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法学》
《法学》2011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l 特稿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陈光中、郑 曦

l 法务时评

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 朱 谦

l 笔谈

票据法修改的法律思考

我国票据法签章规则的修改 董惠江

《票据法》上票据金额记载规定的立法完善 赵新华

对我国《票据法》第10条之修改建议 李伟群

完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思考 于永芹

关于票据付款人的几个问题 汪世虎

论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 董翠香

l 论文

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 吴英姿

法治新闻报道的传播学分析 王文军

从“主客间性”到“主体间性”的刑法解释观 聂立泽、庄 劲

先秦和秦汉的集体审判制度考论 程政举

l 专论

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 朱 庆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冯 果

竞争政策对竞争法制的影响 顾敏康

区域贸易协定中投资安排的所得税问题及其解决 张智勇

l 域外法制

从三千多万件到八十件——美国如何在案件分流的基础上形成先例 陈杭平

l 法律实务

辅警的主体定位及规范 张洪波

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 刘 伟

l 检察理论与实践

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适用关系 李 炜、华 肖

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 赵 鹏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陈光中 郑 曦

内容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关键词:证据裁判 证明方式演进 口供与定罪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 证明标准

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

——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说起

朱 谦

内容摘要:在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的应对过程中,公众对于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溢油环境信息披露行为非常不满,认为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没有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可能遭受溢油事件污染危害者通报信息。但是,对于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件中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仅仅只关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而忽视《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信息发布制度。随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中海油和康菲石油的信息通报义务规范将不再适用。

关键词:溢油事故 环境信息 信息通报 信息发布

票据法修改的法律思考

董惠江、赵新华等

【编者按】 我国《票据法》于19955月颁布,并于20048月进行了微小的修改。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票据制度不断地得以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票据法规范与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规范之间仍存在明显差距。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票据法》对于票据流通性的限制,二是《票据法》的制度性规定显然多于技术性规定。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票据法制定之时,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促使票据机能多样化的基础条件尚未形成。而随着票据法实施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制环境的持续改善,客观上亟待《票据法》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鉴于我国票据法修改的议题涉及面广,我刊编辑部特围绕票据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组织了一组笔谈,从票据签章、票据金额、票据无因性、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付款人权利义务、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等诸多角度对票据法的相关修改建言献策。?

谨防案例指导制度可能的“瓶颈”?

吴英姿

内容摘要:存在于人们观念上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该制度的实际形态存在距离。该制度在功能定位、制度目标、指导路径和指导机制上都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制度设计上有司法解释路径依赖。让案例指导制度更具生命力,需要淡化监督功能,弱化指导机制中的行政性,提高指导性案例遴选机制的制度化,推动配套制度改革,培养司法的公共理性,还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指导性案例成熟。

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灰色地带”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

朱 庆

内容摘要: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宜简单地将其作为操纵市场的例外情形。要防控股份回购被利用以操纵市场,立法宜区分三个地带分别加以规制,其中对“灰色地带”的规制最为困难。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灰色地带”又可细分为“非黑非白”型与“似白而非”型。对前者宜通过建立“安全港”规则,配套责任机制进行规制;对后者应在健全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补充大股东、内部人减持的隔离期、区分股份回购与债转股回购及转股的隔离期,并完善隔离期的限制情形与期间规定。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