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
宪法与人名研究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宪法中出现人名有两种情况:一是宣示立宪者,二是宣示意识形态。"人名宪法"主要出现在东方,现行的"人名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和伊斯兰宪法。但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始祖及蓝芩中并没有人名,社会主义全盛时期的宪法中有人名的也是少数。中国宪法中出现人名的冲动在1970年,完成在1975年《宪法》,高峰在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人名的意义有所减弱。"人名宪法"的出现有复杂的原因,但东方文化中的个人崇拜及单一意识形态传统当是主因。在实践中,凡是在"人名入宪"的地方迄今还没有成功的宪政先例,这一现象或许表明人名入宪与宪法逻辑失洽。
【笔谈】
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学》自复刊以来,坚持经世致用的学术品格,执行"结合实际,有的放矢"的用稿标准,发表了大量关注中国社会发展、及时反映法学最新理论成果和法律生活需要的文章,形成了独特的风格特色,为推进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进步做出了贡献。《法学》复刊30周年之际,我们举办了一系列的纪念活动。近日,隆重举行了以法学研究与司法改革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暨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研讨会,邀请众多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讨。撷英取长,以飨读者。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保证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正自2008年11月17日,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标志,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幕。中央政法委员会出台的《司法改革意见》,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改革任务。这些改革多侧重司法政策、人员和经费等实务层面,对于争议较大的一些体制性问题却未过多触及。
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
朱大旗 危浪平(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正司法预算是实现国家司法机器有效运转的物质基础,司法预算制度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科学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要进一步解决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审判
【论文】
立国语境下的政治建设——张佛泉先生建政与立国学思发凡 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从观念史的角度,以张佛泉先生关于建政与立国的学理为思想个案,描述其法政学思的问题意识和基本关怀,特别是经由具体分析张先生早年的一篇文章,着重展现其关于建政和立国关系的基本学思,及其立论运思的理论旨趣和思想张力,由此窥觇其法政学思的基本脉络及其时代烙印。并引申开来,就20世纪上半叶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汉语法政学人和学思,其人生命运和理论作业,略作评论。
知识领土中的法律问题——以瓶装水为研究视角 吴志攀(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大而不富"的经济状况可归因于其低端产业链中缺乏广阔知识领土以及有效的法律制度性保障。瓶装水盈利模式的变革昭示了知识领土固定化带来的巨大品牌利益,这直接关系到国家产业是否能转变"大而不富"的经济怪圈。应当完善法律对于知识领土的框架性保护,在寻求知识领土固定化的努力中达成经济转型。
论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 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民法区分善恶意,是为了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欠缺必要注意来决定行为性质,区分法律后果。"善意"行为均为有权行为。通说主张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作为善意之根据,"不应知"包含"不知"。当事人"应知"或"不应知"者非自己行为之性质,乃相对人行为之性质。不存在行为人不应知其是否合法之本人行为。所谓"不应知无权占有"是矛盾表述。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应知占有移转权利人无移转占有意思,或者占有移转人无移转占有权利,并以"应知"为转化恶意占有条件之占有,属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均为他主占有。通说既视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又主张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收益,其实已否定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
犯罪论体系视阈下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之否定 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系阶层式犯罪理论下经过两次修补而逐渐构建起来的理论,但在责任主义确立后,借助解释论的方法始终难以有效解决该理论危及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难题。据此,否定该理论的学说应运而生,但否定后以往的学说在给出的处理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为之不法行为模式中,同样陷入了有损犯罪论体系一致性的窘困。在现有的犯罪论体系下废除"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后,唯有求诸不作为犯理论,才能实现犯罪论体系的周延。
“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的司法审查
殷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摘要】: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赔命价”习惯的司法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的会通 杜文忠(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赔命价"是一种古老的民族习惯,在许多民族地区都曾存在并发挥过调解作用,尤其是在我国藏区,自其产生后便存在于藏族历代的"旧法"中,以至今日"赔命价"在我国藏区作为一种传统的法律观念仍在民间传承,以潜在或公开的方式影响着国家的司法活动以及人们的法律生活,并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孤岛"现象。笔者在此从法人类学角度对"赔命价"进行诠释,并在专门对四川藏区"赔命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其在民族地区司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其有一较为全面的认识。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其将与司法解释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解释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的功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通过"识别"确定系争案件与指导案例之间是否存在类似性,指导性案例不限于漏洞填补情形下的指导,还包括各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件的指导。
要“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要类型化的判例制度——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批评 艾佳慧(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之前的规则相比,《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改变了离婚诉讼中出资方父母无言时默认产权的配置方式,是一条看似仅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界定但实则涉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并进而影响到审判公平能否实现的"新法"。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离婚诉讼千差万别,该条具备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又具有溯及既往的司法效力,因此,与类型化的判例制度相比,当前这种"一刀切"的司法解释很可能既不公平,又很难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目标。
合同法上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 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评价存在着量度之纬,如何让法效果和法评价之量度相协调,是方法论上的核心问题之一。承诺传递迟延场合下效果与评价关系的妥当处理,需要通过我国《合同法》第29条与第42条的配合运用来实现。由于受要约人的可归责性在《合同法》第29条中没有获得评价的空间,且该条已将法律效果设定在一定强度之上,故应当对该条的适用要件予以严格限定,限缩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将被《合同法》第29条适用要件排除出去的情形,诸如要约人可归责性较弱,以及受要约人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型,置于《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中进行评价。
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郑祝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 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
郑友德 李薇薇(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摘要】:由于绿色环保商品愈来愈受青睐,企业竞相使用绿色商标、环境或生态标志,利用绿色广告、环保声明等宣传手段向消费者推销绿色商品。然而,很多企业的绿色广告和环保声明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形式或内容上误导消费者,构成所谓的"漂绿营销"。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准确界定绿色商标,规范其中请和使用,强化其审查和监管,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漂绿营销"做出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由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制定《绿色营销手册》,统一规范绿色标准体系,禁止企业进行"漂绿营销"。企业则应当树立"绿色"理念,自觉履行"绿色"社会责任,并通过自身的绿色产品和绿色营销引导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专题研究】
司法改良、妥协和不彻底主义——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证据制度为对象的分析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制度的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较修改前的内容有进步之处,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修改内容呈现明显的不彻底性,这种不彻底性有着多种原因,改良司法中由于妥协造成的不彻底性必然导致法律修改的效果打上折扣甚至不能如预想的那样达到目标。
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些规定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和改进之处。笔者主张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规定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律师在场权。
【法律实务】
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是近年来法院调解中出现的新动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比例畸高违反了调解的规律,颠覆了调解的比较优势,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削弱了调解本应具有的"案结事了"的功能。调解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有着复杂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树立正确的调解观,理性地对待调解结案率,建立调解与执行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是从理念和技术上防范和减少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有效对策。
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 胡敏洁(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行政不同于司法的特性,为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各地开始相继建立行政指导性案例制度。然而,在包括选取主体、遴选案例标准、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方面,各地做法尚未统一。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在未来的制度变革中应当加强遴选主体的多元化、强化理由说明并逐步公开指导性案例,同时也应赋予行政指导性案例相应的拘束力。
轻罪刑事政策指导下不起诉的制度转变
田兴洪 杜文俊(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为了实践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和顺应刑罚轻缓化的趋势,需要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完善的重点应当包括: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附条件不起诉;构建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