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
环境法典编纂中的法律责任体系化
环境法典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吕忠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提要:构建理性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各国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制度设计中均突破了“主客二分”“公私二分”等传统理念,将自然属性纳入生态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之中;在传统法律责任的惩罚、救济、预防等功能基础上拓展“恢复”功能,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体系化与现代化。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应立足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以“生态恢复论”为基础,建构与“对人的责任”及“对环境的责任”相对应、由“环境法责任与相关法律责任”“特别责任与专门责任”构成的“二阶类型化”体系。采取“独立为主、分散补充”编纂模式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独立成编,并设置“通则—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生态环境纠纷解决”等五章。
关键词: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 法律责任 生态恢复
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创新及专门化发展
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践问题根源于其设计思路不能适应环境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应基于环境行政应对环境风险的基本立场,充分考虑环境行政的多元主体参与特征和生态环境修复目标,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应在合作治理框架下适应环境行政主体角色转变的需要,发展环境质量责任、环境行政补偿责任等制度;基于环境行政相对人义务的特点,合理设置风险的过程性控制责任、环境损害补救性责任和信用约束等柔性责任;进而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设置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环境行政管理者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创新的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都应按照体系化要求编排在环境法典中,其中共通性的责任规则纳入法律责任编,对应污染控制等分则各编制度的具体责任规则分别纳入分则各编。
关键词:环境法典 行政法律责任 责任方式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
张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
关键词:环境法典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修复论
理论前沿
法律推理领域中的形式逻辑及其不可取代性
陈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在法律推理领域,形式逻辑能够阐明、评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增进人们对法律推理的性质与结构的理解,指导法律推理活动。形式逻辑的限度主要表现在:在人们做出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它只能提供推论规则,不能提供推理的前提;在人们评估法律论证的过程中,它只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形式,而不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内容。形式逻辑不能完成的这两个任务分别由法律方法论与非形式逻辑来承担。但是,不论是法律方法论,还是非形式逻辑,都不能像一些学者设想的那样取代形式逻辑。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对于法律推理来说至关重要的推论规则只有在区分推理的形式与内容的前提下才能构造出来,并且只有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内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充分意识到形式逻辑的不可取代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它与相关学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协作,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律推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
关键词: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法律方法论 法律推理
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
内容提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立的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较大争议。由于相关争议涉及到诸多宪法问题,因此需要在宪法层面明确该项制度的合宪性。体系化的宪法解释学分析表明,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符合现行《宪法》的要求,但要确保该项制度具有充分的合宪性,其制度内容需进行补强和完善。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为该项制度增加“调用决定需获得调出地人大常委会同意”“被调用检察官应接受调入地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并被后者任命为非常任检察官”“调入地检察长应向本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并报告调用检察官工作情况”等内容。同时,该项制度的适用还应受到“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具有优先适用性”“最多由两名公诉人出庭公诉一名被告”等规则的约束。
关键词:调用检察官 检察一体 人大制度 合宪性 法秩序统一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提要: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相同,均为不知且未因过失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履行利益,但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时,可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恶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信赖利益,具体分担比例要考虑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的过错而非仅仅是恶意,同时结合受害人故意和过错相抵的规则;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不能排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论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还是构成表见代理,都不能当然排除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关键词: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 履行利益
