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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0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0-04-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学》2010年第4期目录及部分论文摘要:

特 稿
死刑案件被刑事和解的十大证伪 梁根林 /3

法务时评
1.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孙万怀 /22
2.日本“变礁为岛”的行为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管建强 /34

专 论
1.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关保英 /38
2.行政诉讼视角下法院与行政机关关系的法律规制 沈福俊 /49
——以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为分析起点
3.SCM 协议中“某些企业”的法律界定与解释 毛 杰 邹日强 /61
——兼评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专向性认定方面的若干争议点
4.著作权法在保护虚构角色形象方面的局限及对策 张丹丹 /75

论 文
1.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下“中国搭便车论”辨析 徐崇利 /86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之构建 胡改蓉 /94
——基于分类设计的思考
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 周江洪 /108
——《侵权责任法》第 47 条与《食品安全法》第 96 条第 2 款之适用关系
4.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张 驰 /116
——兼评我国《物权法》第 202 条
5.从安信信托案看银信合作理财中信托合同效力问题 倪受彬 江翔宇 /125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职能趋向 李本 /133

检察理论与实践
1.检察引导侦查之应然方向 董邦俊 操宏均 秦新承 /142
2.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换与运用 徐燕平 /148

法律实务
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思考 徐子良 /153
——兼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之提升

死刑案件被刑事和解的十大证伪
●梁根林
【内容摘要】 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有蔓延的趋势,在理论界也有一定的响应。但从法 治层面分析,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在当下主流刑事司法模式下缺乏运作的法理逻辑根据,其 庸俗化地理解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教条主义地理解了宽严相济的 刑事司法政策,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能动司法允许的合理限度,转移了国家对犯罪 的发生本应承担的社会集体罪责。此外,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潜藏着司法腐败的巨大危险。 所以,控制死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通过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不是适当路径。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孙万怀
【内容摘要】 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 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 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 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 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 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 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 ,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 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
●关保英
【内容摘要】 行政适用法律错误是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不 当行为相并列。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行政单选规则与行 政多选规则、行政法上位法与行 政法下位法、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条款项的适用错误。行政适用法律错误使行 政权游离于立法权,使法律行为背离法律事实,使行政主体否定行政客体,使程序规则超越 了实体规则。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适用法律主要部分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 适用法律次要部分错误的行为予以部分撤销、适用法律微弱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变更或补正 ,这些方面应当是主要思路。

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下“中国搭便车论”辨析
●徐崇利
【内容摘要】 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发展水平上分析,对于现行自由主义国际经济法 律秩序而言,中国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认为的“搭便车者”,而是一个正常的主体,理应获得 普适的待遇。当然,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会承担更大的责 任,但绝非西方国家在“中国责任论”下的超高责任。就此,中国应坚决反对西方国家施加 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对待,以保证自身的发展有一个正常的国际经济法律环境。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之构建
——基于分类设计的思考
●胡改蓉
【内容摘要】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普遍采取的是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1/2 以上的“统一模 式”,并未根据公司所处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制度设计。基于国有资产在竞争 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功能之不同,应当对处于政府与市场对接平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采 取不同的治理机制。在董事会的构建上,应重塑政府董事与独立董事角色,对于非竞争性领 域的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三三三”模式,即政府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各占董事会席位 的三分之一;对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应构建以独立董事为主导的董事会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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