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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1-05-30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佚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适用原则研究

——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属性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内化法律之路

——以内化禁止性规则为切入点

汪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法律作为一套外在的规则体系,存在规则制定者与遵守者的二元对立,为化解这种对立,本文先将法律限缩为禁止性规则,并将其分为自然禁止性规制和实证禁止性规则。然后借鉴康德的形式道德理论说明服从自律要求是遵守自然禁止性规则的原因,再通过演化博弈理论将遵守实证禁止性规则的动机还原为对利益的追求,分别提出内化两种规则的理论进路。从此法律就不再是对人的外在强加,而变成了自愿选择。

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易继明 北京大学研究员,《私法》和《中国科技法学年刊》主编。

内容提要: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952年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但后来陷入了虚无主义。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2006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

许德风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又进一步增加了这一过程的复杂性。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技术规范层面,基于对美国与德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我国《破产法》在解释上及未来可能的修正中,应扩大中止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对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利息给予适当而非过度的保护。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中,我国《破产法》关于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变现权的规定,会影响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最大价值的实现及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应修正为既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变现权,又允许其参与破产程序并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安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应尊重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重整计划外,也应适当参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于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时,更细致地体现担保物性质的差别,于确定对担保物权人的补偿时,也与中止制度一样,设置必要的限制。

累犯通说的反省与批判

熊建明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08级博士生。

内容提要:现行累犯通说不但不能为累犯制度提供正当性和合理性,反而会削弱其法定性和正当性。累犯主观恶性既不应因再犯而认定其恶意程度超出其前次犯罪,也不应超出初犯者;认为再犯基于无视前次刑罚体验与后罪刑罚从重前后矛盾:既然前次刑罚无益于预防,如何能保证本次从重处罚有效?因为两个刑期本质完全一样。当再犯率和初犯率未确定时,就不能确定前者高于后者,也不能无根据地确信累犯后果重于初犯。累犯通说之根基只能是经由实证调查所得数据基础上所做的合理解释。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利弊检讨

聂鑫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现代意义上的美国法学院始于哈佛法学院院长兰戴尔的法律教育改革,他在教育层次、教育方法、师资等方面为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标准,法学教育也由此从实务界独立出来。但在法学院追求卓越的过程中,矛盾也日益突出。法学院作为大学专业学院不得不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寻求平衡,以兼教授的学术自由、学生的现实要求与实务界的压力。总的来说,美国法学院在学院定位、教学模式、培养目标等方面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值得做出认真检讨。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秘密审查制度:美国的实践

许莲丽 法学博士,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保密的文件可进行秘密审查。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法院则经历了从不审查到谨慎审查的变化。尽管秘密审查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法院自律克制的态度却始终如一。法院在保留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以示弱放权的姿态,换取了更少精力的投入和行政机关更大程度的配合,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美国联邦法律中的迅速审判权

冯喜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迅速审判权是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性权利,也是联邦《迅速审判法》规定的重要诉讼权利。迅速审判的思想起源于英国,后传播至美国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被认为是"不同于其它宪法权利的基本权利"。美国联邦《宪法》和联邦《迅速审判法》是保护迅速审判权的两大主要法源,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迅速审判权期限要求、衡量审查标准和救济途径,在保护迅速审判权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护模式。但总体来说,迅速审判权的实现并不容易,消除程序拖延目标的实现还需更多的努力。美国迅速审判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模式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具有诸多启示。

"夫妻财产增加额均衡"制度研究:以德国为例

李娜 德国格赖夫斯瓦尔德大学博士生。

内容提要: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红十字救护法律责任的豁免与限制

--基于"好萨玛利亚人法"的分析

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国政,社科文献出版社救护图书事业部副主任。

内容提要:红十字救护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一直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中国红十字会每年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救护员培训。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诸多救护员担心即便是正当救护也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在遇到伤者需要救助的情形时也慎于出手,无法更好地发挥群众生命健康守护员的作用。借鉴西方国家"好萨玛利亚人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也应当设置相关法律法规对红十字救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有条件地豁免,即便救护员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应对其责任进行适当限制。

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吗?

--"荷花号"原则的当代国际法反思

陈一峰 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国际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一论断起源于国际常设法院1927"荷花号"案件的判决,又称"荷花号"原则。"荷花号"原则被公认为实在国际法的结构性原则,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极大。本文通过考察国际法院实践和学者学说,指出"荷花号"原则并非抽象的绝对原则,而只是对有限范围的特定事项有效,即只适用于主权国家处理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内政和外交事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合作的深化、国际组织的广泛建立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主权国家的自由。随着全球化和各国相互依赖的加深,"荷花号"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越来越不足以有效调整国家间关系和约束大国权力的滥用。"荷花号"原则的弱化同时也意味着实在国际法学说的衰落。

美国对华出口限制补贴认定及其对策

石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赵海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出口限制补贴是美国广泛认定的一种补贴形式。此种补贴认定方式将政府的出口限制行为等同于"政府授权私人企业提供货物",并因此推定此种行为具备"政府行为""财政资助"两个要件。美国商务部还通过极为随意的证据规则控制了"授予利益"这一要件的认定。中国已经深受其害。虽然上述实体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先前的判例不符,但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我国而言并非最有利的解决方式。我国应当在法律渠道之外寻求政治解决途径,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应诉信息整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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