,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需符合相应要件。

关键词:适合性义务自律组织受信义务民事责任

中国交易所回购市场法律问题分析 王旸(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债券回购市场诞生于1991年,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为各类市场主体构建了重要的短期融资平台,对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创新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市场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其间长期充斥着各类违规违法现象,造成了巨额交易损失,对中国金融秩序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虽经数次整顿仍反复发生。中国回购市场的问题主要成因于现行金融体制与金融发展客观需求间存在的体制性冲突,成立于体现浓郁"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构造,爆发于市场主体利用制度缺陷、铤而走险式的不当交易行为。问题的彻底解决应当从完善法律制度和改革金融体制两个方面共同努力,既要建立与回购交易本质属性和经济功能相适应的恰当的法律规则体系,又要遵循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结束不恰当的金融市场分割局面,解除不必要的各种金融限制,建立统一、开放、顺畅流动的稳定、高效的金融系统,从而剥离回购市场承载的过多与其交易性质不相符合的额外功能,使其恢复应有面貌。

关键词:回购市场银券对付(货银对付)三方回购交易中央交收对手代理和隐名经纪

美国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证据规则关系之考察 史立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美国联邦宪法基本条款的对质权,与作为英美证据法基石的传闻证据规则,虽然在要求证人亲自出庭提供证言并接受质证方面具有一致性,但由于纷繁复杂的传闻例外规定的存在,二者在适用中又常常发生矛盾,折现出刑事司法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多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着力寻求解决二者关系的最佳方案:从蕴含多种可能性的含混期开始,到将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进行联姻的一致期,再到将二者截然分开的分离期,在这一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一次重大转身。尽管目前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质权条款与传闻规则关系的界定符合历史事实和立法者的本意,但其内部仍然存在的重大分歧依然能够体现出来,这并不是一个追求事实真相的过程,而只不过是不同时期、不同立场下的价值权衡和选择。

关键词:对质权传闻证据规则传闻例外根深蒂固的例外证言性陈述

病人自主权的伦理与法理 吕建高(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病人自主已经取代父权主义成为现代生命法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其内在属性表现为行动自由、真实、有效商议和道德反思。尊重病人自主的正当性并非取决于任何哲学家哲学论证的力度,相反,道德多元主义才是人们几乎无限尊重病人自主的主要推动力。主张病人自主具有至上地位并排除任何形式的医疗行善不利于保护病人的最佳利益,只有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升病人自主。病人自主首先是个人的,但也是关系的。

关键词:病人自主医疗行善父权主义关系自主

法典化制度下刑事判例的制度功能 周少华(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在法典化制度下,建立一种与自身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刑事判例制度并不会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相反,它反而可以保证刑法解释的客观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增强刑法的社会适应性的同时,维护刑法的安定性价值。在法典化制度下,刑事判例虽然不具有等同于法律的拘束力,但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规范化模式,刑事判例对司法活动具有导向性的说服力。通过该制度,刑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有可能得到兼顾,司法知识获得自我积累和发展的机会,并为立法活动提供丰富的资源。

关键词:刑事判例刑法解释刑法的确定性

英美法系国家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介评 康黎(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讲师)

内容提要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为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推出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赋予被害人在量刑阶段陈述犯罪影响甚至量刑意见的权利。目前,该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争议,但总体上它有利于法官的准确量刑,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逐渐成为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关键词:被害人影响陈述被害人量刑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限分析 王书成(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后,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顾敏康(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从各国的法治经验来看,立法机关可以基于行使自身职能的需要而通过其所属的委员会行使一定的调查权,通过要求当事人出席而获取相关的证据或材料。对于立法机关调查权的界限,由于制度差异而存在诸多争论。立法机关调查权界限的确定并没有可统一适用的标准,而要根据各国制度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基于香港政制的特殊性,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界限的确立,也应该在逻辑上与之相契合。通过比较英国、美国议会调查权的实践并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可以认为,以香港独特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依据香港《基本法》的具体规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授权性、辅助性、谦抑性、可审查性等原则,从而达到香港政制中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有机平衡。

关键词: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界限一国两制行政主导制

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形成与发展 夏新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星(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内容提要:混合法域指的是为混合法律体系所支配的区域。殖民前的南部非洲普遍适用习惯法。殖民者的入侵首先在南非实现了罗马-荷兰法与英国法的并存,使其法律带上了混合的色彩。南非法的辐射又使其周边5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均呈现出混合特性。南部非洲混合法域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比其他地区其法律体系具有许多独特之处。

关键词:南部非洲混合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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