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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3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13-05-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经济法权力干预思维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为视角

陈婉玲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经济法作为因应市场内生性缺陷的现代法,其对市场的规范、引导、扶持、限制和禁止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治理。传统的经济法以国家与市场关系为分析框架,折射出的是一种权力干预经济的思维,经济法视野下治理市场失灵的根本手段是法律约束,政府作为国家授权的经济调节组织,在市场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经济法践行的是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治理念,它的产生与发展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进化的过程。

【关键词】 经济法 权力干预 法治 反思

2、提单设权证券性质之证成

芳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拨开提单为证权证券的迷雾,将提单所表征的“提货权”与运输合同下的“运送物之交付请求权”相区分,还提单为设权证券之本原,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海事审判实践的“提单诉权”及当事人身份识别等问题,还能为建立提单法律关系理论奠定基础,便于在提单商业活动所涉国际货物贸易、国际结算等领域识别、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进而在提单立法权利义务配置及提单争议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方面提供更为精准的技术理论工具。

【关键词】 提单提货权 设权证券 提单法律关系

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醉驾”入刑后的定罪困扰与省思

梁根林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关键词】 醉驾 入刑 定罪 但书

4、论醉酒驾驶中的主观有责性问题——兼与冯军教授商榷

黄继坤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关键词】 醉酒 危险驾驶罪 主观 有责

5、以危险度构建“醉驾”案件的罪刑关系

储陈城 (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来,由于其基准刑的确定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重案轻判和轻案重判等罪刑不均的乱象。为了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罪刑关系上的均衡,基于其作为危险犯的前提,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血醇浓度、所驾车辆的类型、是否无证驾驶和驾驶无号牌(号牌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驾驶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和加重结果来确定拘役的基准刑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从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视角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关键词】 危险度 醉驾 罪刑关系 危险程度

6、“乌拉丰河纸浆厂案”判决在环境法上的意义

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国际法院对“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涉及到环境法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且又与国际投资问题有关,因而备受关注。国际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利用共享自然资源时,事先通知是必须遵守的义务,进行环评构成一般国际法上的义务。国际法院同时对诉讼保全、公众参与、采用最佳先进技术、专家评估、举证责任、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等环境法问题亦表述了意见。判决体现了对共享水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及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并表明了国际法院在处理跨国环境案件上的态度由畏缩不前变为积极裁判。

【关键词】 “乌拉圭河纸浆厂案” 跨界水资源利用 事先通知义务 环评义务 可持续发展

7、论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效力

其木提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 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制度旨在保护债务清偿人之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运用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理论时,在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应区分误认债权归属和误认债权主体这两种类型,综合考量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可归责性要素,认定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所为给付行为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债权准占有人 冒领债权 外观法理 归责事由 表见责任

8、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

彭文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摘要】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关键词】 紧急避险 限度损害 适当性

9、论清代东北地区土地的特殊保护

玲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清代东北地区是满族的根本重地。清代统治者在东北地区实行了特别的土地政策,对于其土地及相关资源也进行了法律上的个别的、特殊的保护。这样的保护在近两百年的时间中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保证了东北地区的满族特色。

【关键词】 东北地区 满族 土地 保护

10、“事实怀疑论”的背景、类型与矫正策略——兼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

亓同惠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在“异化世界”的背景下,事实怀疑论否认事实的确定性。事实包含了三种类型:法官的事实是一种猜测,律师的事实是经过过滤的有力证据,当事人的事实是筛选过的现实与感受的混合物,中国的司法实践验证了这些判断。“格式塔”与“以乐代言”是矫正事实不确定的两种策略,这最终导向一种语言决断意义上的认同。事实怀疑论以挑战性的妥协收场,认同此种妥协将有助于认知和理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

【关键词】 异化世界事实 怀疑主义 格式塔 以乐代言 妥协

11、政治化:司法的一个面向——2012“涉日抗议示威”的相关案件说起

贇 (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去政治化似乎成了当前学界讨论司法问题时唯一“政治正确”的选择,这一选择可能建立在一系列的误会或混淆之上。仅仅考虑到司法乃一国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似乎就已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政治化一定是司法所必定具有的一种实然面向;而如果考虑到作为司法结论大前提之审判规范的构建以及作为其小前提之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司法官亦应兼顾社会政治价值,则有更加充分的理由认为政治化还是司法的一种应然面向。可以肯定的是,司法的政治化与其他国家公权的政治化应具有不同品性;而且对司法应当政治化命题的证立也并不意味着司法或司法官可以滥用其个人

的政治偏好或倾向。

【关键词】 政治司法化 涉日抗议示威 立法行政

12、在效率与合法之问寻求平衡——从法国海关调查权及其法律控制说起

万曙春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摘要】 海关调查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保障间的平衡,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为尝试对这一现实问题进行回答,本文以法国海关调查权力为考察对象,对其权力内容及适用条件和法律控制进行考察,从而发现其法律机制是如何运作以寻求保障海关调查权力的行政效率及保护相对人权利两者问的平衡点。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现状和海关现实执法的需要,我国《海关法》对海关调查权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满足了执法的需要,但可能需要更多和更为严格的条款针对其权力行使条件予以设定,更需要一个公正、透明、稳定、简化却不影响海关执法效率的事前和事后的程序制度保障。

【关键词】 法国 海关法 调查权

13、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

剑 (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 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关键词】 诉讼外和解 执行和解 相互让步 合同解除 诚信原则

14、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

易益典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是指在业务和与业务相关联的公务活动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监督义务而使被监督者实施了过失行为,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从而应被追究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监督者。监督过失中的监督者是处在危险性业务关系中享有具体和实际支配权的人。以监督过失为由认定犯罪主体应采取符合性和排除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性包括相关性、违规性、直接性三方面,排除性包括过失中断和信赖事由。

【关键词】 监督过失 主体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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