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环球法律评论》
《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11-09-30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佚名

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法律意义

杨昂

内容提要:辛亥革命南北议和的结果是清帝逊位,以禅让模式终结当时统治中国的清帝国。清帝《逊位诏书》成为帝国主权转移至民国的重要合法性文献,对中华民国建政意义深远。作为原帝国所辖领土的辽阔的边疆民族地区因此被当然合法地纳入民国法统之下,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一个完整继承清帝国的主权国家。然而西方列强及国内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图谋瓜分、分裂中国的野心不死。因此,在辛亥革命中,中央、边疆民族与列强及分裂主义之间展开了关于中华民族宪政合法性及国际承认的政治博弈,虽然最终我们基本捍卫了领土主权完整,但仍需保持警惕,应建构我们自己的理论话语以应对西方的理论挑战。

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清帝《逊位诏书》

高全喜

内容提要:本文选取百年中国历史中一页似乎久被遗忘的篇章--清帝《逊位诏书》,从政治宪法学的视角挖掘其中富有生命的机理。作者认为,在走向共和的古今大变局中,现代中国的立国基础,不单纯是辛亥革命那种激进主义立宪精神,还有另一个体现在清帝《逊位诏书》之中的精神基础。《逊位诏书》虽不是一个形式完备的宪法文本,但它总结和承载了晚清以来若干次或被动或主动的改良立宪运动,有效节制了革命激进主义的潮流,弥合了革命造成的历史裂痕。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清帝《逊位诏书》共同构成和发挥了当时民国的宪法精神。本文论述了《逊位诏书》所包含的政治宪法学要义,并揭示其对于当今中国宪制转型的启发性蕴含。

"大妥协":清王朝与中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

章永乐

内容提要:中华民国在推翻清朝统治的基础上建立,但大致完整继承了清王朝的版图与人口。这一主权连续性的建立,离不开清皇室、北洋集团以及南方革命派、立宪派之间的一场"大妥协"。"大妥协"的核心环节是清帝和平逊位,宣布向全体国民让与主权,以及南北两个临时共和政府以南方选举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形式完成融合。"大妥协"为中华民国对清朝版图与人口的继承提供了法理根据,避免了激烈内战与更为严重的边疆危机。但由于缺乏进一步的精英共识与政治信任的支撑,"大妥协"的成果未能持久。

法的时间效力界限与法的稳定性--以德国民法为研究视角

贺栩栩

内容提要: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简言之要解决的是,如果一个时间段上的法律关系跨越新旧法律的交替,那么旧法所规定的法律效力是否、在何种程度上继续发生效力;或者是否应该以形式上的时间点为界限,让旧法上的法律后果丧失效力,依照新法重新做出安排。萨维尼有关法的时间效力理论就法的时间效力冲突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德国民法上,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物权、债权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在法的时间效力方面设定了不同的规则。随着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几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过程中新旧法律冲突的问题不断出现,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已经提上日程,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将会是立法者和学者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之一,德国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可资借鉴。

论侵害生命之损害赔偿责任--解释论的视角

叶金强

内容提要: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犯罪参与类型再思考--兼议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的反思

阎二鹏

内容提要:犯罪参与类型的设置在本质上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以此为理论基点,在犯罪参与立法上形成了一元参与体系与二元参与体系。在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之下,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代表的实质客观说形成了正犯界定的实质化倾向,但此种理论学说完全颠覆了其赖以建立的前提即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之间的制度性区别。我国刑法学界传统观点在共犯人类型上形成的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的认识过于表面化,对于犯罪参与类型与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应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

梁鹏

内容提要: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公共起诉资格的生成

陈承堂

内容提要:根据起诉资格的私法模式,救济与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只有那些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人才有资格获得救济。然而,此种旨在维护个人普通法权利的私法模式对于规制型国家中大量出现的制定法利益已不敷其用,从而导致体现这些制定法利益的公共起诉资格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确认起诉资格的标准相继体现为不法侵害标准和"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并且宽泛的"当事人遭受损害"条款标准导致的违宪争议也随着法兰克弗特法官所创造的"私人检察总长"术语而得以消解。

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

傅穹 曹理

内容提要: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信义进路与市场进路。信义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拓宽信义义务人范围边界与判断其交易主观状态的历史;市场进路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限缩或废除内幕交易认定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与完善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的历史。中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难以禁止的现实困境,实则是内幕交易行为构成体系逻辑混乱的一个映射,并已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与责任追究构成妨碍。就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体系变革方向而言,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启示

申飞飞

内容提要:无效辩护制度是有效辩护制度良好运行的必要保障。通过对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到,无效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我国辩护制度运行状况堪忧,委托辩护质量不高,指定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就目前情况看,在所有案件中借鉴无效辩护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而率先在死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将无效辩护制度应用于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不仅可行,而且紧急。但是,因为司法传统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对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证明责任、救济程序、律师责任的承担等,我国应采取不同于美国的思路。

论国际组织高级职员的豁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案说起

李赞

内容提要:国际组织豁免经历了从外交豁免到职能豁免的演变,直到联合国建立才真正确立了国际组织豁免的职能必要性理论。对于国际组织高级职员而言,豁免是指其不受一国国内法院的管辖。国际组织高级职员享有职能性豁免,为了履行组织职务、达成组织目标,其公务行为受到豁免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出于履行职能的需要,也会授予部分国际组织高级职员外交豁免,但即使是那些在享有职能性豁免的同时还享有外交豁免的国际组织高级职员,也只就其公务行为享有豁免,非公务性行为依然不受豁免的保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职员只享有职能豁免,不享有外交豁免,其私人行为不能豁免于国内法院的管辖。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