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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2-08-15 来源:中国法学网  作者:佚名

1政教关系的全球考察

王秀哲

内容提要:成文宪法中的政教关系是一国对历史形成的宗教与政权关系的根本法承认。由于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政权与教权的实际分立,通过宪法规范政教关系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宪法规定政教关系体现了宪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制度设计。通过对168个国家成文宪法中的形式政教关系和在具体的政治、教育、社会等制度中体现的实质政教关系的考察,在形式上规定设立国教、政教分离和没规定政教关系三种模式下,共有十种不同的实质政教关系类型。进一步归类统计发现,除了少数完全没规定政教关系的国家外,各国的政教关系主要有政教分离和宗教主导、国家主导三大类型。其中规定政教分离的国家数量最多,占到统计数量的2/3,体现了成文宪法规定政教关系的一般趋势。宗教主导多体现在意识形态方面,而国家主导限于维护主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对宗教进行的外部管理或扶持。基于传统的影响,教权渗入政权的少数国家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延续其宗教主导的政教关系;而在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背景下,政权不干涉教权则是多数规定政教分离的国家的具体政教关系内容。

关键词:成文宪法 政教关系 政教分离 宗教主导 国家主导

2、美国规制宗教活动的判例法研究

刘正峰

内容提要:与杨凤岗教授等人所认为的美国并无宗教管制不同,美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建立起了一整套管制宗教活动的规制规则,如:宗教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宗教活动不享有违法豁免特权、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宗教活动决定权受“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管辖、法定监护人享有被监护人强制教育转化权、邪教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负有精神伤害民事赔偿责任,打击暴力反政府邪教的政府行为不受联邦民事侵权规则管辖等。俄、法等国以宗教制定法形式建立起管制宗教活动的宗教规制规则,将邪教民事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扩展到邪教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团体,较美国的宗教法律规制更合理。

关键词:宗教活动 宗教规制 邪教 判例法

3、俄国法律对宗教保护与限制的历史检视

刘春萍

内容提要:从俄国历史上看,宗教尤其是东正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居间协调、解决宗教与政权之间的紧张,也记录着宗教与政权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基辅罗斯时期法律与宗教之间有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封建割据时期则体现出法律利用宗教的特性,中央集权时期呈现的是法律把宗教世俗化的倾向,帝国时期法律使宗教边缘化,苏联时期法律对宗教的保护或者限制则表现出不连贯性和不稳定性,在不同时期变换展现法律保护个人信奉宗教的自由、法律与宗教分离、法律与宗教冲突、法律限制宗教、法律禁止宗教等特点。而当代俄罗斯在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时,彰显出法律包容接纳宗教、法律对宗教保持中立、法律与宗教对话的态度。

关键词:法律与宗教 宗教法 东正教 宗教团体 信仰自由

4、西班牙、新加坡、德国政教关系述评

冯玉军、刘祎

编者按:西班牙传统上以天主教为国教,与梵蒂冈关系紧密,政教关系与意大利相当一致。文艺复兴以后,西班牙逐步世俗化,走上了政教分离的道路,他教也不断融入。但即便今天,在西班牙仍是天主教一教独大,法律上虽然有诸教平等的原则,却不难看出天主教在该国中的特殊地位和待遇。如何处理各教之间的关系,它显然有自己的一套作法,值得关注。德国也是传统的天主教国家,但是德国是宗教改革的发源地,还是新教的发祥地。它对政教分离原则的信仰较之其他历史上同为政教合一的国家更坚定、更彻底。仅通过一个案例的详析,即可看出其中奥妙。新加坡则是一个新立小国,一开国即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把宗教严格限定为私人事务,人人信仰自由,对一些小宗教还给以适当照顾。因此,各种宗教在此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宗教与世俗相安无事。其经验耐人品味。选此三国为代表,分析当代各国处理政教问题的立场与方法,以便我们借鉴。

5、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辨析

李松锋

内容提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包含“禁止立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两个条款合力确保政府在各教派之间维持中立,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但何谓“宗教”,宪法并未解释。制宪之初,基督教背景下的美国,多认为“宗教”就是对上帝的信仰,针对宪法中的“宗教”概念甚少异议。随着美国社会宗教多元化,新兴“宗教”层出不穷,各种信仰纷纷出现,有神论的宗教概念显然已无法应对时代的需要,如何区分“宗教”与“世俗”成了宪法上的疑难问题。界定“宗教”概念既要在传统宗教的诸神之间保持均衡,又要顾及人类未来的信仰探索,困难重重。最高法院打破了有神论的宗教观,扩展了传统上的“宗教”概念,但又没能明确具体的“宗教”认定标准,只是在零星的判例中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逐个解决纠纷。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州法院尝试通过明确的客观标准来认定“宗教”,裁判纠纷,但观点纷呈,意见不一,且纰漏颇多。学者们亦从不同视角为“宗教”概念的确定献言献策,但追求逻辑的自洽胜于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至今未能在“宗教”概念的认定上形成“通说”,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难题仍悬而未决。

