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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0-03-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学》2010年第2期目录及部分论文摘要:

法务时评
李庄案法理研判
——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龙宗智 /3

论文
1.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 蔡定剑 /14
2.被选举权、竞选正当性与竞选权 蒋劲松 /27
3.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之主要方式探讨 张 辉 /40
4.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何 颖 /48

争鸣
1.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高铭暄 /56
2.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兼与周详、齐文远两位先生商榷 郭 翔 /62

域外法制
对美国特别保障制度及其实施的考察 毛燕琼 /69

比较砝研究
我国票据无权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李伟群 /78

专论
1.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 宋 晓 /87
2.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邓宏光 /97
3.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 安排 ” 的缺陷与完善 袁发强 /106
4.《保险法》第 16 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韩永强 /115
5.国际气候适应制度的滞后性及其发展障碍 张梓太 张乾红 /127
6.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曾大鹏 /138

法律实务
远程审理的适用空间之展望 范黎红 /148

检察理论与实践
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现实化路径 周永年 杨兴培 谢 杰 /154

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龙宗智
【内容摘要】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论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
●蔡定剑
【内容摘要】
今年是我国民主法制重建 30 年, 30 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我们在纪念民主法制 30 年的时候,不能忘记彭真所做出的杰出贡献。本文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概括了他十个方面的重要贡献:推动国家走民主法制之路;提出了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正确阐述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推动立法体制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解决中国立法问题的理论;解决了很多人大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选举民主化改革;推动基层自治民主制度的建立;强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高铭暄
【内容摘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逻辑上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有所区别。近来主张彻底否定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转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移植论”缺乏严谨性和务实性。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
●宋 晓
【内容摘要】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关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如何择取指导性案例的问题,关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如何演化和定型的问题。目前裁判摘要的功能主要是概括和抽取判决中的判例规则,其抽象的、一般的规则形式,几与成文法国家的制定法规则无异。但指导性案例的判例规则应由未来在审案件的法官亲自概括和抽取,裁判摘要的最佳形式是内容提要,其功能只应限定于对未来法官做出初步指引。中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已是过大于功,应逐步由案例指导制度取而代之。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与完善
●袁发强
【内容摘要】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虽然在内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区际协议的签定主体、形式和生效条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方式使区际“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释权,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将“安排”转化为在大陆地区实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中,应当建立起以宪法为中心的“两级”协调模式,完善“一国两制”的宪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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