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学》
《法学》2010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0-04-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法学》2010年第3期目录、部分论文摘要:

专论

1.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与系统思考 霍宪丹 /3

2.现阶段限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讨 占红沣 /15

3.优士丁尼罗马法与绘画、雕塑 徐国栋 /27

——罗马艺术法综论

4.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措施案的法律分析 陈卫东 /51

——一以《入世议定书》第 16 条为重点

论文

1.论司法改革与公民参与问题 文正邦 /60

2.从相关案例看 ICC 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赵秀文 /66

3.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 李中原 /78

4.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之反思 左传卫 /92

5.论中断磋商的赔偿责任 叶金强 /99

6.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 常鹏翱 /105

7.美国对华实施双反之违法性分析 苟大凯 /112

8.消除年龄歧视是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 王月明 /123

法务时评

1.金融服务横向规制究竟能走多远 冯果 /129

2.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细化公共利益 唐忠民 /135

法律实务

预交罚金做法的反思 吴常青 /140

检察理论与实践

1.刑事诉讼应设立公诉案件控告才处理制度 柯葛壮 张亚杰 /148

2.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现状分析 孟昭文 邱伯友 胡崇安 /154

《法学》注释体例 /160

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与系统思考

霍宪丹

【内容摘要】司法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央提出了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因种种原因,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仍存在未能到位,甚至出现不协调等问题。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最高目标出发,站在全局的角度,系统思考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路径,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规范和基本要求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够准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定位。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推进体制和机制改革,实现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已成为其体制改革的第一要务。

现阶段限薪问题的法社会学探讨

占红沣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上限薪诉求的兴起,反映了某些群体薪酬超出了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事实,这客观上与该群体与普通民众间收入差距过于悬殊有关,因而是一段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社会现象。现阶段的限薪诉求主要集中针对垄断性的、受到国家权力庇护的行业与群体。各种限薪方案由于难以从改善竞争状况入手,其可能只是治标的权宜之计,但在现阶段还是有必要的。限薪作为国家调控分配格局的行为需要足够的正当性,基于税收调节、国有产权以及企业业绩的限薪模式,其理由与效果都是不充分的,应基于公平正义设计分类限薪机制。

论司法改革与公民参与问题

文正邦

【内容摘要】顺利地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既要着眼于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好群众路线,又不可无视现代司法制度的科学要求和普遍规律的可适性。就需要将历来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经验和方法提升到现代化水平,赋予其现代性意义;同时又需要把现代司法制度的科学要求和普遍规律与我们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宝贵经验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努力做到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与体现司法的职业化的辩证统一,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体制积极努力。这也是解决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相关案例看 ICC 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赵秀文

【内容摘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 ICC 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 ICC 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 ICC 裁决的国籍。据此, ICC 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ICC 仲裁庭按照 ICC 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 1 条第( 1 )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 ICC 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金融服务横向规制究竟能走多远

冯果

【内容摘要】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不可能是不分金融业别的法律规则无差别的一体化适用,一体化监管也不应该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法规的形式上的简单整合。所谓的横向规制只能是对符合金融业特质和规律的金融规则的一般性概括和提炼。当下热议中的金融服务法只能是金融服务的一般性行为准则的体现,其功能仅在于提升服务品质,规范金融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普遍性权利,而不可能是取代其他金融立法的无所不包的金融综合法。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