复杂敏感刑事案件的裁判及释法说理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当公民因行使政治权利而触犯刑法等法律时,对涉及这类情形的复杂敏感案件如何进行裁判和释法说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难题。日本法院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争议、对《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解释、警察权行使与学术自由的冲突等复杂敏感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首先会确定政治立场,即在具体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厘清在特定历史时空条件下相关行为的性质以及预估该判决将来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将此置于司法裁判中的重要位置乃至首要位置。这种政治衡量、事实说理与法律解释相结合的审理方法,在维持日本宪法制度的前提下,发挥了司法机关社会关系调整器的作用,妥当巧妙地处理了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些审理经验值得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参考和借鉴,对于实现“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好带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用政治意识处理好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而言大有裨益。
关键词:复杂敏感刑事案件 基本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罪 日本刑事裁判
碰撞困境中自动驾驶的刑事正当化理论剖析
蔡孟兼,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对于自动驾驶碰撞困境的应对,法哲学上已有电车难题的讨论和因此引发的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在此基础上,应将其价值选择的正当性延伸至碰撞法则的具体设计和相应法律适用上。通过紧急避险与社会连带性的观点可论证自动驾驶在碰撞困境中的危险承担义务。在对生命的攻击型紧急避险中,在自动驾驶负有危险承担义务的要求下,造成无辜的交通参与人的生命侵害不成立紧急避险,只能在侵害使用人或乘客的最低限度内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使用人与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在对生命的防卫型紧急避险中,基于引起事故危险之人有危险承担义务,自动驾驶对其造成生命侵害可成立紧急避险;自动驾驶与使用人或乘客基于信赖关系,可期待使用人或乘客履行承担危险的义务,故自动驾驶在碰撞困境中实施不具有正当性的避险行为,不应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责任的理由。
关键词:自动驾驶 碰撞困境 容许危险 紧急避险
刑法直接家长主义的理论澄清与实践转向
邓卓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直接家长主义,是指干涉者为了保护被干涉者的长远利益,违背其当前意愿,直接阻止其实施自我损害行为。若以刑法作为手段达成这一干涉目的,即为所谓刑法直接家长主义。刑法直接家长主义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让刑法成为直接家长主义的手段,将自我损害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解释为犯罪,以阻止个人实施自我损害行为;二是让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干涉行为借助直接家长主义出罪,也就是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提供理论根据。由于直接家长主义违背了刑法的思想基础、混淆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吻合刑罚的谴责特质、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因而并不可取。应当认为,在微观上,直接家长主义可以妥当解释针对同一法益主体的紧急避险和依照法令的救助行为。在宏观上,刑法应当对直接家长主义保持中立。
关键词:家长主义 自我损害行为 自我决定权 违法阻却事由
环球评论
公民不服从的终结
——基于罗尔斯忠诚法律观的理论逻辑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理论由公民德性观、去革命化的宪制观以及有机团结的正义感等实质要件构成,确立了忠诚法律的法理命题。以规范的公民不服从作为标准,西方历史上的公民不服从典型案例或是变相的革命,或是被认可的合宪行动,凸显了西方历史语境中忠诚法律观的独特性和矛盾性。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在法哲学体系内部带来了结构性法理难题,它们包括非暴力强制、道德权利法定化、恶法非法、服从自己等命题。公民不服从的法定化、民主化主张没有挽救公民不服从的命运,反而推动了公民不服从走向自我消解之路。忠诚法律的实质规范成为其意欲指导的实践的对立面,忽视了国家能力的合法性维度,暴露了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对规范的公民不服从的替代方案不是要降低或转化某些标准或要素。通过诉诸宪法权利的动态解释方法,使宪法权利与社会文化、道德权利等非法律资源相协调,用足用好现代国家权利救济机制,保持合法性机制自我生产的制度性方法。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 规范性 忠诚法律 国家能力 权利救济
国际法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法庭与仲裁庭属事管辖权的扩张
廖雪霞,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的管辖权设立了属事管辖权限制,只有与公约解释和适用有关的争端才能触发相应的程序。然而,属事管辖权扩张已成为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表现在法庭或仲裁庭管辖了与公约无关或者关联度不足以触发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或适用了与公约无关的外部规范来裁判争端。概括而言,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采取了跨越属事管辖权障碍的不同路径:第一,降低建立争端与《海洋法公约》关联度的标准;第二,当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具有多面性或存在多个争端时,重塑争端或拆解争端的不同面向从而管辖与公约无关的外部事项;第三,不当解释公约条款以引入和适用外部规范裁判争端。为应对属事管辖权扩张趋势,应强化公约项下法庭或仲裁庭实践的统一性并纠正结构性偏见。
关键词:属事管辖权 《海洋法公约》 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海洋法法庭 附件七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