关键词:禁止立教 宗教自由 新兴宗教

6、刑法思维的理论分野及其刑法资源

周少华

内容提要: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其学术标签虽似对立,其自我证立的思想资源却是共享的,二者都是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交织下展开的。而在两种刑法观的历史论辩中,双方最终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辩导向实践理性。如果说形式理性致力于寻求法律的确定性,实质理性渴求于彰显法律的灵活性,那么,实践理性则倾心于构建法律的适应性。以“适应性”理论来检视两种刑法观的学术论争,我们会发现,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真正的分歧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坚持刑法的形式要求,而在于对“形式”的具体判定。求同存异之下,“适应性”理论似乎能够解释两种刑法观共同的努力与贡献。

关键词:形式刑法观 实质刑法观 实践刑法观 刑法之适应性

7、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廖凡

内容提要:传统消费者概念适用于金融领域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现有金融行业立法在保护性上的不足,使得在我国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具有现实必要性。代表性的国外立法实践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主要是实践塑造而非理论推演的产物,与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宽松的界定,使其涵盖整个金融服务领域,而在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则遵循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只做出总体性、原则性的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基于行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与此同时,保留和延续既有的证券投资者概念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这两个概念、两套制度的并存和并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消费者金融 投资者 综合监管 分业监管

8、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德国的实践与理论

张翔

内容提要:作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学术自由,同时需要相关组织规范的协同与配合。大学内部的组织建构要以学术自由能否实现为标准。近代以来“教授治校”的组织模式,充分保障了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但在现代大学功能嬗变与人员多元的背景下有调整的必要。学术自由不仅是个人对抗国家干预的主观防御权,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决定”,要求国家通过“适当的组织措施”保证其落实,同时大学的组织建构要兼顾非学术人员的其他利益诉求。“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是评价大学法制的基本指标,也是大学章程制定的宪法规则。

关键词:学术自由 基本权利的组织保障 客观价值秩序大学组织 大学共治

9、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与立法模式之反思

魏汉涛

内容提要: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转变为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强制手段说、违背妇女意志说、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等几种观点都不合时宜,我国《刑法》保留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强奸罪立法模式正面临着挑战。采纳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是世界的潮流,将“未经被害人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时代的要求。关于强奸罪中同意的认定方式,西方存在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协商模式,但只有肯定模式反映了权利行使的特点,体现了对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应为我国所借鉴。

关键词:强奸 暴力 不同意为基础 被害人同意 协商模式

10、品格证据在性骚扰民事案中的运用——美国的立法、判例及启示

纪格非

内容提要:美国近年来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妇女利益”的社会政策的影响下,品格证据的使用规则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向受害人一方倾斜的趋势:在性骚扰民事案件中禁止使用受害人的品格证据,允许使用加害人的品格证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1—415条确定的品格证据使用规则通过判例法进一步精细化,力图在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在对待性骚扰案件中的品格证据的问题上,也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品格证据的使用应当严格贯彻“关联性”、“相似性”、“有限性”原则,同时应加强品格证据使用的程序保障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品格证据 性骚扰 受害人利益倾斜 证据使用规则

11、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对两大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汪洋

内容提要:在罗马法历史上,所有权概念与术语经历了流变,其从早期表现为氏族集体所有性质的“支配权”,演变为“市民法所有权”,再发展到更晚期则表现为综合“归属”与“权能”两大要素的“所有权”。罗马法中丰富多元的归属体系及其表达方式还造就了“裁判官法所有权”、“行省土地所有权”、“公地占有”等多种归属模式。罗马法上所有权概念的发展,体现了政治性逐渐消退,而法律性与经济性逐渐增长的趋势,其成为了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法典化中所有权的模型,并且坚持“归属+权能”的模式。此外,罗马法中的“行省土地所有权”与“裁判官法所有权”,分别与英美财产法中的“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以及“衡平法所有权”,从功能到结构有着高度的相似与趋同。

关键词:支配权 市民法所有权 所有权 裁判官法所有权 行省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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